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動加班被開除,「違規出勤」奇葩說

2021-03-16 11:58:26 字數 2685 閱讀 8330

案例 | 主動加班被開除,「違規出勤」奇葩說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勞動法實務

曾有某公司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說:「我們不鼓勵加班,但加班實在是不可避免」。的確,加班這個話題,從建立勞動關係那一天開始,就橫亙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了。

如果說薪水是乙個敏感的話題,那麼加班就是乙個尷尬的話題。老闆總是希望員工多幹活少拿錢,員工則恨不得不幹活多拿錢。規範而出色的人力資源管理,恐怕就是基於二者之間的平衡做的最好的管理;反之,因加班引起或大或小的勞資糾紛則就成為企業和員工之間屢見不鮮、層出不窮的事情。

多數情況下,我們聽多了因公司安排員工過度加班,導致員工心生抱怨,或者因加班未獲得應有的加班費而產生勞動爭議。但當甫一聽到因員工主動加班,卻被公司認為違反用工規定、考勤違規,從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卻還是著實驚訝了一下。

星期天主動加班,反被開除

張先生今年45歲,是紹興市柯橋區一家化纖公司的銷售代表。9月的乙個星期天,客戶發來訊息對張先生說,產品有些問題,讓他處理一下。張先生就立馬跑到公司去幫忙客戶處理問題、換貨。

但是,事情比較棘手,一下子也解決不了,於是第二個星期天,他又去公司加班了。

連續兩個星期天都泡在工作上,張先生覺得自己的勤勞應該會得到老闆的欣賞,同時他也覺得公司應該支付他一些加班費。第二天一上班,張先生興沖沖地去了老闆辦公室,說了這事,希望老闆能給些加班費。

沒想到,老闆不僅沒有表揚他,還一頓訓斥,加班費更不用多想。老闆要求檢討,張先生拒絕,並與公司相關人員發生爭吵。事情一鬧大,公司以張先生不遵守公司規定違規出勤,事後又不服從公司寫檢討書的處罰為由,解除了與張先生的勞動關係。

得知被解除勞動合同,張先生很震驚,他認為公司的行為違法,並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仲裁支援張先生的訴求,要求公司方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8.7萬元。

公司當然不服氣,於是將張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如果公司要主張辭退張先生是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確實違反了規章制度,並且辭退處理須通過民主程式,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向勞動者公示。

但在本案中,公司認為張先生不遵守公司規定,違規出勤,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法院認為,這一理由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張先生主張經濟補償金,並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援。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公司向張先生支付賠償金8.7萬元,連同尚未付清的工資,一共需支付張先生11萬元。

如何認定加班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因員工主動加班違規出勤,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決定未得到仲裁、法院認可,理應承擔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是,此案引發的加班問題卻值得討論。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勞動是否一律都可以視為「加班」?實踐中,這個問題並不容易回答。雖然法律對於「延長工作時間」作出了一定的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情況千差萬別,如何識別和認定加班,卻往往並不是乙個簡單的問題。

結合前述案例,員工在未獲得公司許可和批准的情況下,主動進行加班,公司是否應支付加班費?通常情況下,公司為了在管理中提高效率和降低用工成本,一般會嚴格控制加班。但是,對於員工為了公司經營、利益所需,如果因事項緊急,即使在未獲得公司准許的情況下為公司提供勞動,也應視為為公司額外付出了勞動,公司亦應承擔員工加班的後果,即要麼安排補休要麼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但是,對於其他特殊情況下的工作,是否視為加班,則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

情形一:公司利用周

六、日對員工進行培訓、開會應該視為加班嗎?公司內部培訓不同於在單位外的培訓,體現了用人單位的管理和時間上的掌控,一般都是單位讓員工必須參加的。因此,即使沒有「工作」,只是開會或者接受培訓,一般也是視為加班的。

情形二:公司老總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為其辦私事,算不算加班?現實生活中,恐怕很少有員工當面拒絕,或者提出加班費要求。但一旦出現勞動爭議,不少員工都會將其作為加班。

情形三:員工出差中的雙休日算加班嗎?如果員工出差在外適逢雙休日,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筆者認為,如果勞動者在該雙休日提供了勞動,則應視為加班;如勞動者在該雙休日並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勞動者並不是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在出差期間的雙休日是在工作而不是在休息。

總之,實踐中,關於加班的認定還有更為疑難、複雜的情形,有賴於我們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何正確計算加班費

企業應如何向加班員工支付加班費?法律關於加班費的支付又是如何規定的?這裡,主要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加班費的支付標準問題,二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問題。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加點工資,其標準分別為: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時工資的150%;

2、週休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時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時工資的300%。

另外,對於企業未依法向員工支付加班費的,法律作出了懲罰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加班,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問題,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對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來計算加班費基數。也就是說,加班工資應以「月計薪天數」計算。

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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