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規範條文說明

2022-08-23 06:27:02 字數 5027 閱讀 9063

1 總則

1.0.1 本條是本《規程》性質、作用和編制目的的總說明。

我國江、河、湖、海堤防工程長達數萬公里,部分為歷史遺留堤防擴建、改建而成,部分則為新中國成立後陸續新建工程。絕大部分工程未經正規地質勘察,僅在工程遇險或存在隱患必須進行加固處理時,才進行少量地質勘察工作,大部分新建堤防工程,也有進行勘察工作的。不論新建或已建堤防工程的勘察,長期以來沒有統一的規程規範作為依據,勘察內容、深度、成果提供、任意性較大,特別是對勘察工作的成果質量更缺乏統一的檢查標準。

基層勘測設計單位一致要求能有統一的堤防勘察規程或規範,也應當有統一的堤防工程設計規範。考慮到對大型和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目前已分別編制有《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範》和《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範》,而堤防僅為特殊的單項工程,涉及面專一,加之堤防工程地質勘察大多由各地基層勘察單位進行,為便於指導勘察工作,決定編制為「規程」,以便於實用。這樣可以較為詳細地列入勘察工作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條提出編制《規程》的目的,就是要統一勘察程式,明確勘察內容、方法和要求,同時也可起到作為檢查勘察工作與成果質量的統一技術依據的作用。

1.0.2 本條規定的本規程的適用範圍和將頒發的國標《堤防設計規範》相適應,即只適用於3級(含3級)以上的新建堤防和已建堤防加固工程。

已建堤防還包括改建和擴建的堤防在內。我國現有由堤防保護的耕地面積、人口數量、城鎮大小、企業規模等差別都較大,例如長江中下游的荊江大堤保護耕地達1000萬畝以上,而有些鄉村堤垸則只保護數百或數幹畝,堤的規模也較小。鑑於小型堤防工程規模小,條件也較簡單,因此規定只有3級(含3級)以上的堤防才適用本規程,3級以下堤防可參照執行。

關於堤防的等級劃分,根據將頒發的《堤防設計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跨堤建築物,如排水閘、幫浦站和穿堤建築物,如涵管等的勘察工作,不包括在本規程之內,可以參照《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範》和《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範》的有關章節內容執行。跨堤和穿堤建築物的規模相差懸殊,有些重要堤防的排水閘規模較大,屬大型水利水電工程,有些則屬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所謂相應規模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範,係指如為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則參照《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範》,如為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則參照《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歸範》。

1.0.3 本條明確規定了堤防工程地質勘察的總任務和最終要達到的目的,即通過勘察,查明堤基(包括已建堤身)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為規劃、設計(包括施工和加固、改建、擴建設計)提供所需的地質資料。

為什麼提出勘察的範圍也包括了堤身,這是考慮了堤防工程的特點。我國堤防工程多已完建,新建堤防工程不多,堤防的加固工程相對較多,而我國堤防絕大多數都是就地取材,用附近土層堆築而成(一些城市堤防或特殊堤防除外),堤基亦為第四系土層,堤防加固工程除堤基隱患的排除整治,也包括堤身的加固處理。有時堤身和堤基聯為整體,在擋水期間,處於同乙個滲流場。

因此,為加固堤防,除堤基外,堤身的隱患也應查明,事實上在已建堤防進行勘察時,勘探工作(鑽探、物探等)也都是從堤身表面開始,以視土堤堤身為人工堆築起來的「地質體」,在進行堤防工程地質勘察時,應一同進行勘察。至於某些混凝土或漿砌石堤防堤身(多為城市堤防工程)則不在勘察之列。

1.0.4 本條簡要闡明的我國堤防工程地質勘察的主要指導思想,是根據我國堤防勘察的歷史經驗,結合我國水利勘察戰線的技術水平和實際情況以及堤防工程的特點而提出的。

我國江、河、湖、海堤防長達數十萬公里,不少堤防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工程建築,經數十數百年逐漸建成的,積累了非常豐富的堤區地質、險情、搶險加固等方面的資料。新中國成立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地質測繪、普查,資料也很多。即使是新建堤防區,一般也都具有區域地質資料。

為避免工作的重複和浪費,本條規定應重視調查研究和充分利用這些資料。此外,考慮到堤區絕大部分是第四系土層覆蓋的地區,僅靠地質測繪不能查明堤基的工程地質條件,必須借助於勘探和原位測試等,但鑑於堤身高度一般不高,約數公尺至一二十公尺,沒有必要進行重型勘探,因此提出應採用綜合勘探手段。強調利用輕型勘探,如土鑽、坑探和物探等。

設計所需的堤基的地質引數,有些可通過室內試驗或原位測試綜合分析提出,對於有經驗的工程地質人員,也可以通過工程地質模擬的方法提供。我國各省、區對堤防加固的經驗十分豐富,更要重視歷史經驗的總結,充分運用這些經驗。

在堤防工程地質勘察中,還應注意堤防工程的特點,主要是:工作區狹長、地形平坦,多為厚層第四紀土層分布,常有古河道、溝谷、淤塘隱伏,對已建堤防有時還有決口口門,且堤身的堤基都需進行勘察,此外堤身一般不高,汛期擋水,水位常有公升降,且易受沖刷等等。因此除利用已有資料外,勘探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但如工程不高,輕型勘探已可滿足要求。

1.0.5 堤防工程地質勘察階段的劃分,原則上應和堤防設計階段的劃分相適應。

但並非絕對如此,這是由堤防勘察的特殊條件和我國堤防和堤防設計的現狀所決定的。鑑於堤防勘察工作區狹長,一般多為第四系土層覆蓋,地質條件相對簡單,且我國新建堤防不多,大多為已建堤防工程加固而進行的勘察、勘察目的明確單一。勘察單位習慣上有時多採取一次性進場勘察完畢。

因此本條對勘察階段的劃分沒有規定過死,而是規定一般情況下最好和設計階段相適應,但在某些具體條件下,也可以將勘察階段簡化,甚至不劃分勘察階段。為了和設計工作相互協調,防止任意簡化勘察階段,本條又規定應經過勘察設計主管單位或勘察設計的審批單位(有時是接受外委的勘察任務)批准同意才能簡化勘察階段。

關於堤防工程地質條件的複雜程度,作了三個等級的劃分,即簡單、中等和複雜,特徵如下:

(1)簡單,地形較平坦,地貌單一,堤外灘地寬闊,地層結構簡單,岩土性質均一,無不良地質現象,地下水對堤防無不良影響,已建堤防無明顯滲漏現象。

(2)中等,地形稍有起伏,地貌單元較多,地層結構不單一,岩土性質有變化,均一性差,存在一定的不良地質現象,地下水埋藏較淺,或有承壓水分布,已建堤防有滲漏、滲透變形現象。

(3)複雜,地形起伏大,地貌單元多,地層結構複雜,岩土性質變化大,有滲流、振動敏感的土層分布,不良地質現象發育,地下水埋藏很淺或有承壓水分布,已建堤防有下沉、開裂、滑動變形,堤身堤基滲漏、滲透變形嚴重。

1.0.6 堤防工程地質勘察應按勘察任務書進行。

考慮到堤防勘察的目的各不相同,勘察內容、要求、方法自然也不同,因此,在勘察工作開始前,必須有任務書作為工作遵循依據。勘察任務書一般由勘察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下達,有些設計院習慣於由設計方面提出任務書草稿,經設計院領導批准後由院下達勘察隊,但考慮到目前勘測設計體制的變化,勘察隊伍可以以獨立企業單位承接任何單位委託的勘察工作,任務書也可以由甲方委託單位提出,或以合同形式提出。鑑於上述當前實際情況,本條沒有具體規定下達任務書的單位,只規定任務書中應當明確的一些主要內容,例如勘察階段、規劃設計意圖、工程規模等級、主要技術引數、勘察目的、擬查明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包括天然建築材料)等等。

至於勘察的具體專案和工作量,則在勘察單位編制的勘察工作大綱中提出。

1.0.7 勘察工作大綱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規劃設計意圖、勘察階段、對勘察工作的主要要求以及堤防工程概況等。

(2)勘察區地質概況、擬查明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

(3)勘察各專業的工作布置,包括工作專案、基本工作量和主要技術要求。

(4)勘察進度安排及預算。

(5)勘察成果和提交時間。

勘察工作大綱是勘察單位的工作指導書,應結合工程和單位的實際進行編制。在編制以前還應認真研究任務書內容,充分蒐集分析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料,並到現場查勘了解勘察現場自然和環境條件,使工作大綱更能切合實際。

1.0.8 「現行有關規程」主要是指: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測繪規程(試行)》sdj15—78、《水利水電工程鑽探規程》dl5013—92、《水利水電工程鑽孔抽水試驗規程(試行)》dlj203—81, sljl—81、《水利水電工程天然建築材料勘察規程(試行)》sdj17—78、《土的分類標準》gbjl45—90、《土工試驗規程》sdl28—84、《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地質規程(試行)》sdj18—78、《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內業整理規程(試行)》sdjl9—78以及《水利水電工程物探規程》dl5010—92等。在執行本規程過程中,要隨時注意新的標準頒布動態,及時採用相應的新規程和標準。有些勘察方法一時尚無規程可循,各勘察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驗,參考有關規定試行。

2 勘察任務

2.1 新建堤防工程

2.1.1 堤防工程規劃係指擬新建堤防初期所進行的堤防線路和堤防總體方案比較選擇階段的工作,規劃的目的就是選擇確定堤防總體方案和堤防通過的大體線路。

規劃工作初期堤防方案還沒有確定,因此,在本階段,勘察工作是在各個不同方案所涉及的地區進行,蒐集各堤線方案地區的區域地質資料,調查了解這些地區的基本地質條件、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和附近天然建築材料的分布概況。要了解附近天然建材概況,是因為築壩材料常直接影響堤身結構甚至影響堤防方案。本階段勘察只作調查了解,不作勘探工作,一般多通過蒐集分析資料、現場調查和訪問、室內綜合研究等手段進行。

2.1.2 可行性研究階段勘察是堤防勘察的重要階段,在規劃階段選定的堤防方案的基礎上進行,本階段要選定在堤線位置,並初步確定堤身結構形式。

勘察工作要以此為中心,提供有關的基本資料。

堤防勘察區的一大特點,是工作區狹長,有時工作區達數十公里。而且多為第四系土層覆蓋,除區域性地段外,地質條件相對較為單一,因此,不可能也無必要像在其他水利水電工程區那樣,在整個工作面上平均布置勘探工作。長期以來,我國堤防勘察的習慣作法是,將狹長的堤區按其綜合工程地質條件,分成若干個工程地質單元或工程地質段,每乙個單元(段),都具備類似的或接近的綜合工程地質條件。

影響綜合工程地質條件的因素主要有:相似的地形地貌、相似的地層巖(土)性或相似的工程地質問題(例如將堵口段、險工段專門劃為乙個獨立的工程地質段)等等。在每乙個工程地質單元(段),只布置代表性的勘探剖面,堤防設計也按單元(段)設計典型的堤身結構斷面或典型堤基處理方案。

這樣作既可以大大節約勘察工作量,又可滿足設計對地質的要求,多年實踐證明這是行之有效的。在本規程的以後各章節中所指工程地質單元(段)都是這個涵義。

本條特別提出要對擋水後可能導致的環境地質問題作出**。堤防工程一般多是季節性擋水工程,受堤防保護的堤內地區多為農田、城鎮或工廠企業等工農業經濟區,且其地面低於堤外洪水水位,考慮到堤基一般很少作專門防滲處理,在堤防運用擋水期間,有可能因堤基滲漏導致堤內農田出現沙沸、管湧,或由此而引起的地面變形、沉陷、開裂,危及建築物安全等等環境地質問題,提出要對擋水後可能因檔水引起的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的變化所帶來的問題作出**。此外,還要對有關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進行初步評價,這些問題主要包括抗滑穩定、滲透穩定和抗衝條件等問題。

評價抗衝條件是因為由於堤防的修建改變了河勢和水流狀態,特別是一些狹窄洪道型河堤或經常受浪擊的湖堤或海堤,因水流的淘刷,可能導致堤腳堤基的破壞而危及大堤的安全,因此應在本階段對堤基的抗衝條件作出初步地質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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