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實施細則

2021-04-09 08:06:43 字數 4811 閱讀 6637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工作,加強水運工程建設專案質量管理,根據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水運工程重點建設專案質量鑑定辦法》、《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新建、改建和擴建水運工程,技術改造、養護等水運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工作由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條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分為交工驗收前質量鑑定(以下簡稱交工質量鑑定)和竣工驗收前質量評定(以下簡稱竣工質量評定)兩個階段。

沿海港口1000噸級以下且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內河港口300噸級以下且總投資300萬元以下的港口工程以及v級以下的航道整治工程,交工質量鑑定和竣工質量評定可合併進行。

第五條水運工程質量鑑定的依據:

(一)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

(三)建設專案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

(四)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批准的設計變更檔案以及概算調整等檔案;

(五)主要裝置技術規格書或說明書;

(六)招標檔案以及合同文字;

(七)專案質監機構監督過程中有關質量的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資料。

第六條質量鑑定工作應當堅持科學、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交工質量鑑定

第七條交工質量鑑定是質監機構對負責監督的水運工程專案在交工驗收前,評價已完工程的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及設計和規範要求,是否符合交工驗收條件,並為竣工驗收質量評定提供依據。

交工質量鑑定分為:船閘工程水下驗收交工質量鑑定和建設專案(或者合同段)工程交工質量鑑定。

第八條船閘工程水下驗收交工質量鑑定

是指船閘工程放水前的水下工程以及門、機、電無水聯合除錯驗收質量鑑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船閘工程土建專案基本完成,具備放水條件;

(二)施工單位對水下工程質量自檢合格,監理單位對水下工程質量複檢合格;

(三)門、機、電無水聯合除錯合格,並完成聯調報告;

(四)水下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基本齊全,符合相關規定;

(五)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工作總結。

第九條建設專案(或者合同段)工程申請交工質量鑑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專案(或者合同段)工程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全部完成,少量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工程安全使用;

(二)施工單位按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各單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各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建設單位已經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對已完工程進行預驗收,且預驗收合格(格式見附件1);

(五)質量保證資料基本齊全,符合相關規定,交工檔案經監理審核並按有關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六)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已完成建設專案(或者合同段)工程的工作總結。

第十條交工質量鑑定實施程式

(一)工程專案滿足交工質量鑑定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質監機構提出交工質量鑑定申請(格式見附件2)。質監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後,經核實符合要求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工質量鑑定工作並印發交工質量鑑定意見書(格式見附件3)。對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退回並且告知原因;

(二)實體工程質量檢測應當結合工程進度分階段進行,水運工程進行到下列各階段,建設單位應當通知質監機構進行實體檢測。

碼頭工程:樁基基本完成前,梁板製作完成安裝前,主要構件防腐施工前;

道路堆場工程:地基處理基本結束前,基層基本完成前,面層基本完成前;

航道工程:地基處理基本結束前,護岸底板基本結束前,護岸基本結束前;

船閘工程:地基處理基本結束前,底板基本完工前,牆身基本完成前,水下驗收前;

幹船塢與船台滑道工程:地基處理基本結束前,底板基本完工前,塢牆基本完成前;

橋梁工程:樁基施工基本結束前,墩柱基本完工前,上部機構基本完工前;

(三)質監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通知後應當及時組織安排相應階段的實體檢測工作。在完成各階段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後,質監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下發質量檢查情況通報,並抄送相應交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工程實體檢測工作由質監機構或者質監機構委託的具有相應試驗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質監機構應在專案開工前委託具有水運工程相應試驗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過程中質量鑑定檢測工作;質監機構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調整檢測專案和頻率。

第十二條交工質量鑑定實施方法

(一)質監機構應成立不少於5人的質量鑑定組實施交工質量鑑定工作,對於技術複雜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二)交工質量鑑定工作包括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符合性審查、工程實體質量檢測與評價、工程觀感質量評價和工程內業資料審查,並根據檢查結果對交工工程予以評分,鑑定工程質量等級;

(三)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抗氯離子滲透效能以及混凝土面層厚度等驗證性檢測按附件9中規定的抽查專案及頻率開展,合格判定標準按《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附錄d執行;

(四)工程實體質量檢測應當按附錄表1中不同工程類別規定的抽查專案及頻率開展,並計算工程實體得分;檢測專案的規定值或允許偏差按照有關質量檢驗標準執行;

(五)工程觀感質量評價應當按附錄表2中不同水運工程類別規定的檢查內容、方法及評分標準執行。評價方法可以採用觀察檢查、必要時進行量測;

(六)工程質量保證資料核查應當按附錄表3中不同工程型別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進行抽查;並按附錄三中評分標準予以評分;

(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符合性審查按附錄表4中不同工程類別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符合性審查意見分為「符合」和「不符合」兩種結論。

第十三條對於大型裝卸、輸送裝置、鑑定前需進行過載試運轉,按設計要求對相關效能指標進行測試,執行結果應滿足設計要求。由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或相關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效能檢測並出具相關許可證書的,可給予認可。

第十四條水運工程專案中所包涵的公路、橋梁工程的質量鑑定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房建、港區鐵路、裝置安裝、防洪工程、綠化、工藝管道由質監機構按本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鑑定;由房建、鐵路、水利、電力、園林及化工等行業管理部門出具質量意見的,鑑定組可引用其結論。

第十五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宜組織交工質量鑑定:

(一)混凝土強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標不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二)樁基檢測、預應力構件的張拉應力、橋梁荷載試驗等有任一項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結構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過規範規定的裂縫,並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處理;

(三)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安全隱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

(四)橋梁通航淨空、船閘通航尺度、防洪堤標高不滿足設計要求;

(五)航道護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穩或牆後填方有嚴重沉陷變形;

(六)工程質量保證資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檢查專案不全、頻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資料,不能有效證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藝及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規定或資料反映出的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不能保證安全運營及正常使用。

第三章竣工質量評定

第十六條竣工質量評定是指水運工程交工驗收結束後、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專案在交工質量鑑定中存在的質量缺陷、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整改情況以及尾留工程的完成情況予以核查,對竣工資料整理情況予以審查,對建設專案工程質量狀況給予綜合評價。

第十七條竣工質量評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專案已按批准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體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執行,尾留工程投資額不得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

(二)專案試運營期結束,主要工藝裝置或設施通過除錯以及聯動除錯具備生產條件,主要技術引數達到設計要求;

(三)建設專案交工驗收合格;

(四)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經處理完畢,並經監理單位驗收合格;

(五)航道工程試執行期滿1年,一般港口工程試執行期滿3個月,設有系統裝卸裝置的港口工程,試執行期滿6個月,運**況正常,符合設計要求;

(六)需要實船適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

(七)竣工檔案資料齊全;

(八)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已編制完成竣工總結報告,其中建設單位對試執行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或缺陷已經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處理完畢,並提交了處理報告;

(九)經營企業或運營管理單位已完成工程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竣工質量評定實施程式:

(一)在專案試執行期內,質監機構不定期組織質量回訪檢查,對交工質量鑑定中存在的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以及試執行過程中出現其它質量問題予以檢查,及時發出質量監督檢查情況通報,並抄送相關交通行業主管部門;

(二)專案具備竣工質量評定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質監機構提出竣工質量評定申請(格式見附件4)。經核查符合要求的,質監機構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質量評定工作並印發竣工質量評定報告(格式見附件5),對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退回並且告知原因;

(三)質監機構應成立不少於5人的質量評定組實施竣工質量評定工作,對於技術複雜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九條竣工質量評定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核查工程交工質量鑑定及交工驗收提出的主要問題整改情況;

(二)核查試運營期是否產生新的質量問題及處理情況;

(三)檢查尾留工程質量;

(四)審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完整性;

(五)確定工程專案質量等級。

第二十條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時,不宜組織竣工質量評定:

(一)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仍然不合格的;

(二)港口裝卸裝置、船閘裝置和其它以裝置購置安裝工程為主(佔專案總投資50%以上)的工程未通過試執行或系統效能測試,系統效能引數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三)航道整治經乙個水文年的效果觀測分析,專案各河段(灘)整治綜合效果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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