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階段法律意見書範本

2021-03-23 20:06:40 字數 1383 閱讀 2245

致檢察院之律師辯護意見書

**市**區人民檢察院:

廣東震鵬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本人的委託,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李**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辯護人查閱了本案卷宗,聽了犯罪嫌疑親口講述案件情況。辯護人認為:

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李**構成妨害公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犯罪嫌疑人李**不構成妨害公務罪,而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輕微傷)。現根據本案的基本情況,辯護人特提出以下意見,敬請貴院充分予以考慮,依法予以採納:

一、本案中執法人員的司法拘留物件錯誤,執行內容不合法。

2023年11月15日上午11時,王**法官及助理祝*、法警李*、黃**對俞**出具司法拘留決定書,並要求李**一起回法庭接受調查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於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本案**市***膠製品****工商登記資訊中於2023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人俞** 已變更為張**。故在2023年11 月15日時,俞**、李**與**市***膠製品****沒有任何關係。當日,王**法官四名執法人員對於俞**的司法拘留是錯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因保護妻子俞海纓不被執法人員帶走而與執法人員人發生的撕扯、咬傷他人的行為不是故意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李**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辯護人認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該執行職務的活動,必須具有合法性,也就是指在法律許可權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實施其職務的行為。「依法執行公務」判斷的標準既要求內容的合法性,同時還要求行為的形式合法化。

具體包括:(1)主體合法;(2)職務行為應當符合主體的許可權範圍;(3)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4)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式。因此,辨護人認為本案中執行人員執行拘留的行為內容是錯識的,不合法的。

犯罪嫌疑人李**對於不合法的執法行為對執法人員的咬傷行為不應認定妨害公務罪。

二、但,一切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辯護人認的犯罪嫌疑人李**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微傷)。2023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因擔心執法人員將妻子帶走,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撕扯並情急之下做出咬傷法官助理祝*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但是該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了輕微傷,對於此也應不予立案。另,犯罪嫌疑人李**平時表現良好,所涉此案為初次犯罪,其本人在接受訊問時已經對於自己一時衝動犯下的錯誤誠懇的承認錯誤。

綜上,希望貴院考量本案的的事實、性質,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因此建議能夠依據上述事實與法律認定犯罪嫌疑人李**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不予審查起訴。

辯護人:廣東震鵬律師事務所

律師:謝汝瓊

聯絡**:136********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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