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禁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標

2021-03-30 15:30:48 字數 4927 閱讀 1636

1 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陝西華電蒲城(第二)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禁區動火作業安全的管理職責、管理內容要求與方法及檢查與考核。

1.2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鍋爐製粉系統、燃油系統,製氫站及儲氫系統,變壓器及汽輪機油系統,物資**部的油庫等禁區動火作業安全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標準

《氫氣安全技術規程》 gb4962-85

《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93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78)水電生字第158號、電安生[1994]227號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所部分 dl408-91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中國華電集團公司

3 管理職責

3.1 在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領導下,公司禁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由安全監察部歸口管理。負責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監督保衛部做好消防工作。

3.2 安全監察部職責

3.2.1 每年定期對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進行考試,並以紅標頭檔案予以公布。

3.2.2 負責動火工作票的印製、發放、使用和管理。

3.2.3 負責動火工作票的統計。

3.3 保衛部職責

3.3.1 保衛部是公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對公司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3.2 負責建立健全各級人員消防安全責任制,及時調整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

3.3.3 對各部門消防工作進行指導,對動火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3.3.4 每天應對重點防火部位,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發現消防安全隱患和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及時進行處理和糾正,並做好記錄。

3.3.5 定期對兼職消防員進行消防基礎知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防火防爆常識等知識的培訓。

3.3.6 負責公司防火應急救援工作,編制防火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3.4 各部門職責

3.4.1 各部門是所轄消防設施的責任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的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

3.4.2 對防火重點部位,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3.4.3 在防火重點部位懸掛防火重點部位標誌牌和安全標誌牌。防火重點部位標誌牌的內容包括:防火重點部位名稱及防火責任人,並隨人員變動情況及時更新。

3.5 動火工作票各級審批人員及簽發人的職責:

3.5.1 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3.5.2 審查動火條件是否具備。

3.5.3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3.5.4 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6 動火工作票許可人的職責:

3.6.1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3.6.2 審查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是否確已隔絕。

3.6.3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執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7 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3.7.1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3.7.2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3.7.3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3.7.4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並進行安全教育。

3.7.5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3.7.6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8 消防監護人的職責:

3.8.1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3.8.2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3.8.3 監督動火部位或現場的可燃性氣體和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粉塵濃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8.4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3.8.5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9 動火執行人的職責:

3.9.1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3.9.2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9.3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3.9.4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採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3.9.5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轉移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10 許可權

3.10.1 各級人員在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以及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並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

3.10.2 參加動火的工作人員有權拒絕指揮性違章。

4 管理內容要求與方法

4.1 防火重點部位

4.1.1 公司保衛部制定防火重點部位清單,監督部門懸掛防火重點部位標誌牌和安全注意事項標誌牌。

建立防火責任制和防火檢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災應急預案,書面公布並定期修訂及演練。

4.1.2 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包括:

油罐區、控制室、通訊機房、計算機房、鍋爐燃油及製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氫氣系統及製氫站、變壓器、電纜夾層及隧道、蓄電池室、脫硫吸收塔、輸煤皮帶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等。

4.1.3 非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包括:檔案室、倉庫、賓館(招待所)、辦公樓、宿舍樓、木工房及公司保衛部門認定的其它部位和場所。

4.2 動火等級及範圍

4.2.1 一級動火: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下列情況屬一級動火:

4.2.1.1 燃油、汽油或汽輪機油箱及其管道系統的明火作業。

4.2.1.2 各油庫區內的明火作業。

4.2.1.3 製氫站、儲氫罐、氫冷發電機及相關氫氣管道的明火作業。

4.2.1.4 變壓器、蓄電池、瑪什林架、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夾層的明火作業。

4.2.1.5 鍋爐的原煤倉內、鋼球磨罐體、煤粉管堵粉割管、分離器、回粉管等有煤粉存在有可能產生燃燒、**的明火作業。

4.2.1.6 氫冷發電機上、下周圍10公尺以內區域。

4.2.1.7 脫硫系統吸收塔、ggh煙氣再熱器等。

4.2.1.8 在容器內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時的明火作業。

4.2.2 二級動火: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及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下列情況屬二級動火:

4.2.2.1 油庫區圍牆外15公尺範圍內非充油裝置及其管道系統的明火作業(包括易燃易爆品倉庫等區域10公尺範圍內)。

4.2.2.2 氫冷發電機上、下周圍10公尺以外區域。

4.2.2.3 控制室、檔案室、計算機室、通訊機房和各種電子間。

4.2.2.4 與油系統能可靠斷開或加堵板隔離的管道,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他管道。

4.2.2.5 在燃燒器周圍、輸煤系統上有煤粉存在有可能產生燃燒、**的明火作業。

4.2.2.6 有可能造成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包括電纜)附近的其它動火區域。

4.3 動火工作票

4.3.1 凡在禁區內明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和所檢修專案的工作票。

4.3.2 動火工作票是檢修工作票(主票)的附屬票,不得代替檢修工作票(主票)或裝置停、復役手續。辦理動火工作票應在履行檢修工作票(主票)手續之後或同時進行。

4.3.3 《動火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由工作負責人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發。

4.3.4 對一級動火,由安全監察部主任(副主任)、保衛部主任審核,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准。

對二級動火,由工作負責人所在部門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公司安全監督人員、保衛部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准。

4.3.5 所有動火工作票必須在單元長(班長)審核同意後,才能交工作許可人執行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通知專業部門,化驗作業點相關區域內可燃氣體資料,合格後在《動火工作票》上簽字,工作負責人聯絡所在部門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安全監察部人員、保衛部人員到現場核實安全措施無異常後方可開工。

一級動火提前24小時、二級動火提前12小時交執行人員做安全措施。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限應從嚴掌握,盡可能將時間壓縮到最低限度。一級動火工作票必須連續作業且有效期最長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期為24小時。

4.3.6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4.3.7 動火工作票的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該項工作的動火工作票。

4.3.8 外包工程單位在生產現場需實施動火作業時,由監護部門指定的監護人辦理有關動火票手續。

4.3.9 如改變執行系統或安全措施時,需要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間斷作業時開工前必須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並經專業人員重新化驗,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4.3.10 《動火工作票》必須逐項填寫,措施明確,字跡清楚、工整,不得塗改,否則無效。

4.3.11 凡一級動火,在作業前,消防隊除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外,還須派人到現場負責消防工作。

4.3.12 緊急情況下(夜間消缺)必須動火搶修時,由當值的值長負責組織執行人員,裝置管轄值班人員、搶修人員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本制度的相應要求做好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檢查無異常後方可進行搶修。

禁區及一級防火區應提前通知消防隊派員到現場,值長和執行人員應將搶修的全過程,採取的安全措施和必須緊急搶修的原因等詳細情況記錄在記錄薄上。

4.3.13 動火工作票編號,統一按部門(公司)、班組、年份順序編排,例:鍋爐本體班2023年第1號工作票編號為「爐本-2011-01」號。

4.3.14 一級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保衛部各乙份;二動火工作票一式兩份,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各存乙份,按月統計收存,每月末由部門安全員彙總交安全監察部。

4.4 動火過程的一般規定

4.4.1 嚴禁使用噴燈、電加熱和火把等在明火禁區內作業。

4.4.2 非專業人員不得進行焊接工作。

4.4.3 所用工具必須符合有關檢修工作的規定,不得有缺陷而湊合使用。

4.4.4 電焊用的電焊機及火焊用的氧氣瓶和乙炔瓶必須放在氫、油系統、油區5公尺以外,電焊機應良好且外殼接地,導線絕緣良好,接地線應是絕緣膠線,導線和接地線不得有裸露接頭,氣焊用的膠管不漏氣,無磨薄、折壞和鼓包現象,膠管不得有中間接頭,膠管與焊槍、氧氣瓶和乙炔瓶的連線必須牢固無脫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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