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自動離職按曠工處理

2021-03-12 17:40:32 字數 529 閱讀 6125

第十條經批准流動的技術工人,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科技成果。對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技成果的,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技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技術工人和受益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未經批准,技術工人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被除名技術工人,自除名之日起1年內其他單位不得錄用。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私自從全民所有制單位招收、招聘技術工人的,技術工人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招收、招聘單位限期將人退回,並可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執行本規定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協助解決。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爭議的,由雙方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協助解決。

第十五條本規定不適用於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技術工人。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並送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3年5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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