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2022-12-23 06:42:04 字數 3285 閱讀 4092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四川新聞網5月26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現將《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鑑定標準,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九○年四月二日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202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發〈90〉6號印發)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第二條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證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帽狀鍵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公尺(兒童達10平方厘公尺);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公尺(兒童達5平方厘公尺)。第六條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公尺,兒童達6厘公尺;鈍器創口累計長

度達6厘公尺,兒童達4厘公尺。第七條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第九條眼損傷

(一)眼臉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

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第十條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條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第十二條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公尺。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公尺,(兒童達3厘公尺),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公尺(兒童達4厘公尺)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公尺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公尺;單塊面積2平方厘公尺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公尺;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公尺。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公尺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公尺。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肢體**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公尺(兒童達8厘公尺)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公尺(兒童達12厘公尺);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皮肢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第二十三條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條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

(三)zhe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zhe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第四章軀幹部和會**損傷

第二十七條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第三十條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會**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公尺(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挫傷致排尿困難;**部分缺損、畸形;**撕脫傷、**血腫、鞘膜積血;一側**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創口長度達2厘公尺;**創口長度達1厘公尺。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瘻或者肛管狹窄。第四十一條**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第四十二條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損傷第四十五條燒、燙傷

(一)燒燙傷佔體表面積: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條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徵的。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第五十一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本標準所定各種資料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第五十五條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

康的法醫學鑑定。

第五十六條本標準自2023年7月1日起試行。

輕傷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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