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業 一

2021-03-13 10:04:56 字數 4189 閱讀 7798

合同法作業(一)——合同的分類

請對合同分則的15類合同進行「合同的分類」

買賣合同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贈與合同

借款合同

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承攬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

運輸合同

技術合同

保管合同

倉儲合同

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

居間合同

(附件——課程綱要)

第四節ⅰ合同法律關係

×( 設立[5]、變更[6]和終止[7

8] 行為#

合同關係事實——

9] 事件#

1]締約主體——訂約身份人

(合同主體)——

2]權利主體—— 債權身份人

[1]締約主體與[2]權利主體的身份分離

*監護人(為締約主體)為被監護人(為權利主體)訂約

[1]締約主體與[2]權利主體的身份混同

*完全行為能力(為締約主體)為自己(為權利主體)與他人訂約

[3](合同客體)

指平等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中,--------承載、體現、執行-------合同權利的法律載體。

[4](合同內容)

合同權利、合同義務以及合同責任;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以及民事責任……

[5](設立)——締約(含-轉約)

訂約-立約- ﹜ ——合同的訂立

--締約成約-----﹜ ——合同的成立

定約合同的生效

-(含轉約-----﹜ ——合同的轉讓

[6](變更) ——改約

依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對價原則、合同公平原則等等,進行合同內容之改變--------從而變更合同法律關係。

更改合同權利

改約變更合同

變動合同義務

[7] (終止)——履約與解約

依據合同履行原則、合同違約責任制、合同條件和期限規則、合同解除規則等等,達到合同責任之完成--------從而終止合同法律關係。

---履約完約

違約-----違約救濟-

解約廢約

[8](合同行為——作用於合同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其他法律關係

1. 自身合同關係行為——

締約(*就締約規律而言,締約過失責任具有債上的「不可規避性」) 、轉約,改約,履約,解約

2. 其他合同關係的行為—— 條件行為,本約行為,主合同行為

3. 其他法律關係行為——登記,註冊,公證,鑑證,司法宣告申請

4. 法律適用行為——法律適用原則,法律解釋,調解、仲裁、審判……

[9](合同事件——作用於合同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其他法律關係 )

1.時間效應——屆至、屆滿,法定時效,約定期限

2.自然事件——不可抗力*就嚴格責任而言,合同責任具有 「不可免責性

3.人為事件——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

4.綜合事件——情勢變更

ⅱ 合同的分類

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單方合同&雙方合同&多方合同

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雙務合同&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無償合同

確定合同&射倖合同

一時的合同&繼續性合同

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諾成合同&實踐合同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從合同

本約&預約

其他分類

【合同的分類】

*法域標準:

一、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合同關係主體[1][2]

合同主體的參與數:

二、單方合同&雙方合同&多方合同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

三、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合同關係內容[4]

債務負擔:

四、雙務合同&單務合同

債權對價設定:

五、有償合同&無償合同

對價的確定性:

六、確定合同&射倖合同

對價履行的時間漸進性:

七、一時的合同&繼續性合同

*合同關係設立[5]

訂約要件

八、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成約要件

九、諾成合同&實踐合同

定約要件

十、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關聯

合同的關聯——主從性: 十

一、主合同&從合同

合同的關聯——連線性: 十

二、本約&預約

* 合同的其他分類

【合同的分類】

*一、法域標準: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二、 合同主體的參與數:單方合同&雙方合同&多方合同

三、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 四、債務負擔:雙務合同&單務合同

五、債權對價設定:有償合同&無償合同

六、對價的確定性:確定合同&射倖合同

七、對價履行的時間漸進性:一時的合同&繼續性合同

*八、訂約要件: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九、成約要件:諾成合同&實踐合同

十、定約要件: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十一、合同的關聯——主從性:主合同&從合同

十二、合同的關聯——連線性:本約&預約

*十三、其他分類

ⅱ 合同的分類

*一、法域標準: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

分則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

1.區分標準:法律對合同關係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乙個特定的名稱。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對其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定的名稱。

*設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 任意性規定的補充作用

b. 強行性規範的保護作用

(2)非典型合同/無名合同:法律未設特別規定,也未賦予一定名稱。

2.區分意義

(1)法律適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則/其他相關法律——《合同法》總則——法律行為的規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2)典型合同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

二、 合同主體的參與數:單方合同&雙方合同&多方合同

單方合同:死因贈與合同

雙方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行紀合同

多方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居間合同

1. 區分標準:

2.區分意義

三、 依據合同主體的相對性不同——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間接**合同)

(一)區分標準:

是否貫徹合同的相對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

1. 束己合同: :

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僅及於當事人之

間,不及於第三人

2. 涉他合同: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

義務。(1)【涉他合同的情形】:

涉他合同a.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第三人可依約享有和行使該權利。《合同法》第64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a情形的特徵:

第一,第三人僅是權利人,不是締約人或其**人。

第二,合同生效後,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絕該權利。

第三,第三人對債務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請求權。

第四,第三人(並非合同當事人)不享有變更、撤銷、

解除合同的權利。

涉他合同b.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締約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義務。《合同法》第65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b.情形的特徵:

第一、第三人僅是義務人,不是締約人或其**人。

第二、債權人對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請求權。

第三、第三人可履行義務也可拒絕履行 (即: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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