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實施細則

2021-03-11 15:12:46 字數 4839 閱讀 6719

(2023年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運工程的質量管理,規範質量鑑定工作,根據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水運工程重點建設專案質量鑑定辦法》、《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新建、改建和擴建水運工程,技術改造、養護等水運工程參照執行。

本細則所稱的水運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廠水工建築物。

軍事港口、漁業港口和專用航道的工程質量鑑定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工作由負責該工程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條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分為交工驗收前質量鑑定(以下簡稱「交工質量鑑定」)和竣工驗收前質量核定(以下簡稱「竣工質量核定」)兩個階段。

第五條質量鑑定依據

(一)國家有關規定;

(二)交通運輸部及國家其它有關部門頒發的有關工程質量檢驗標準、規範、規程;

(三)經批准的設計及設計變更檔案;

(四)質監機構監督過程中有關質量的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資料。

第六條質量鑑定工作應當堅持科學、公正、求實的原則。

第二章交工質量鑑定

第七條交工質量鑑定是指質監機構在交工驗收前對已完工的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

第八條交工質量鑑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單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設計檔案要求建成;

(二)施工單位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檢驗合格;

(四)建設單位已經組織施工、監理和設計單位對單位工程進行預驗收,且預驗收合格;

(五)主要機械裝置通過測試效能考核,達到設計要求,並獲得相關許可證;

(六)工程無嚴重缺陷、無安全隱患、無嚴重影響使用情況,存在的主要表面嚴重缺陷已按規範或有關標準處理完畢;

(七)質量保證資料基本齊全;

(八)裝置安裝工程經六個月試執行,綠化工程已完工一年;

(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已完成工作總結。

第九條單位工程完工並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後,由專案法人向質監機構提出交工質量鑑定申請(附件1)並提交相關資料。

對於符合交工質量鑑定條件的,質監機構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交工質量鑑定並印發交工質量鑑定意見書(附件3)。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之理由。

第十條申請交工質量鑑定須提交的材料

(一)水運工程交工質量鑑定申請書(附件1);

(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總結;

(三)參建單位單位工程質量預驗收意見表(附件2);

(四)單位工程重大設計變更資料;

(五)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質監機構應成立工程質量鑑定組,鑑定組人數不應少於3人。對於技術複雜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二條交工質量鑑定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符合性審查;

(二)工程實體檢測;

(三)工程觀感質量評價;

(四)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審查。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符合性審查按附件8-19中不同工程類別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符合性審查意見分為「符合」和「不符合」兩種結論,判定標準依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及相關質量檢驗標準、技術規範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水運工程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驗證性檢測按附件7中規定的抽查專案及頻率開展,合格判定標準按《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附錄d執行。

第十五條工程實體檢測按附件8-19中規定的抽查專案及頻率開展,並按規定的方法計算工程實體檢測得分,檢測專案的規定值或允許偏差按照有關質量檢驗標準執行。工程實體檢測在交工質量鑑定前完成。

水運工程進行到下列各階段專案法人應通知質監機構進行實體檢測。

(一) 碼頭下部結構完工後,進入碼頭上部結構施工前;

(二) 橋梁工程下部結構完工後,進行上部結構施工前;

(三) 砼構件預製完成後,進入構件安裝前;

(四) 主要構件防腐前;

(五) 房建工程基礎(樓面層)完工後,進入上層施工前;房建主體結構完工後,進行裝飾工程施工前;

(六) 船閘工程主體完工後,放水前。

第十六條起重裝卸、輸送裝置安裝、電氣安裝、控制系統安裝等裝置安裝工程鑑定前應委託有資質單位按《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的要求進行空、過載試執行,按設計要求對相關效能指標進行測試。由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或相關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效能檢測並出具相關許可證書的,可引用其檢測結論。

第十七條工程實體檢測工作由質監機構或質監機構委託的具有相應試驗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質監機構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調整檢測專案和頻率。如有必要,質監機構或質監機構要求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試驗檢測評估,鑑定組可引用試驗檢測評估結論。

第十八條工程觀感質量由鑑定組組織進行評價,依據有關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規定的檢查內容、方法及評分標準執行,按附件8-19中不同水運工程類別進行評分。

第十九條工程質量保證資料核查由工程質量鑑定組抽查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的內業資料,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報括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第二十條單位工程質量保證資料核查表按附件8-19中不同工程型別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核查意見分為「符合」和「不符合」兩種結論,判定標準依據《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房建、港區鐵路、裝置安裝、綠化、工藝管道由質監機構按本方法及有關規定進行鑑定;由房建、鐵路、電力、園林及化工等行業管理部門出具質量意見的,鑑定組可引用其結論。

第二十二條交工質量鑑定單位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

(二)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符合性審查中未發現有不符合情況;

(三)按附件7規定的水運工程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驗證性檢測合格;

(四)按附件8-19中規定的工程實體檢測合格;

(五)起重裝卸、輸送裝置安裝、電氣安裝、控制系統安裝按第十六條要求進行空、過載試執行和相關效能指標測試,執行和測試結果滿足規範、標準和設計要求;

(六)工程外觀質量的觀感評分綜合得分率達到80%及以上;

(七)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審查基本齊全,工程質量保證資料核查中未發現有不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交工質量鑑定結論不合格。

(一)混凝土強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標不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二)樁基的無破損檢測、預應力構件的張拉應力、橋梁荷載試驗等有任一項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結構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過規範規定的裂縫,並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處理;

(三)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安全隱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

(四)橋梁通航淨空、船閘通航尺度、防洪堤標高不滿足設計要求;

(五)航道護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穩或牆後填方有嚴重沉陷變形;

(六)工程質量保證資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檢查專案不全、頻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資料,不能有效證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藝及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規定或資料反映出的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不能保證安全運營及正常使用;

(七)其他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交工質量鑑定不合格工程經整修、加固、補強或返工後可重新進行鑑定。經檢測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可認定為質量合格;經檢測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認定為質量合格。

第二十五條單位工程未經交工質量鑑定或交工質量鑑定不合格的,不得組織交工驗收。

第三章竣工質量核定

第二十六條竣工質量核定是指質監機構在水運建設專案或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前核定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水運建設專案或單項工程質量。

第二十七條對經過交工驗收試運營的建設專案應及時進行竣工質量核定。竣工質量核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專案已按批准的初步設計內容全部建成;如建設專案有尾留工程的,主體工程應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正常執行,且投資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

(二)對交工質量鑑定意見書和交工驗收時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經處理完畢,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

(三)航道整治須經乙個水文年的效果觀測及維護,設計有要求時,應經設計船型實船適航試驗及複測,專案各河段(灘)整治綜合效果基本達到設計要求;

(四)專案法人對試運營期內出現的新的質量問題或缺陷已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處理完畢,並提交了處理報告;

(五)施工、監理、設計、建設等單位已完成工程竣工總結材料;

(六)專案試執行報告已完成;

(七)竣工決算已完成。

第二十八條水運工程專案具備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後,由專案法人向質監機構提出竣工質量核定申請(附件4)。

對於符合竣工質量核定條件的,質監機構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質量核定並印發水運工程竣工質量核定報告(附件5)。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之理由。

第二十九條申請竣工質量核定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運工程竣工質量核定申請書(附件4);

(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總結;

(三)交工驗收報告及試運營情況報告;

(四)沉降位移觀測報告;有航道測量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航道整治效果觀測報告;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竣工質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核查單位工程交工質量鑑定質量等級是否與運營後的質量情況相符;

(二)核查單位工程交工質量鑑定及交工驗收提出的主要問題整改情況;

(三)核查試運營有否產生新的質量問題及處理情況;

(四)複測航道斷面、泊位水深、碼頭前沿水深等主要指標;

(五)審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

(六)確定工程專案質量等級。

第三十一條工程專案竣工質量核定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位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

(二)港口裝卸裝置、船閘裝置和其它以裝置購置安裝工程為主(佔專案總投資50%以上)的工程通過試執行或系統效能測試,並提供過載試運轉記錄,系統效能引數達到設計要求;

(三)航道整治經乙個水文年的效果觀測分析,專案各河段(灘)整治綜合效果達到設計要求;

(四)工程竣工資料應基本齊全、完整、規範,符合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要求。

浙江省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實施細則

2010年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運工程的質量管理,規範質量鑑定工作,根據交通運輸部 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水運工程重點建設專案質量鑑定辦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和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 交 工驗收實施細則 試行 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運工程質量鑑...

江蘇省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工作,加強水運工程建設專案質量管理,根據交通運輸部 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和 水運工程重點建設專案質量鑑定辦法 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新建...

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

2.支護質量要求 2.1 錨桿支護 2.1.1 錨桿間排距必須按照設計要求施工,與設計值偏差不能超過100mm。2.1.2 錨桿必須成排成行,法線偏差及水平偏差不能超過100mm。2.1.3 錨桿外露長度不能超過50mm 吊掛前探梁的錨桿外露不超過75 mm 2.1.4 錨桿的錨入角度必須大於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