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人身傷情鑑定標準

2021-03-08 10:20:50 字數 4537 閱讀 8689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參考)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時應引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16180-199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 總則

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鑑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準。本標準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

3.2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準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3.2.1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3.2.2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2.3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3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3.4 損傷程度評定

3.4.1

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3.4.1.1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3.4.1.2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3.4.2 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

3.4.2.1

對於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3.4.2.2

對於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並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並說明。

3.4.3 對於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分別進行損傷程度評定,並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作用。

3.5 損傷程度評定時機

3.5.1 應當參照本標準的具體條文規定,視損傷程度評定主要依據的不同情況,結合司法實踐分別進行評定。

3.5.2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3.5.3

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5.4

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複檢,做出鑑定結論。

3.6鑑定人條件

3.6.1 鑑定人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指派、聘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7 鑑定人權利

3.7.1 有權要求委託方提供鑑定所需材料。

3.7.2 有權了解與鑑定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調閱病歷,勘查現場等。

3.7.3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鑑定有關的問題。

3.7.4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被鑑定人進行身體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3.7.5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者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鑑定。

3.8 鑑定人義務

3.8.1 遵守操作規程,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進行檢驗並作記錄。

3.8.2 正確及時地作出鑑定結論,解答委託機關提出的與鑑定有關的問題。

3.8.3 依法迴避,依法出庭參加訴訟,保守案件秘密和個人隱私。

3.8.4 妥善保管委託鑑定的有關材料。

4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4.1 重傷一級

4.1.1 原發性腦幹損傷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

4.1.2 繼發性腦幹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或者伴去皮質狀態

4.1.3 損傷遺留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1.4 損傷遺留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礙

4.1.5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重度運動障礙

4.1.6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社會功能損害(極重度),言語功能喪失,持續6個月

4.2 重傷二級

4.2.1 原發性腦幹損傷或者繼發性腦幹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

4.2.2 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4.2.3 損傷遺留兩肢或者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4.2.4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4.2.5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6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7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2.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感受性(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4.2.9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1-34)之間,日常生活明顯依賴,社會功能損害(重度),言語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持續6個月

4.2.10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經常出現危險或者衝動行為,對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2.11 損傷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重度)

4.2.12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範藥物**1年,仍難以控制發作

4.2.13 損傷遺留平衡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4.3 重傷**

4.3.1 頭皮撕脫傷面積75cm2以上,完全離體

4.3.2 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4.3.3 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或者伴傷側面癱,或者伴傷側聽覺障礙

4.3.4 腦挫(裂)傷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徵

4.3.5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嚴重障礙,經6個月不恢復(本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4.3.6 顱內出血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陽性體徵

4.3.7 顱腦損傷後3週內影像學顯示:幕上血腫量達30ml(顳區血腫量達20ml),或者幕下血腫量達10ml

4.3.8 慢性顱內血腫有手術適應證

4.3.9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徵

4.3.10 重要周圍神經幹不完全損傷伴有客觀體徵的灼性神經痛

4.3.11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4.3.12 損傷遺留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3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4 損傷遺留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5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6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輕度運動障礙

4.3.17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表達性(運動性)失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3.18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35-49)之間,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19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明顯,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1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範藥物**1年,能控制發作

4.3.22 外傷性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

4.3.23 外傷後腦膿腫

4.3.24 外傷後腦積水有手術適應證

4.3.25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徵

4.3.26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有手術適應證

4.3.27 外傷性腦梗死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徵

4.3.28 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瘻

4.3.29 外傷後下丘腦症候群

4.3.30 外傷性尿崩症

4.3.31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重度),或者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人身傷情鑑定標準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的原則 方法 內容和等級劃分。本標準適用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規定的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致人重傷的 含 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的 造成輕微傷害的 損傷程度評定。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

人身損害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1.總則 1.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為基礎,結合我省法醫檢案經驗和實際情況,為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特制定本標準。1.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身損害的致殘程度鑑定。但法律 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規定的...

勞動鑑定標準

b.1分級系列 a 一級 1 極重度智慧型損傷 2 四肢肌力 3級或三肢癱肌力 2級 3 頸4以上截癱,肌力 2級 4 重度運動障礙 非肢體癱 5 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 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 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