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書

2021-03-04 09:46:02 字數 1389 閱讀 4230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間借貸,或以其他名義投資但不承擔風險僅收取固定回報的方式均不被我國法律所認可,進而,以上述合作方式簽署的協議也因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會被認為無效合同。

綜上,律師認為,貴司與海北州***公司在《協議書》書約定的合作模式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協議書》即便簽訂亦屬無效協議。

關於貴司與海北州擔保公司《協議書》約定的合作模式存在的法律風險問題:

如前所述,鑑於貴司與海北州***公司此種合作模式不合法律規定,《協議書》無效,故雙方的合作行為將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協議書》約定的「固定回報」一旦海北州***公司拒絕實際履行,貴司即便訴至法院也無法得到法律支援;

2、《協議書》約定的「出質」和「保證」等擔保,根據國家《擔保法》的規定,因主合同(《協議書》)無效而無效,無法起到擔保本金和固定回報的作用,一旦產生爭議,資金的收回將會存在巨大的風險。

3、貴司作為國有公司,如因簽署無效協議導致資金無法收回,可能會受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罰。

三、關於貴司與海北***公司合作模式的法律建議:

1、委託貸款模式

貴司可以採用委託銀行向目標公司(海北州***公司)發放貸款並收取約定利息的方式進行投資。

此種方式的優勢是合作方式合法,利息收益得到法律保護,是目前企業間資金使用較為普遍的一種方式。劣勢是,資金的利息收入在國家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可以得到法律保護,高出4倍部分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另外,委託銀行貸款,銀行會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用,會增加企業一定的資金成本。

2、股權投資+股權回購模式

雙方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即貴司可以以投資入股的方式與目標公司(海北州***公司)合作,在股權投資協議中約定在運營一段時間後,由目標公司回購貴司投入的股份,回購作價以原投資本金加回報率構成。

此種方式優勢是此種合作方式目前法律尚未有禁止性規定,且目前資本市場pe常採用的一種模式。但此種模式亦存在以下風險:

(1)貴司資金一旦入股投入,即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將承擔目標公司的經營風險和債務風險。

(2)pe採取的股權回購往往設定一定條件,如目標公司上市等,如股權回購僅僅約定一定的期限,不排除被認定為變相借貸的風險。

(3)貴司作為國有公司,對外投資入股將會受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審批,是否批准尚未可知。

以上兩種模式,從資金安全角度,律師更傾向於第一種委託貸款模式。但無論採用何種模式,貴司都應當在投資前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要求目標公司提供完備的手續檔案,貴司在確定投資模式之後,律師將會根據具體的投資模式再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檔案,此處不作贅述。

以上意見供貴司參考。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律師:2023年03月14日

特別宣告:

本法律意見書,系我們對貴司提供的檔案、材料,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分析得出的結論。

本法律意見書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作為發生爭議後法院判決結果的承諾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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