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盤點管理制度

2021-04-02 09:37:42 字數 3016 閱讀 1838

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及時掌握企業存貨、財務及財產的準確數量,保證企業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使盤點工作進一步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原則

1. 真實:盤點所有的點數、資料必須是真實的,不允許作弊或弄虛作假,掩蓋漏洞和失誤。

2. 準確:盤點的過程要求準確無誤,無論是資料的輸入、陳列的核查、盤點的數目,都必須準確。

3. 完整:所有盤點過程的流程,包括區域的規劃、盤點的原始資料、盤點點數等,都必須完整,不得遺漏區域、遺漏商品。

4. 清楚:盤點過程屬於流水作業,不同的人員負責不同的工作,所以所有資料必須清楚,人員的書寫必須清楚,貨物的整理必須清楚,這樣才能使盤點順利進行。

5. 團隊精神:盤點是由企業全體人員參加的核查貨物的過程,為縮短盤點時間,企業各個部門都必須有良好的協調配合意識,以保證盤點工作順利進行。

第3條職責劃分

1. 總盤人:由總裁或倉儲部經理擔任,負責統一領導盤點工作、督查盤點工作的有效進行及對盤點異常事項作出處理。

2. 主盤人:由倉儲部經理或主管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3. 盤點人:由倉儲部門人員擔任,負責盤點工作。

4. 會點人:由財務部門指派專人擔任,負責盤點記錄工作。

5. 協點人:由經營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材料物品的搬運及整理工作。

6. 監點人:由總裁室派人擔任,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總盤人授權專人擔任,監督盤點工作。

7. 協調人:為配合盤點工作的有效進行,各有關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盤點工作,盤點工作結束後,其職責自然消失。

第4條存貨

存貨主要指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製品、半成品、產成品的清查核點。

第2章盤點方式及時間

第5條盤點的方式

一般包括四種盤點方式,具體如下表所示。

盤點方式一覽表

第6條年中、年終盤點

1. 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採取全面盤點方式,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全面盤點時,應呈報總裁核准後,改用其他方式進行。

2. 盤點期間原則上暫停收發物料,對於各生產單位在盤點期間所需用料的領料,經相關領導批准後,可以作特殊處理。

3. 盤點應按順序進行,採取科學的計量方法,在確認一項財物數量後,再進行下一項盤點,盤點後不得更改。

4. 盤點物品時,會點人應依據盤點實際數量作翔實記錄。盤點人應按事先確定的方法進行盤點,協點人應大力配合盤點工作,監點人要做好監察工作。

5. 盤點結果必須經各有關人員簽名確認,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6. 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 彙總並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使用。

第7條月末盤點

月末的存貨,由經管部門及財務部門實施盤點。

第8條臨時盤點

1. 臨時盤點由總裁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2. 臨時盤點原則上不應事先通知經營部門,組織工作可適當簡化。

3. 盤點的技術要求同年中、年終盤點。

4. 抽查盤點工作結束後,盤點小分隊應出具抽查盤點報告,同時對盤點中注意事項的內容和庫存管理中存在的其他問題及隱患進行文字闡述。

5. 盤點小組的報告經分部財務部審閱後,根據盤點報告反映問題的重要程度分別採取上報總部領導審批、自行組織調整或賬務處理的措施。

第3章盤點實施

第9條盤點時應將相應的記錄填在盤點單據上。

第10條盤點票面不得更改塗寫,更改時需用紅筆在更改處簽名。

第11條初盤完成後,將初盤數量記錄於「盤點表」上,將盤點表轉交給覆盤人員。

第12條覆盤時由初盤人員帶覆盤人員到盤點地點,覆盤人員不應受到初盤的影響。

第13條覆盤與初盤有差異時,覆盤人應與初盤人員一起尋找差異原因,確認後記入「盤點表」。

第14條抽盤時可根據盤點表隨機抽盤或隨地抽盤。

第4章盤點要求

第15條盤點工作必須統一領導,事先制訂計畫,做好組織工作。

第16條負責盤點的有關人員在進行盤點前要明確自己的職責及工作任務,事先做好準備。

第17條盤點工作要連續進行,原則上負責盤點的各有關人員不准請假,若有事需

離開,應事先請假,獲准後方可離開,各有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第18條所有盤點事項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

第19條盤點應精確計量,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應該在確定一種商品的數量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隨意更改。

第20條盤點使用報表內的欄目若有修改處,須經盤點有關人員簽認後生效,否則應追究其責任。

第21條盤點資料必須真實、可靠,方法必須科學、完整,程式必須規範。

第22條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盤點負責人指揮監督。

第23條若在盤點過程中發現問題或遇到困難,需及時匯報。

第24條盤點時,會點人需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翔實記錄於「盤點統計表」,無誤者於該錶上互相簽字確認,對於差異較大的商品必須進行復盤;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進行系統錄入。

第25條盤點結束後由各組負責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准後才能離開崗位。

第26條盤點報告必須及時完成。

第27條在盤點各項工作結束後,相關部門需列印出「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並在填寫數額差異的原因及其對策後,呈報總裁簽核,第一聯送財務,第二聯呈報總裁室,第三聯由相關部門自存作為庫存調整的依據。

第5章盤點獎懲

第28條在盤點過程中,盤點人員應忠於職守,切實履行嚴格的盤點程式,企業對表現優秀者予以獎勵。

第29條在盤點過程中,如發現盤點人員玩忽職守、隱瞞事實、不遵從盤點程式,企業對其予以懲罰。

第6章盤點資料管理和賬務處理

第30條資料整理。將盤點表全部收回,並加以彙總。

第31條計算盤點結果。報表中應計算出盤盈、盤虧數量。

第32條根據盤點結果找出問題點,並提出改善對策。

第33條財務部會計每年參與不少於兩次的實地盤點,並做好記錄。對於盤盈的存貨及盤虧或毀損的存貨應分清責任,及時向企業財務部作出書面請示,得到批覆後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34條倉庫負責人根據批准處理的盤點報表進行調賬,以實現賬物一致。

第7章附則

第35條本制度制定並呈***部門批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36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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