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25-99 )
1 總則
1.0.1 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確判斷房屋結構危險程度,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確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
危險房屋鑑定及對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築和公共建築、保護建築和高層建築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險性鑑定,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符號、代號
2.1符號
房屋危險性鑑定使用符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lo—計算跨度;
h—計算高度;
n—構件數;
ndc—危險柱數;
ndw—危險牆段數;
ndmb—危險主梁數;
ndsb—危險次梁數;
nds—危險次梁數;
nc—柱數;
nmb—主梁數;
nsb—次梁數;
nw—牆段數;
ns—板數;
nd—危險構件數;
nrt—屋架;
ndrt—危險物價構件榀;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fdm—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sdm—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esdm—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r—結構構件抗力;
s—結構構件作用效應;
a—房屋a級的隸屬度;
b—房屋b級的隸屬度;
c—房屋c級的隸屬度;
d—房屋d級的隸屬度;
a—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
b—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
c—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度;
d—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
af—地基基礎a級隸屬度;
bf—地基基礎b級隸屬度;
cf—地基基礎c級隸屬度;
df—地基基礎d級隸屬度;
as—上部承重結構a級的隸屬度;
bs—上部承重結構b級的隸屬度;
cs—上部承重結構c級的隸屬度;
ds—上部承重結構d級的隸屬度;
aes—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
bes—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
ces—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
des—圍護結構d級的隸屬度;
結構構件重要性係數;
斜率。2.2代號
房屋危險性鑑定使用的代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a、b、c、d—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鑑定等級;
a、b、c、d—房屋危險性鑑定等級;
fd—非危險構件;
3 鑑定程式與評定方法
3.1鑑定程式
3.1.1房屋危險性鑑定應依次按下列程式進行:
1 受理委託:根據委託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鑑定內容和範圍;
2 初始調查: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並進行現場查勘;
3 檢測調查: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採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
4 鑑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資料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其危險等級;
5 處理建議:對被鑑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 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3.2 評定方法
3.2.1 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
3.2.2 第一層應為構件危險性鑑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
3.2.3 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維護結構)危險性鑑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3.2.4 第三層次應範圍房屋危險性鑑定,其等級評定應為a、b、c、d四等級。
4 構件危險性鑑定
4.1一般規定
4.1.1 危險構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4.1.2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礎
1)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2)條形基礎:以乙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
3)板式基礎:以乙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
2 牆體:以乙個計算高度、乙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
3 柱:以乙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4 梁、檀條、擱柵等:以乙個跨度、一根為一構件。
5 板:以乙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預製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為一構件。
4.2 地基基礎
4.2.1 地基基礎危險性鑑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4.2.2
地基基礎應站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牆連線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線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4.2.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於2mm/月,並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 地基生產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j7-81)規定的允許值,上部牆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於10mm,且房屋區域性傾斜率大於1%;
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於10mm,並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動跡象。
4.2.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基礎承載能力小於基礎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 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於2mm/月,並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4.3 砌體結構構件
4.3.1 砌體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鑑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線、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3.2
需對砌體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測定砌塊及砂漿強度等級,推定砌體強度,或直接檢測砌體強度。實測砌體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3.3
砌體結構應重點檢查砌體的構造連線部位,縱橫牆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砌體承重牆體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裂縫和位移狀況。注意其裂縫寬度、長度、深度、走向、數量及其分布,並觀測其發展狀況。
4.3.4 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受壓構件承載力小於其作用效應的85%(r/γos<0.85);
2 受壓牆、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於2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3 受壓牆、柱表面風華、剝落,砂漿粉化,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牆體或柱截面因區域性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
5 牆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於0.5mm;
6 牆、柱產生傾斜,其傾斜率大於0.7%,或相鄰牆體連線處斷裂成通縫;
7 牆、柱剛度不足,出現撓曲鼓閃,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
8 磚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牆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9 磚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沿母線裂縫,或拱曲面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鏽蝕嚴重,且拉桿體系失效;
10 石砌牆(或土牆)高厚比:單層大於14,二層大於12,且牆體自由長度大於6cm。牆體的偏心距達牆厚的1/6。
4.4 木結構構件
4.4.1 木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鑑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線、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4.2
需對木結構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木材的力學性質、缺陷、腐朽、蟲蛀和鐵件的力學效能以及鏽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木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4.3
木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腐朽、蟲蛀、木材缺陷、構造缺陷、結構構件變形、失穩狀況,木屋架端節點受裁面裂縫狀況,屋架出平面變形及屋蓋支撐系統穩定狀況。
4.4.4 木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木結構構件承載力小於其作用效應的90%(r/γos<0.90);
2 連線方式不當,改造有嚴重缺陷,已導致節點鬆動變形、滑移、沿剪下面開裂、剪壞和鐵件嚴重鏽蝕、鬆動致使連線失效等損壞;
勞動鑑定標準
b.1分級系列 a 一級 1 極重度智慧型損傷 2 四肢肌力 3級或三肢癱肌力 2級 3 頸4以上截癱,肌力 2級 4 重度運動障礙 非肢體癱 5 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 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 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
傷殘鑑定標準
a 最新傷殘鑑定標準一級 1 極重度智慧型損傷 2 四肢癱肌力 3級或三肢癱肌力 2級 3 頸4以上截癱,肌力 2級 4 重度運動障礙 非肢體癱 5 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 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 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
輕傷鑑定標準
篇一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 司 1990 6號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標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根據。第二條輕傷是指物理 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