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規定

2021-03-20 22:46:37 字數 1576 閱讀 8251

第1條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2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3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專案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4條施工單位在工程**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5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專案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6條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專案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專案法人批准;涉及防汛排程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專案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7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訊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8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9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公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公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10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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