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庫設計規範條文說明

2021-03-30 17:18:42 字數 4707 閱讀 24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本條規定了設計石油庫應遵循的原則要求。

石油庫屬**和火災危險性設施,所以必須做到安全可靠。 技術先進是安全的有效保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顧經濟效益。本條提出的各項要求是對石油庫設計提出的原則要求。

設計單位和具體設計人員在設計石油庫時,應嚴格執行本規範的具體規定,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達到條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條規定了《石油庫設計規範》的適用範圍和不適用範圍。

1 本次修訂對《石油庫設計規範》的適用範圍做了如下改變:

1)增加了「改建石油庫」的設計,也應遵循本規範的規定;

2)把總容量小於500m3的小型石油庫納入到本規範適用範圍之中。

2 與2023年版《石油庫設計規範》相比,本規範不適用範圍有如下變化:

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於5年的臨時性石油庫和生產裝置內部的儲油設施的設計不適用範圍的規定;

2)增加了石油化工廠廠區內、長距離輸油管道和油氣田油品儲運設施的設計為不適用範圍。

3 上述變化有以下情況或理由。

l)建設部關於本次對《石油庫設計規範》、《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的修訂檔案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庫的有關內容併入《石油庫設計規範》中,這樣既完善了《石油庫設計規範》標準的內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庫兩個標準的不協調、不一致之處;

2)使石油庫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規範可以遵循;

3)相關部門或行業的標準逐步健全,使得這些部門和行業的工程建設有了可遵循的國家標準規範。這樣,石油化工廠廠區內、長距離輸油管道和油氣田的油品儲運設施的設計不再使用本規範;

4)出於對安全的考慮,使用期限少於5年的臨時性石油庫也應該受標準規範的制約;

5)本規範己不再適用於石油化工廠廠區內油品儲運設施的設計,生產裝置內部儲油設施的設計使用規範的問題己不是本規範應該提及的問題了。

1.0.3 這一條規定有兩方面的含義:

其一,《石油庫設計規範》是專業性技術規範,其適用範圍和它規定的技術內容,就是針對石油庫設計而制定的,因此設計石油庫應該執行《石油庫設計規範》的規定。在設計石油庫時,如遇到其他標準與本規範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的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執行本規範的規定。

其二,石油庫設計涉及的專業較多,接觸的面也廣,本規範只能規定石油庫特有的問題。對於其他專業性較強、且已有國家或行業標準規範作出規定的問題,本規範不便再作規定,以免產生矛盾,造成混亂。本規範明確規定者,按本規範執行;本規範未作規定者,可執行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關於石油庫的等級劃分,本次規範修訂時作了調整,且與原規範的等級劃分有了比較大的改變。

一級石油庫從50000m3及以上改為100000m3及以上;五級石油庫從500m3以下改為1000m3以下;

二、三、四級石油庫也都適當增加、調整了容量。調整的理由主要是: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各地方各部門的用油量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長,油罐的單罐容量也在不斷地加大,目前最大單罐容量已達到100000m3。煉油廠的**處理能力20世紀70年代250萬噸/年處理量已是較大的,現在新建煉油廠已提出達到1000萬噸/年處理能力的要求。國內幾十萬噸的**庫已不少見,乙個縣級石油庫也可以達到幾千噸到上萬噸的容量。

國外的大石油庫也有相當可觀的容量,如日本鹿島**儲備庫,庫容量為694萬m3。石油庫容量增大了,石油庫的等級劃分也應隨之作適當的調整,以使各級石油庫的容量梯度更為合理,更便於對不同庫容的石油庫提出不同的技術和安全要求。例如,本規範對單罐容量和總容量在50000m3及以上的油庫提出了更為嚴格的安全要求。

2.0.2 石油庫儲存油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沒有根本性變化,只是對乙類油品細化為乙a、乙b類,這是為了適應規範中新增條文的要求而提出的。

如要求噴氣燃料、燈用煤油等油品應選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就有必要把乙類油品劃分為乙a、乙b類。在條文中的寫法是「儲存甲類和乙a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採用浮頂油罐或內浮頂油罐」。

2.0.3 石油庫內生產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耐火等級部分作了調整。

如鐵路油品裝卸棧橋和汽車油品裝卸站台可以採用**耐火等級,主要是針對鐵路油品裝卸棧橋和汽車油品裝卸站台目前有相當多採用鋼質結構的現狀而提出的。鋼棧橋輕便美觀,易於製作,但達不到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另一方面油品裝卸棧橋(或站台)發生火災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很少,故允許鐵路油品裝卸棧橋和汽車油品裝卸站台耐火等級為**是合理的。

2.0.4 考慮到現在一些石油庫有經營少量民用和車用液化石油氣的需求,本規範在修訂時增加了允許石油庫儲存少量液化石油氣的條文。

需要說明的是,允許石油庫經營的僅僅是作為民用和車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氣,不能擴大範圍到其他石油化工產品。

2.0.5 本規範沒對液化石油氣的儲存、裝卸設施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要求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有關規定,因為該規範對液化石油氣儲運設施的設計已有詳細規定,且適用於石油庫儲存液化石油氣這種情況。

3 庫址選擇

3.0.1 本條原則性規定了石油庫庫址選擇的要求。

由於大部分石油庫是位於或靠近城鎮,所以石油庫建設應符合當地城鎮的總體規劃,包括地區交通運輸規劃及公用工程設施的規劃等要求。

考慮到石油庫的油品在儲運及裝卸作業中對大氣的環境汙染以及可能產生油品滲漏、汙水排放等對地下水源的汙染,所以本條規定了石油庫庫址應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3.0.2 由於過去有些企業未經城市規劃的同意,在企業內部任意擴大庫容或新建油庫,因不注意防火,發生重大火災,不但損失嚴重,而且危及相鄰企業和居住區的安全。

為此本條規定了企業附屬石油庫,應結合該企業主體工程統一考慮,並應符合城鎮或工業規劃、環境保護與防火安全的要求。

3.0.4 在**烈度9度及以上的地區不得建造

一、二、**石油庫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在這類地區建庫如發生強烈**,油罐破裂的可能性大,對附近工礦企業的安全威脅大,經濟損失嚴重。

3.0.5 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 50201—94中第4.

0.1條,關於工礦企業的等級和防洪標準是這樣規定的:中型規模工礦企業的防洪標準(重現期)為50~20年,小型規模的工礦企業的防洪標準(重現期)為20~10年。

因此本條規定

一、二、**石油庫的洪水重現期為50年,

四、五級石油庫的洪水重現期為25年。

另外參照交通部行業標準《海灣總平面設計規範》jtj 211—99中第4.3.3條,本條增加了沿海等地段石油庫庫區場地最低設計標準的規定:

「庫區場地的最低設計標高,應高於計算水位1m及以上。在無掩護海岸,還應考慮波浪超高。計算水位應採用高潮累積頻率10%的潮位。

」因為我國沿海各港因潮型和潮差特點不同,南北方港口遭受颱風湧水程度差異較大。南方港口特別是汕頭、珠江、湛江和海南島地區直接遭受颱風,湧水增高顯著,湧水高度在設計水位以上約1.5~2.

0m;而北方沿海港口受颱風風力影響較弱,湧水高度較弱,一般湧水高度在設計水位以上1.0m左右,不超過1.3m。

所以,庫區場地的最低設計標高要結合當地情況確定。

3.0.7 為了減少石油庫與周圍居住區、工礦企業和交通線在火災事故中的相互影響,防止油品汙染環境,節約用地等,對石油庫與周圍居住區、工礦企業、交通線等處的安全距離作了規定。

表4.0.7中所列安全距離與本規範2023年版的相關規定基本相同。

現對表4.0.7說明如下:

1 本次修訂,安全距離按油庫等級劃分為五個檔次,雖然各個級別的石油庫的庫容增大了,但考慮到本次修訂提高了安全和消防標準,如本規範2023年版規定:「儲存甲類油品的地上油罐,宜採用浮頂油罐或內浮頂油罐。」本次修訂改為:

「儲存甲類和乙a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採用浮頂油罐或內浮頂油罐。」此外,還增加了許多保障石油庫安全的規定,所以表4.0.

7保留本規範2023年版各級石油庫的對外安全距離是合適的。這樣做還有利於現有石油庫進行增容改造。

2 石油庫與居住區及公共建築物的安全距離除了考慮火災事故的相互影響外,還考慮到石油庫儲存和裝卸油品作業時排出的油氣對居住區的空氣汙染。根據多年實踐經驗,規定五級油庫與居住區及公共建築物的安全距離為50m是合適的。而隨著石油庫容量的加大,火災相互影響也加大,其他級別石油庫與居住區及公共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依次增為70、80、90和100m。

居住區的規模有大有小,當居住區規模小到一定程度,其與石油庫的相互影響就很有限了,所以制定了

二、三、

四、五級石油庫與小規模居住區之間的安全距離可以折減的規定。一級石油庫庫容沒有上限,規模可能很大,與小規模居住區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宜折減。

3 石油庫與工礦企業的安全距離,因各企業生產特點和火災危險性千差萬別,不可能分別規定。本條所作規定,與同級國家標準對比協調,大致相同或相近。

4 對於石油庫與國家鐵路線及工業企業鐵路線的安全距離,由於國家鐵路線的重要性和行駛速度、運輸量等遠大於工業企業鐵路線,因此其安全距離也較大,本條按石油庫

一、二、

三、四、五等級依次規定為60、55、50、50、50m。工業企業鐵路線的安全距離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87(2023年版)第4.8.

3條中甲、乙類液體儲罐距廠外鐵路中心線35m,距廠內鐵路中心線25m。因此,本條規定石油庫與工業企業鐵路線的安全距離按石油庫

一、二、

三、四、五等級依次為35、30、25、25、25m。

5 對於石油庫與公路的安全距離,由於油罐和油罐車在作業時都散發油氣,油罐區和裝卸區都屬於**和火災危險場所,公路上可能有明火,為避免它們之間的相互影響,按油庫

一、二、

三、四、五等級分別規定安全距離為25、20、15、15、15m。

6 對於石油庫與架空通訊線路的安全距離,主要考慮油罐發生火災時,火焰可高達幾十公尺,對庫外通訊線路正常通話威脅較大,參照有關部門規定,確定其安全距離不小於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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