中醫醫院建設標準 修訂徵求意見稿

2021-04-03 08:07:09 字數 4172 閱讀 9464

(徵求意見稿)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規模與專案構成

第三章建築面積指標與建築標準

第四章選址、用地與總平面布置

第五章裝置配置

第六章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附錄中醫醫院基本用房及輔助用房組成內容

附錄二本標準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附件中醫醫院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附件名詞解釋

修訂說明

《中醫醫院建設標準(修訂)》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下達2023年建設標準編制專案計畫的通知》(建標〔2012〕192號)要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財務司負責編制。修編過程中,編制組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的規定以及「中西醫並重」等一系列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總結了2023年深化醫改以來中醫醫院建設的經驗教訓,分析了大量的有關中醫醫院建築資料和資料,科學地制定和論證了《中醫醫院建設標準》修編方案,在此基礎上廣泛徵求了國家有關部門,部分綜合醫院,中醫醫院院長,工程諮詢,建築設計和科研管理方面專家的意見,最後召開了專家審查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建設標準共分六章,主要包括:總則,建設規模與專案構成,建築面積指標與建築標準,選址、用地與總平面布置,裝置配置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本建設標準系首次修訂,在施行過程中,請各地中醫醫院建設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對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財務司(位址:北京市朝陽區工體西路1號,郵編:100026),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4 年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和保持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需要,加強和規範中醫醫院的建設,提高工程專案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特修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為中醫醫院建設專案科學決策和合理確定專案建設水平所提供的全國統一標準;是審批、核准中醫醫院建設專案的依據;也是有關方面編制、審查中醫醫院建設專案初步設計、監督檢查整個建設過程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建設規模在60-1000及1000以**的綜合性中醫醫院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專科醫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可按其建設規模大小參照執行。

第四條中醫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達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割槽明確,為患者營造安全、便捷、舒適、溫馨的就醫環境。

第五條中醫醫院的改建、擴建應充分利用原有基礎設施,認真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兼顧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突出中醫藥特色,弘揚中醫藥文化。

第六條中醫醫院的建設,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的規定,堅持中西醫並重的衛生工作方針,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區域衛生規劃和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

第七條中醫醫院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工程投資應統籌安排,中醫醫院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

第八條中醫醫院建設專案應統一規劃一次建成,並留有改造和發展餘地。投資確有困難的可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建設專案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不得隨意改動。

第九條中醫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規模與專案構成

第十條中醫醫院的建設規模,應結合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中醫醫療服務需求等因素,以擬建中醫醫院所在地區的區域人口數確定。每千人口中醫床位數宜按0.55—0.

65張床測算。

民族地區也可根據當地社會需求、經濟發展水平、民族醫藥服務量等因素測算具體床位數。

第十一條中醫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分為60-99床、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00-1000床、1000床以上六種型別。

第十二條中醫醫院的日門(急)診量宜與所設病床數的3.5倍相匹配大量(擴大比例,增加大量的日間**)。具有中醫專科特色的中醫醫院日門(急)診量可按專科實際日門(急)診量做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中醫醫院的用房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藥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服務等輔助用房組成(見附錄一)。

第十四條中醫醫院中藥製劑室、中醫綜合傳統診療區(室)、大型醫療裝置等專案的用房應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建築面積單列。

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中醫醫院,根據其承擔的任務量,增加相應的科研和教學等設施用房的建築面積。

第十五條中醫醫院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盡量利用社會協作條件統籌解決。

第十六條中醫醫院業務科室設定及病床分配比例,應按照醫院規模、工作量和技術人員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應突出中醫重點科室。

第三章建築面積指標與建築標準

第十七條中醫醫院的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藥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服務等輔助用房的床均建築面積應符合表一的指標。

表一中醫醫院建築面積指標(m2/床)

注:根據中醫醫院建設規模、所在地區、結構型別、設計要求等情況選擇上限或下限。

第十八條中醫醫院基本用房及輔助用房在總建築面積中的比例關係,見表二。

表二中醫醫院各種功能用房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注:1、使用中,各種功能用房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可根據不同地區和中醫醫院的實際需要做適當調整。

2、藥劑科室未含中藥製劑室。

第十九條當日門(急)診人次與病床數之比值與本建設標準取用值相差較大時,可按每一日門(急)診人次平均2m,調整日門(急)診部與其他功能用房建築面積的比例關係。(因以後往中西醫結合發展,建議資料增加)

第二十條中藥製劑室、中醫綜合傳統診療室單列專案用房建築面積指標可參照表三。

表三中醫醫院單列專案用房建築面積指標(m2)

第二十一條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中醫醫院,應以具有高階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0m的標準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築面積。

中醫藥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四的規定。

表四中醫醫院教學用房建築面積指標(m2/學生)

注:學生的數量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教學班或實習的人數確定。

第二十二條中醫醫院大型醫療裝置單列專案用房建築面積參照《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門診樓、病房樓、醫技樓等主要建築,宜採用框架結構。中醫醫院建築宜以多層為主,醫院改建、擴建用地特別緊張時,可採用高層建築。

中醫醫院建築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順暢。

第二十四條當中醫醫院作為抗震防災的醫院時,中醫院主要建築物的抗震要求應按乙類建築設防。

第二十五條中醫醫院的建築節能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的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達到節能、節水、節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中醫醫院50%以上的病房,應有良好的日照。門診部、急診部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採光。

第二十七條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藥劑科室和實驗室等醫療業務用房的室內裝修應選用安全、衛生、耐用的材料,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頂棚應便於清掃、防積塵;照明宜採用吸頂燈具;

二、 內牆牆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濕、易腐蝕、不耐碰撞、不易吊掛的材料;有推床(車)通過的門和牆面,應採取防碰撞措施;

三、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樓地面應採用防滑材料鋪裝;

四、 所有衛生潔具、洗滌池,應採用耐腐蝕、難沾汙、易清潔的建築配件;

五、 不應使用易產生粉塵、微粒、纖維性物質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中藥飲片貯存及質量檢測用房和設施,中成藥、輔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應的儲存區。以上用房應有防塵、防蚊、防蠅、防蟲、防鼠等措施。中藥製劑用房應設必要的通風、空調、除濕等設施。

有條件的應設空氣淨化設施。室外下水道必須暢通良好,室內下水道應有可靠的液封裝置。

第二十九條針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醫**室,宜配置保持室內溫度的設施和配備排煙設施,並注意保護患者隱私。

第三十條中醫醫院的診療用房和病房,宜保持適宜的室內溫度和濕度。不同氣候區的中醫醫院應根據以上原則設定相應的採暖和空調設施。

對空氣潔淨度有特殊要求的醫療用房,應設空氣淨化裝置。

第三十一條二層及二層以上的醫療用房宜設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的醫療用房應設電梯,且不應少於二台,其中一台為無障礙電梯。四層及四層以上醫療建築應單設汙物梯。

第三十二條中醫醫院的蒸汽、冷熱水和冬季採暖均宜採用分割槽專線**。院內的管道應採取利於保養、維修和改造的措施。患者使用的衛生間下水管道口徑應按一般設計規範計算結果加大一級,並應採取防堵、防滲漏、防腐蝕措施。

第三十三條中醫醫院必須具備不間斷供電條件,採用雙迴路電源供電,當雙迴路電源不能保證時應設自備電源。院區內應採用分迴路供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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