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管理辦法 國企背景,實操性強

2021-03-29 09:45:18 字數 1663 閱讀 5260

公司人事任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強化崗位管理和人力資源配置功能,進一步規範公司人事任免工作,根據集團公司有關人事任免工作要求,結合《**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決策規定》和《**公司任職資格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8崗以上管理人員(集團公司統一管理的幹部除外)人事任免決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司實行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原則,將合適的員工及時調整到合適崗位並重視每個員工的價值。公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工作敬業、進取創新、業績出色、能力出眾的員工提供晉公升和發展的機會。人事任免決策遵循充分調研考察、班子集體討論、符合許可權、合法合規的原則,明確決策規則和任免程式。

第二章決策內容與形式

第四條公司人事任免包括:8崗以上管理人員的選聘、任免、紀律處分及其他需要集體研究的人事任免。

第五條公司人事任免集體決策形式為公司黨委會。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任免事宜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

第三章決策程式

第六條公司人事任免應符合以下決策程式:確定人選、組織考察、徵求意見、會議決定、任職迴避與任前公示。

第七條確定人選。

(一)確定人選可以是部門推薦、民主推薦、人力資源配置建議、總經理提名或市場化招聘等多種方式。

(二)對於公司內部擬提拔任用、調任的員工,均由人力資源部在充分徵求公司分管領導和員工所在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統籌後提報方案,並準備以下材料:

1、部門推薦報告或人力資源配置建議(包括崗等薪級);

2、擬調整的職務任職要求或崗位說明;

3、員工基本情況介紹及員工任職匹配條件;

4、員工近三年績效考核情況及獎懲記錄。

5.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組織考察。

(一)公司選派考察組或人力資源部組織考察組,對確定的人選進行考察(包括但不限於調閱績效檔案、考察談話、測評等方式),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人選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二)對於經市場化招聘方式確定的管理人員人選需通過筆試、面試或其他招聘考核方式進行選拔考察。

1.筆試。因各部門具體業務特點不同,筆試內容應有所側重。一般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應聘部門及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

(2)應聘部門及崗位所需的具體業務能力。

(3)對企業經營方針和戰略的理解。

(4)領導能力和協調能力。

(5)職業素質和職業意識。

2.面試。面試考察的主要內容包括儀容儀表、職業潛力、職業心態、專業能力、領導力或執行力、分析判斷能力、團隊精神、心理素質等。

第九條徵求意見。

考察結果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前,還應就擬任用人選在執行黨紀、政紀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向公司紀委徵求意見。市場化招聘人員主要做好入司前背景調查相關工作,試用期考核正式聘用前徵求公司紀委意見。

第十條會議決定。

人事任免最終決策按管理許可權和職責由公司黨委會進行醞釀討論和研究決定,並按黨委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十一條公司人事任免應執行任職迴避制度。任職者不得與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財務等重要部門重要職務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

第十二條公司人事任免應執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間為7天,公示期間如群眾有反映問題,由公司紀委負責調查核實,並形成文字材料。經調查不符合任用條件和資格的,經研究同意後不予任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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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工作,提高公司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根據市國資委印發 市屬國有企業貫徹落實 三重一大 決策制度的實施意見 的要求及公司章程有關條款,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等重要人事任免決策適用本辦法。市委 市國資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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