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條文說明

2022-07-21 03:15:06 字數 4552 閱讀 6051

gb 50053—94

條文說明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所址選擇 2

第三章電氣部分 3

第一節一般規定 3

第二節主接線 3

第三節變壓器選擇 5

第四節所用電源 5

第五節操作電源 6

第四章配變電裝置 6

第一節型式與布置 6

第二節通道與圍欄 8

第五章併聯電容器裝置 9

第一節一般規定 9

第二節電氣接線及附屬裝置 9

第三節布置 10

第六章對有關專業的要求 11

第一節防火 11

第二節對建築的要求 12

第三節採暖及通風 12

第四節其他 13

第1.0.2條本規範的適用範圍根據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79)設規字第7號文的規定,是全國通用規範,即國家標準。

適用於工業、交通、電力、郵電、財貿、文教及民用建築等各行業10kv及以下變電所的工程設計。各行各業(即各部門、各地區)的有關部門和單位都要據此執行。

第1.0.4條本條強調製電所的設計應綜合考慮,合理確定設計方案。

建設標準要符合國情,並體現先進性。不能標準過低,影響安全執行,也不能標準過高,脫離當前實際水平。設計中還應力求降低電能消耗,節約能源,提高經濟執行水平。

第1.0.5條隨著國家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電氣裝置和器材等電工產品變化很快,生產廠家很多,為保證電氣裝置的執行安全可靠,設計中所選用的產品一定要符合現行的國家或行業部門的產品標準,生產廠要經國家批准並具有生產許可證,以保證產品質量。

有的生產廠家工藝水平不高,產品質量不過關,達不到現行的國家或行業部門的產品標準,甚至沒有經過國家鑑定就投產。採用不合格的產品將會造成嚴重的後果。

對裝置選型,優先採用節能的成套裝置和定型產品,是貫徹國家關於節約能源和保證設計質量的根本措施。因為生產廠通過本廠的先進裝置和熟練工人的技術加工和裝配,以及良好的測試條件,能保證成套裝置的質量,所以選用成套裝置和定型產品一般是比較經濟合理的。

第1.0.6條本條規定了執行本規範與其他國家標準、規範之間的關係。

變電所設計應執行本規範的規定,但在設計工作中還會涉及到其他規範方面的問題,如礦山礦井、防火防爆、接地等,應按有關的國家標準、規範執行。

第2.0.1條本條主要從安全執行考慮。第五款如不能避開時,應採取相應措施。第

七、八款中正上方和正下方係指相鄰層。

第2.0.2條本條規定是為了防止車間內變電所的變壓器發生火災事故時,火舌從變壓器室的排風窗向外竄出而危及燃燒體的屋頂承重構件或周圍環境有火災危險的場所,致使事故擴大。

耐火等級和廠房的生產類別劃分,詳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2.0.3條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多層建築指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築以及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裝置有**和火災危險。條文規定是為了一旦發生**或火災事故時,不致危及大量人員,且便於疏散。此外,設定在底層是為了便於控制事故和裝置的運輸方便。

第2.0.4條本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安全。

高層建築人員多,造價高,一旦發生火災,造成的危害和損失嚴重。根據執行事故統計,油斷路器造成**或火災事故都有記錄,因此高層主體建築內的變壓器和高壓斷路器應採用具有非燃效能的,如乾式或六氟化硫變壓器、真空或六氟化硫斷路器。相應的防火措施見《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3.

1.2條。

第2.0.5條條文要求主要從安全的角度出發。

第一款是因為一般變壓器和電氣裝置不適用於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如無法避開時,則應採用防腐型變壓器和電氣裝置。

第二款是為了防止變壓器發生火災事故時,燃及挑簷或難燃體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而擴大事故面,這在建築上採取區域性的防火措施時還是可以的。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承重牆和支承多層的柱和梁,其耐火極限為0.5h,非承重和樓板耐火極了為0.

25h,其他支承單層的柱等則為燃燒體。

第三款中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是指該露天堆場距離變壓器在50m以內者。若變壓器的油量在2500kg以下時,這距離可以適當減小。

第四款是因為變壓器上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灰塵或導電塵埃,易引起變壓器瓷套管電閃絡造成事故。如上海某電廠的一台露天變壓器,因在其附近有一棉紡織廠,在變壓器蓋上積聚有棉花纖維,當棉花纖維聚積到一定厚度時,引起變壓器帶電體閃絡,致使棉花纖維被點燃。

第3.1.2條考慮到各工程中要求各迴路的相序排列都一致有實際困難,故採用「宜」。

導體塗色按《電工成套裝置中的導線顏色》gb2681—81的規定是l1(a)相黃色,l2(b)相綠色,l3(c)相紅色,保護線和保護中性線未作規定。按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出版物446規定,中性線為淡藍色,保護線為黃和綠雙色。

第3.1.3條當海拔超過1000m時,選用的高原電器、電瓷產品的外部絕緣,應符合《高壓電氣裝置絕緣試驗電壓和試驗方法》gb311.

1的規定。安裝在海拔高度超過1000m,但不超過4000m處的裝置,其外部絕緣的衝擊和工頻試驗電壓,應按本標準的規定乘以海拔校正係數ka,其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h——安裝地點的海拔高度(m)。

當海拔超過1000m時,導體溫公升每超過100m增加0.4c。同時,自海拔1000m開始隨海拔高度的增加相應溫度遞減率為0.

5c/100m。因此,可以認為由於氣溫降低值足以補償導體因海拔增高、空氣稀薄而造成溫公升高的影響,故在高壓電器使用於高海拔地區的技術要求中闡明,在實際使用中,其額定電流值可以保持不變。

第3.1.4條條文的規定主要是防止電擊。成排的配電櫃或屏的兩端,均應與接地線相連是保證接地的可靠性。

第3.2.1條據調查了解,10kv及以下配電所母線絕大部分為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

因一般配電所出線迴路較少,母線和裝置檢修或清掃可趁全廠停電檢修時進行。此外,由於母線較短,事故很少,因此,對一般工業企業和民用建築的配、變電所,採用單母線或單線線分段的接線方式已能滿足供電要求。只有供電連續性要求很高,對母線和斷路器難以停電檢修的配,變電所或有特殊要求時,可採用分段單母線帶旁母線或雙母線的接線。

第3.2.2條原規範第2.

1.2條規定只有在四種情況之一時,才應裝設斷路器:「一、事故時需要切斷電源;二、需要帶負荷切換電源;三、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有要求;四、出線迴路較多。

」而現在改為宜採用斷路器或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這主要是因為,近年來供電局要求用電單位即使專線也要裝進線斷路器,目的是企業內部有故障或停電時不要動作供電局的斷路器(即使保護時限區別不開,兩個斷路器都斷開也可以)。此外,企業本身也希望裝電源進線開關,這樣停電、檢修都比較靈活安全,因此在裝設斷路要求上較原條文放寬了。

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指熔斷器在電源側,便於負荷開關檢修。

第3.2.3條總配電所與分配電所屬於同一部門管理,在操作上可統一排程指揮。

此外,企業配電所一般都為電子網的終端,保護時限小,從斷電保護角度上考慮,即使裝了斷路器,由於時限配合不好,也不能增設一級保護,因此,一般裝設隔離開關(固定式)或隔離觸頭(手車式)也能滿足執行和檢修的要求。

第3.2.4條非專用的電源線一般為樹幹式供電,當發生事故時為避免擴大停電面,故在進線側尖裝設帶保護的開關裝置。

第3.2.5條近年來母線分段和大多裝設斷路器,是考慮可以帶負荷進行轉換操作。

第3.2.6條裝設斷路器、負荷開關或隔離開關,系保護操作和維修之需要。

第3.2.7條採用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代替斷路器可降低造價。因此,對不太重要負荷供電的引出線,在滿足斷流容量和保護選擇效能配合的情況下,可以採用熔斷器負荷開關。

第3.2.9條本條規定是為了在檢修出線回路上的斷路器或負荷開關時,能有明顯的斷開點,以確保維修人員的安全。

第3.2.10條裝設隔離開關的目的是當檢修熔斷器或負荷開關時能有明顯的斷開點,以確保安全。

第3.2.11條避雷器一般僅在雷雨季節前要進行檢查和試驗,這些工作可趁母線停電時拉開隔離開關,取下避雷器即可,故不需要裝設單獨的隔離開關,目前各生產廠的產品及執行單位,凡接在母線上的避雷器都和電壓互感器合用一組隔離開關。

架空進、出線上的避雷器可以帶電接入或退出執行,因此可不裝隔離開關。

第3.2.12條本條規定系參照原水利電力部《電能計量裝置管理規程》(試行)第七章第31條:

「裝設在66kv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定專用的電壓及電流互感器」而制定的。如地區供電局無此要求,則不必設定專用的電壓及電流互感器。

第3.2.13條第一款系防止變電所發生事故時擴大停電面。

第二款裝設隔離開關是為了檢修變壓器時有明顯的斷開點,保證檢修人員的安全。裝設負荷開關是當有帶負荷拉閘要求時採用。

當變壓器的本配電所內時,由於距離近,停電檢修聯絡方便,能防止誤操作,故可不裝設開關。

第3.2.14條 10/6(3)kv變壓器一般都給高壓電動機供電,變壓器與電動機操作開關的距離很近,因此如無並列執行或繼電保護要求,出線迴路又不多,可不裝設斷路器。

第3.2.15條變壓器低壓側總開關採用低壓斷路器,可在低壓側帶負荷切斷電源,斷電後恢復送電也比較及時,這對電工管理範圍以變壓器為分界的企業來說尤為必要,可減少往返聯絡,縮短停電時間。

裝設隔離開關是為了低壓側檢修時有明顯的斷開點。

第3.2.16條由於自動開關處於接通還是分斷從外表觀察不明顯,因此加裝刀開關或隔離觸頭是從檢修安全出發,使其有明顯的斷開點。

10kv變電所設計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變電所設計做到保障人身安全 供電可靠 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和維護方便,確保設計質量,制訂本規範。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交流電壓10kv及以下新建 擴建或改建工程的變電所設計。第1.0.3條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 規模和發展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係,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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