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建議書

2021-03-24 04:08:53 字數 1783 閱讀 5221

主送單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畢節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畢節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畢節分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畢節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畢節分公司、中國天安財產保險股份****畢節分公司:

織金縣興業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織金縣中寨鄉長友煤礦、織金縣綺陌鄉永興煤礦的委託,並指派田力律師為上述兩個煤礦擔任常年法顧問。在此期間,經我們了解,,並於2023年7月就我委託人的從業人員楊長華、李良偉因勞動安全生產所遭遇的意外事故分別賠償了住院日津貼18000元與17200元。但因我委託人未在你們所要求的最後期限(2023年6月22日)提供勞動能力鑑定表,便就上述兩位員工的殘疾補償共124110元(各62055元)不予賠償。

為此,我委託人多次找到你們的代表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畢節分公司的下屬企業織金支公司協商,要求你們盡快履行賠償事宜,但時至今日,你們卻置若罔聞,毫不理睬。為維護我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免受非法侵犯,現就你們六家公司無理拒付我委託人從業人員的殘疾保險金一事提出如下法律建議:

一、 你們六家公司於2023年與我委託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未在合同中載明提交理賠所需要的勞動能力鑑定表必須截止於2023年6月22日。該日期只是合同訂立後,在履行期間由你們在未徵得我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口頭通知我委託人的,屬於訂立民事合同雙方中的一方在未徵得對方的情況下,單獨變更合同的行為,該行為顯然違反了《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且現行〈保險法〉的第二十六條規定: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它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該法條的相關精神在你們出具的保險合同條款中有所體現,且與你們櫃面平時(我委託人自2023年起便參與了你們的煤意險共保)向我委託人承諾的「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提出索賠的時效期間為兩年」相吻合。我委託人的從業人員楊長華受傷日期為2023年9月12日,勞動能力鑑定完成日期為2023年7月18日。

李良偉的受傷日期為2023年8月3日,勞動能力殘疾鑑定完成於2023年11月29日。即我委託人的兩個工人的受傷日期與勞動能力鑑定日期在兩年之內,完全可以在履行勞動能力鑑定之後再向你們提起索賠。二人均因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所花費時日擔擱,故未能在你們通知的2023年6月22日將勞動能力鑑定表提供與你們六家公司。

為防止事態的變化,我委託人趕在2023年6月22日向你們提供了上述兩個工人的住院**資料,先就住院津貼進行了索賠。在兩個工人的勞動能力鑑定完成後,我委託人立即就兩人的殘疾補償金,多次找到你們公司要求賠償,你們卻以煤意險共保已經於2023年6月22日履行結束為由不予受理。不予以受理卻又不出具〈拒付保險金通知書〉,該行為與現行〈保險法〉顯然相悖。

二、 你們六家公司既然已經賠償了楊長華與李良偉的住院日津貼,事實上已經認可了二人就發生殘疾所需進行的勞動能力鑑定,只因未能在你們私自訂立的日期前提供勞動能力鑑定表,便將賠償暫時擱置下來。在與你們主承保人的下屬企業的協商中,得知你們為賠償事宜發生分歧,但那是你們內部自行協調的事情,無論如何,都不應以此為藉口,不予受理我委託人的合法請求,你們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我委託人,還侵犯了受傷員工的合法權益。「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所謂人信不立、業無信不興,保險行業作為我們國家的新興產業,必須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才能做大做強。

綜上所述,你們的一系列行為違反了〈合同法〉、〈民法〉、〈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個人與投保企業的正當權益,為維護我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請你們六家公司在收到本法律建議書的十五日內,履行賠償楊長華、李良偉的殘疾保險金各62055元、共124110元整。希望你們不要採取拖延的手段行拒付的把戲,拖是拖不了的。否則,我們將通過向國家保監局投訴或通過法律渠道予以解決。

織金縣興業律師事務所

律師:田力

二o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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