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2021-03-24 04:25:24 字數 2933 閱讀 7634

×××××××****公司章程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

[2011]諧律審字049號

×××××××****:

受貴公司委託,本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貴公司的送交的公司章程,進行法律審查,並提出相應對策。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情況:

該公司章程由股東吳某、劉某、王某、劉某某四位股東起草並簽字,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該章程業已生效,對公司及四位股東具有拘束力。通過審查,該章程仍存在一些問題和隱患。

二、存在問題及修改建議:

1、公司章程第8條第1項「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受代表權」,建議修改為「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建議理由:「享受代表權」表述不當。

2、公司章程第8條第2項「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建議修改為「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目的正當的,可以查閱、複製公司會計賬簿、原始憑證」。

建議理由:原條文過於籠統,不利於股東行使知情權。

3、公司章程第8條第5項「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建議修改為「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建議理由:如果多**東均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可能發生爭執,規定各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可避免產生糾紛。

另外,其他股東能否僅優先購買出讓股東的部分出資,以達到控股等目的,沒有明確。如果有此意向,可將該項修改為「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全部或部分出資」。

4、公司章程第8條第6項「優先購買公司新增註冊資本」,建議修改為「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註冊資本」,理由同上。

5、公司章程第10條「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部分出資;除發起人吳某股東外,其他股東如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必須退出公司,將股份轉讓給吳某股東。」建議修改為「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部分出資;除發起人吳某股東外,其他股東如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經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確認後,該股東應將股份轉讓給吳某股東,轉讓價按雙方協商的金額確定,協商不一致以評估價為準。」

建議理由:原條文存有很多模糊之處,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何認定?

由誰評定?股份轉讓金多少等等均未明確,如果由股東會來認定某一股東是否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可增強信服力。

6、公司章程第11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過半數)……」建議修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建議理由:原條文有文字上的錯誤,「一致同意」與「過半數」相矛盾;轉讓股東自然是同意轉讓的,應排除在外,因此,將「全體股東」改為「其他股東」。

7、公司章程第12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授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建議修改為「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登出原股東出資證明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以及受讓金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此項修改無需股東會表決),並辦理相關登記事項的變更手續。」。

建議理由:原條文存在文字錯誤,誤將「受讓人」寫成「授權人」;並且公司在處理股權轉讓後的事務存在程式上的錯誤,且不全面。

8、公司章程第13條項下建議增加一項,「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第13項。

建議理由:對他人提供擔保可能會使公司陷入不必要債務糾紛,為約束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避免公司引發紛爭,可規定對外擔保應由股東會決議通過。

9、公司章程第16條「……臨時會議出席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東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建議修改為「……臨時會議出席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應當召開……」。

建議理由:原條文中的「四分之一」是表決權還是股東人數,表述不清,易生歧義,建議採表決權為宜;原條文句中的「方可」用詞不當,應修改為「應當」。

10、公司章程第18條 「但股東對本章程第十三條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事項所作出的決定,應由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建議修改為「但股東對本章程第十三條第八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事項所作出的決定,應由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建議理由:1、原條文中「第十項」的表決方式在在本章程第11條中已作出「過半數同意」的規定,與「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相矛盾,「第十項」的事項應在第18條中刪除;2、鑑於修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對外擔保對公司產生的重要影響,將 「修改公司章程」的第十二項、「 對外擔保」的第十三項,作為「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的事項,更為妥當。

12、公司章程第19條第9項「執行董事根據經理的提名」,建議修改為「執行董事根據總經理的提名」。

建議理由:原條文在此為一筆誤。

13、公司章程第20條「公司設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建議修改為「公司設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對執行董事負責。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

建議理由:根據該條項下所列「職權」,非「財務負責人」的職權,實為「總經理」的當然職權。

14、公司章程第26條中有關於「法定公益金」的規定,建議刪除關於「法定公益金」的部分。

建議理由:公司法修改後已將「法定公益金」的內容刪除,不再規定有關法定公益金的提取。

三、結論意見

因貴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如不更正恐生隱患及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公司成立之初各股東之間關係融洽,易於協商,建議及時提請召集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化風險於未然。

四、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6、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7、企業登記程式規定

8、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9、江蘇省內資企業登記規範

前述意見,敬請斟酌適用。

順祝商祺

江蘇諧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梅峻嶺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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