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業(一)——合同的分類
請對合同分則的15類合同進行「合同的分類」
買賣合同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贈與合同
借款合同
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承攬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
運輸合同
技術合同
保管合同
倉儲合同
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
居間合同
(附件——課程綱要)
第四節ⅰ合同法律關係
×( 設立[5]、變更[6]和終止[7
8] 行為#
合同關係事實——
9] 事件#
1]締約主體——訂約身份人
(合同主體)——
2]權利主體—— 債權身份人
[1]締約主體與[2]權利主體的身份分離
*監護人(為締約主體)為被監護人(為權利主體)訂約
[1]締約主體與[2]權利主體的身份混同
*完全行為能力(為締約主體)為自己(為權利主體)與他人訂約
[3](合同客體)
指平等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中,--------承載、體現、執行-------合同權利的法律載體。
[4](合同內容)
合同權利、合同義務以及合同責任;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以及民事責任……
[5](設立)——締約(含-轉約)
訂約-立約- ﹜ ——合同的訂立
--締約成約-----﹜ ——合同的成立
定約合同的生效
-(含轉約-----﹜ ——合同的轉讓
[6](變更) ——改約
依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對價原則、合同公平原則等等,進行合同內容之改變--------從而變更合同法律關係。
更改合同權利
改約變更合同
變動合同義務
[7] (終止)——履約與解約
依據合同履行原則、合同違約責任制、合同條件和期限規則、合同解除規則等等,達到合同責任之完成--------從而終止合同法律關係。
---履約完約
違約-----違約救濟-
解約廢約
[8](合同行為——作用於合同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其他法律關係
1. 自身合同關係行為——
締約(*就締約規律而言,締約過失責任具有債上的「不可規避性」) 、轉約,改約,履約,解約
2. 其他合同關係的行為—— 條件行為,本約行為,主合同行為
3. 其他法律關係行為——登記,註冊,公證,鑑證,司法宣告申請
4. 法律適用行為——法律適用原則,法律解釋,調解、仲裁、審判……
[9](合同事件——作用於合同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其他法律關係 )
1.時間效應——屆至、屆滿,法定時效,約定期限
2.自然事件——不可抗力*就嚴格責任而言,合同責任具有 「不可免責性
3.人為事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
4.綜合事件——情勢變更
ⅱ 合同的分類
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單方合同&雙方合同&多方合同
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雙務合同&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無償合同
確定合同&射倖合同
一時的合同&繼續性合同
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諾成合同&實踐合同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從合同
本約&預約
其他分類
【合同的分類】
*法域標準:
一、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合同關係主體[1][2]
合同主體的參與數:
二、單方合同&雙方合同&多方合同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
三、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合同關係內容[4]
債務負擔:
四、雙務合同&單務合同
債權對價設定:
五、有償合同&無償合同
對價的確定性:
六、確定合同&射倖合同
對價履行的時間漸進性:
七、一時的合同&繼續性合同
*合同關係設立[5]
訂約要件
八、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成約要件
九、諾成合同&實踐合同
定約要件
十、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關聯
合同的關聯——主從性: 十
一、主合同&從合同
合同的關聯——連線性: 十
二、本約&預約
* 合同的其他分類
【合同的分類】
*一、法域標準: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二、 合同主體的參與數:單方合同&雙方合同&多方合同
三、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 四、債務負擔:雙務合同&單務合同
五、債權對價設定:有償合同&無償合同
六、對價的確定性:確定合同&射倖合同
七、對價履行的時間漸進性:一時的合同&繼續性合同
*八、訂約要件: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九、成約要件:諾成合同&實踐合同
十、定約要件: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十一、合同的關聯——主從性:主合同&從合同
十二、合同的關聯——連線性:本約&預約
*十三、其他分類
ⅱ 合同的分類
*一、法域標準: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
分則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
1.區分標準:法律對合同關係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乙個特定的名稱。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對其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定的名稱。
*設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 任意性規定的補充作用
b. 強行性規範的保護作用
(2)非典型合同/無名合同:法律未設特別規定,也未賦予一定名稱。
2.區分意義
(1)法律適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則/其他相關法律——《合同法》總則——法律行為的規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2)典型合同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
二、 合同主體的參與數:單方合同&雙方合同&多方合同
單方合同:死因贈與合同
雙方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行紀合同
多方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居間合同
1. 區分標準:
2.區分意義
三、 依據合同主體的相對性不同——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間接**合同)
(一)區分標準:
是否貫徹合同的相對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
1. 束己合同: :
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僅及於當事人之
間,不及於第三人
2. 涉他合同: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
義務。(1)【涉他合同的情形】:
涉他合同a.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第三人可依約享有和行使該權利。《合同法》第64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a情形的特徵:
第一,第三人僅是權利人,不是締約人或其**人。
第二,合同生效後,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絕該權利。
第三,第三人對債務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請求權。
第四,第三人(並非合同當事人)不享有變更、撤銷、
解除合同的權利。
涉他合同b.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締約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義務。《合同法》第65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b.情形的特徵:
第一、第三人僅是義務人,不是締約人或其**人。
第二、債權人對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請求權。
第三、第三人可履行義務也可拒絕履行 (即: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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