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 1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2021-03-28 10:15:50 字數 2386 閱讀 2232

1.目的

辨識、評價公司範圍內在生產、使用、儲存、裝卸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降低危險有害因素的危險程度,使其在可接受和可控的範圍內,保證職工的人身安全和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在生產、服務、和各項管理過程中危險源的識別、評價、確定和更新。

3.術語

3.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它損失的意外情況。

3.2事件:造成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3.3危險源: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3.4相關方:關注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5風險: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組合。

3.6風險評價:在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的基礎上,對風險發生的概率,嚴重程度,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全面考慮,評估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並與公認的安全指標相比較,以衡量風險的程度,並決定是否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的過程。

3.7安全: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

3.8可容許的風險:組織根據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程度的風險。

4.職責

4.1各部門負責人組織本部門進行危險源的識別、評價、確定和更新。

4.2安保部負責每年組織對全公司的危險源作一次辯識評價、彙總、登記工作。

4.3安保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風險評價的培訓。

5.工作程式

5.1範圍與評價方法

5.1.1成立評價小組,由總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熟悉工藝、裝置、電器儀表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組成。

5.1.2明確每次或每項評價活動的目的。

5.1.3確定評價範圍,應覆蓋公司所有作業活動(常規及非常規)、設施和區域,如生產活動、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檢維修、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專案工程、拆除工程、後勤服務等活動。

5.1.4方法選擇,根據生產工藝、裝置設施、原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及人員文化技術水平的實際情況,選擇能夠掌握運用、適用的評價方法。

目前主要選用了安全檢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法、危險工藝/hazop法。

5.1.5依據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行業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安全目標等要求制定評價準則。

lec法:

l-事件發生的可能性;s-事件後果的嚴重性;r-風險度;

風險度(r)=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事件後果的嚴重性(s)。

鑑於事件發生可能性大小與及其發生頻率與現有的防範、預防、檢測和控制措施息息相關,倘若各項控制措施到位,並處於良好狀態,則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值會大大降低。如下表所示,等級數值越大,說明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越大。

根據公司實際生產經營規模,將事件發生結果的嚴重性(s)羅列如下:

各項活動存在風險等級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如下表所示:

風險等級矩陣

5.2風險評價

5.2.1依據已確定的風險評價方法、評價準則,每年進行一次風險評價。風險評價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評價內容應全面。

5.2.2根據風險評價,劃分風險等級,記錄重大風險,形成《重大風險清單》。

5.3控制措施

5.3.1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順序,逐項採取控制措施,並形成控制措施清單。

5.3.2控制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

5.4風險控制

5.4.1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5.4.2對確定為重大隱患的專案,應建立檔案。

5.4.3評價結果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

6.5風險資訊更新

5.5.1對常規活動每年應定期進行風險評價和評審,非常規活動應在實施前進行風險評價,要求識別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有害因素。

5.5.2每年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

5.5.3.當發生事故或變更時,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5.6重大危險源辨識

5.6.1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的標準確定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5.6.2.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並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5.6.3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應急措施;

5.6.4應將本部門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6.安全現狀評價與「三同時」

6.1必須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

6.2安全現狀評價每三年進行一次,並應由評價機構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6.3《安全評價報告》中列明的存在問題和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

6.4對《安全評價報告》中列明的存在問題和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後,應出具整改報告。

6.5公司內的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產品及工藝路線、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專案工程、拆除報廢工程等發生變化後,應及時進行安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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