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守則

2021-03-15 18:26:26 字數 2870 閱讀 840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管理,堅持依法治廠,建立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保證安全文明生產,促進公司進步和發展,特制定本員工守則。

第二條:在員工守則面前,人人平等,一視同仁,違者按有關條款予以處理。

第二章生產(工作)秩序規則

第三條:公司幹部、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條:公司內所有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四班三運轉提前15分鐘)到達工作地點,正常上班遲到(含早退)罰款100元,遲到超過半小時(含早退)加倍罰款,遲到一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五條:員工事假一天以內,由車間、部室負責人批准,一天以上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曠工半天以上(含半天)者,罰款500元,並取消當月獎金和年內一切評比資格。

第六條:中層負責人請事假,必須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二天以上報總經理批准,否則視曠工處理。管理人員全年累計事假不超過10天者、工資照發,加班不找休。

第七條:員工病癒上班,病休時間超過6個月,試工期3個月;病休時間超過3個月,不滿6個月,試工期2個月;病休時間超過乙個月,不滿3個月,試工期1個月。試工期內無獎金。

第八條:病休超過3個月者,由所在單位將其關係轉交總公司行政部,由總公司管理。

第九條:嚴禁打架鬥毆,違者罰款1000元。打架致傷他人不能上班,由打人者承擔傷者的誤工費、醫藥費等一切經濟損失,打架者並取消當月獎金和年內一切評比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酗酒**,誹謗罵人,造謠陷害,惡言辱罵執行公務人員,違者罰款1000元並取消當月獎金和年內一切評比資格。

第十一條:四班三運轉員工就餐時間為半小時,超過半小時者按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對違犯各項生產《執行規程》者,每項罰款500元,並取消當月獎金,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生產廠區為禁菸區。全員工作時間(8小時內)不准脫崗在辦公樓前後及廠區各大門口周圍吸菸,違者按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不准私自用公司材料、裝置等幹私活,否則所發生的物耗、能耗等費用由責任人加倍賠償,並按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常白班人員中午不准喝酒,業務應酬中午需喝酒的,公司副總經理由董事長批准,部門人員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並有批准人審核通過的書面(或oa流程)申請,喝酒後當天不准再上班,違者按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操作工必須按規定認真做好交**,如下一班人員無人**,應及時向專工、部室負責人匯報,服從安排。否則擅自下班,除對由此造成的後果負責外,按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玩忽職守,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處理。

第十八條:計畫內生育,小孩一周歲以內,每次餵奶時間半小時,一日兩次(也可合併使用),超過時間按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手續不完備,攜帶物資出廠,除追回原物外,還要按原物**罰款(含發貨人、門衛人員),情節惡劣者,依法追究責任,檢舉揭發有功者,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盜竊公司內物資,除追回原物資外,按原價罰款5倍,情節惡劣者,交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責任,並取消當月獎金和年內一切評比資格。

第二十-條:公司內物資外借,對生產無關的由主管部門批准,與生產有關的重要物資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安環部辦理出門手續,借據有****保人簽字,否則不予出門。違反物資管理制度,擅自挪用公物的責任者罰款500元。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每個員工對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紀律規定,不管哪一級或任何人在以上三方面出現的問題和事故要及時逐級匯報。如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自行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責任人直接予以辭退或開除。

對涉及的其他人員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加強計畫管理,對原材料及備品備件的購進要嚴格按計畫規定執行,保證質量,**合理,否則由責任者承擔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安全部門和傳達人員有權檢查出入人員攜帶的物品,被檢查人員必須配合檢查,違者視影響程度予以罰款或扣留物品(節假日個人不准攜帶物品出門。產品發貨例外,但必須手續完備,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經辦人賠償)。

第二十五條:領取原材物料,必須嚴格簽字手續。對虛報冒領或乘借工作之便假公濟私,按盜竊公司內物資論處並按領取的實物價值賠償,並按5倍罰款。

第二十六條:不服從調動和安排,經教育仍不服從者,從第二天起按曠工處理。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30天或連續曠工超過15天,公司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嚴格考勤制度,對考勤弄虛作假者,對考勤員和車間、部室負責人取消當月獎金。

第二十八條:損壞公物和房屋設施的,照價賠償,有意損壞者,按兩倍罰款。

第二十九條:私自在公司宿舍區自行增加建築物的,罰款500元,並立即拆除。

第三十條:會議室、會客室的公物不准隨便動用,如需動用,須經公司辦批准,否則按偷盜論處,並按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非本公司員工(基建、工程施工人員除外)未經允許,一律不准進入生產區,發現一人次罰門衛50元,如不聽勸阻者,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於有損公司聲譽和敗壞公司信譽的言行及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權按有關法規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並取消當年獎金和評比資格,據情罰款1000-3000元。

第三十三條:未經法人代表和公司辦公會批准,私自轉讓屬公司所有的技術成果及圖紙、技術資料,盜用公司名義或借工作之便進行個人經營或為其他單位辦理業務等活動,均屬非法,由責任者承擔公司的一切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內(包括生活區)樹木、花草及一切綠化設施均屬公司所有,任何人不能占為己有,栽種和採伐由公司統一規劃。誰損壞,誰負責賠償損失。

第三十五條:各級領導人員如若亂用職權,假公肥私,對員工進行打擊報復者,經核實後,按有關黨紀政紀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未述事宜,按公司及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和上級有關條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執**況由安全部門、工會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解釋歸總公司員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23年8月x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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