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審批政策解讀一

2022-12-23 06:42:02 字數 2558 閱讀 5879

藥包材藥用輔料關聯審評審批政策解讀(一)

2023年05月22日發布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23年8月9日發布《關於藥包材藥用輔料與藥品關聯審評審批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34號)、2023年11月23日發布《關於發布藥包材藥用輔料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2023年第155號)。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藥包材、藥用輔料與藥品註冊申請進行關聯申報有何要求?

在藥物臨床試驗申請階段,境內外上市製劑中未使用過的藥包材、藥用輔料,應進行關聯申報或由藥品註冊申請人按照2023年第155號通告要求一併提交全部研究資料;其他藥包材、藥用輔料,藥品註冊申請人應至少在藥品註冊申報資料中提供相關藥包材、藥用輔料的生產企業資訊、產品基本資訊、質量標準和檢驗報告書等相關資料。

未在藥物臨床試驗申請階段進行關聯申報或一併提交全部研究資料的,相關藥包材、。

二、藥包材、藥用輔料是否可以與藥品補充申請進行關聯申報?

藥品註冊申請人依據《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件4提出第1項、第6項、第10項補充申請事項,或依據《藥品技術轉讓註冊管理規定》(國食藥監注〔2009〕518號)提出第12項補充申請時,相關藥包材、藥用輔料可與上述補充申請進行關聯申報。

三、2023年第155號通告附件1藥用輔料申報資料專案「3.5生產工藝的開發」有何

要求?藥用輔料生產企業應根據輔料性質、研發情況和歷史沿革以及在製劑中的功能,盡可能提供詳細資料供審評使用。未能提供詳細資料的,應說明理由和依據。

四、藥包材、藥用輔料關聯申報資料流轉有何要求?

藥品及其關聯申報的藥包材、藥用輔料的申請人在同一省份內的,相應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藥品及關聯申報的藥包材、藥用輔料的申報資料同步寄送至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不在同一省份內的,藥品註冊申請人應及時關注藥包材、藥用輔料關聯申報的進展,確保申報資料同步寄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審評中心。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藥品審評中心對藥品註冊申請及其關聯申報的藥包材、藥用輔料的申報資料進行彙總,收齊所有申報資料後,啟動技術審評。

五、藥包材、藥用輔料批准證明檔案載明資訊變更後,是否需要提交補充申請?

藥包材、藥用輔料已批准資訊發生變更的,不單獨進行補充申請審評審批,不核發補充申請批件。藥包材、藥用輔料生產企業應主動開展相應的研究工作,及時通知相關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應對涉及到的藥品進行變更研究,保障藥品質量。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正在組織制定藥包材、藥用輔料變更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不得繼續使用的藥包材、藥用輔料有哪些?

國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藥包材、藥用輔料,不得繼續在原藥品中使用。

七、藥包材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進行關聯申報?

藥包材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不納入關聯審評審批的範圍。例如需要繼續加工成型的藥用玻璃管、橡膠及彈性體、塑料粒料,以及各種助劑、新增劑、填充劑等。

八、生物製品研發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佐劑是否進行關聯申報?

生物製品研發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佐劑,應符合生物製品註冊管理的相關要求,不納入關聯審評審批的範圍。

九、與藥品共線配套生產的藥包材有何要求?

對於注射劑、滴眼劑等藥品註冊申請,與藥品共線配套生產的塑膠袋、瓶等包裝材料,由藥品註冊申請人按照2023年第155號通告的相關規定一併提交研究資料,完成審評後不核發核准編號。上述與藥品共線配套生產的塑膠袋、瓶等包裝材料,僅供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使用。

十、2023年第134號公告發布之前已受理的進口輔料註冊申請有何要求?

2023年第134號公告發布之前已受理的進口輔料註冊申請,在取得臨床試驗批件後提出申報上市申請時,申請人應繼續按原規定提出上市申請。

十一、2023年第134號公告附件1中規定的不納入關聯審評審批的藥用輔料有哪些?

(一)矯味劑(甜味劑):如蔗糖、單糖漿、甘露醇、山梨醇、糖精鈉、阿司帕坦、三氯蔗糖、甜菊糖苷、葡萄糖、木糖醇、麥芽糖醇等。該類品種僅限於在製劑中作為矯味劑(甜

味劑)使用。

(二)香精、香料:如桔子香精、香蕉香精、香蘭素等。執行食品標準的,應符合現行版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 306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用香精》及gb 2993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用香料通則》等相關要求。

(三)色素(著色劑):如氧化鐵、植物炭黑、胭脂蟲紅等。執行食品標準的,應符合現行版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等相關要求。

(四)ph調節劑(包括注射劑中使用的ph調節劑):如蘋果酸、富馬酸、醋酸、醋酸鈉、枸櫞酸(鈉、鉀鹽)、酒石酸、氫氧化鈉、濃氨溶液、鹽酸、硫酸、磷酸、乳酸、磷酸二氫鉀、磷酸氫二鉀、磷酸氫二鈉、磷酸二氫鈉等。

(五)僅作為輔料使用、製備工藝簡單、理化性質穩定的無機鹽類(包括注射劑中使用的無機鹽類):如碳酸鈣、碳酸鈉、氯化鉀、氯化鈣、氯化鎂、磷酸鈣、磷酸氫鈣、硫酸鈣、碳酸氫鈉等。

(六)口服製劑印字使用的無苯油墨。

上述藥用輔料,現行版《中國藥典》已收載的,應符合現行版《中國藥典》要求;現行版《中國藥典》未收載的,應符合國家食品標準或現行版usp/nf、ep、bp、jp藥典標準要求;其他輔料,應符合藥用要求。

藥品註冊申請人在藥品註冊申請時,應至少在藥品註冊申報資料中提供藥用輔料的生產企業資訊、產品基本資訊、生產工藝資訊、產品質量標準、檢驗報告書等相關資料。上述輔料完成關聯審評後不核發核准編號。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根據工作需要對不納入關聯審評審批範圍的藥用輔料進行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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