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書

2021-03-24 04:11:00 字數 2533 閱讀 5009

敬啟者:

一、《競業限制協議》存在的問題

1、明確甲方身份

《競業限制協議》中甲方一欄未填寫及蓋章,憑本協議無法確定甲方準確的身份(當然甲方自己留存的應該是有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的),甲方身份的確認涉及到競業限制範圍的確定,是***x還是***x下屬的子公司?競業限制範圍有很大區別,所以要明確甲方身份。另外假設要進行勞動仲裁及訴訟,也要明確原被告身份資訊。

2、經濟補償問題

《競業限制協議》中有關經濟補償標準為乙方最後乙個月基本工資的25%,而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經濟補償不得低於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另外此處對月工資的理解應為月平均收入(包含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而不單指基本工資。

3、競業限制起算

敬業限制從離開單位之日起算,如果已經履行了競業禁止義務,就有權利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可因無《競業限制開始通知書》而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收取經濟補償的權利。當然既然協議已經約定一定的履約手續,建議遵照執行比較妥當,否則將承擔違約風險。

二、《保密協議》存在的問題

1、明確甲方身份

此問題和之前競業限制協議中第乙個問題一樣,要明確甲方身份,否則影響保密物件、範圍的確定,另外訴訟時也無法認定相關當事人具體身份。

2、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洩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3、署名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可轉讓性,但對包括署名權在內的著作人身權是否可以轉讓問題未作明確規定。但從我國民事立法精神看,人身權是不能脫離人身進行轉讓的。我國繼承法在規定遺產的範圍上涉及著作權時,只規定了著作財產權可以繼承,但未涉及署名權等著作人身權的繼承問題。

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和繼承,不能改變誰是作品真正創作者的事實,署名權依然歸屬於作者。署名權作為一種人身權利,涉及到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不能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所以,單位無權行使作者的署名權,協議中有關署名權的約定不符合立法精神。

江蘇李忠律師事務所

2023年5月28日

附:相關法條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於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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