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痺;
22)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0.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嚥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cm2,但<20cm2;
34)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瘻;
42)食管胸膜瘻;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迴腸大部;
46)直腸、**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瘻;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瘻不能修復者;
53)兩側**、副**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閉鎖;
61)會**瘢痕孿縮伴有**或尿道或**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症候群(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 /l)並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109/l(1500/mm3);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50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萎縮;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動病。
六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1)輕度智慧型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覆破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痺,或眼外肌損傷致複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瘻;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係改變,經手術**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瘻;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迴盲部;
48)**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併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創傷後萎縮,血睪酮低於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五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六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1)輕度智慧型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右股骨:右盆骨
右脛腓骨骨折:指的從膝蓋到腳跟的一段(小腿)
左跟骨:左腳腳後跟
左第5蹠骨骨折:小指頭
所謂「單肢癱」,就是指四肢中的乙個肢體存在有肌力的異常。而「肌力」是指肌肉收縮的力量,是人的機體或機體的某一部分肌肉工作(收縮或舒展)時克服內外阻力的能力。 根據肌力的情況,一般均將肌力分為以下六級:
0級完全癱瘓,不能作任何自由運動。
1級可見肌肉輕微收縮。
2級肢體能在床上平行移動。
3級肢體可以克服地心吸收力,能抬離床面。
4級肢體能做對抗外界阻力的運動。
5級肌力正常,運動自如。
工傷傷殘鑑定標準
最新工傷傷殘鑑定標準 最新工傷傷殘鑑定標準 gb t16180 200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 八級26 雙眼矯正視力等於 0.4 誤工損失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
工傷傷殘鑑定標準
最新工傷傷殘鑑定標準 2009年有效 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二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級傷殘標準的具體規定。1 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2 二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3 工傷與職業...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
職工受到工傷後,首先要做出工傷等級鑑定,工傷等級鑑定是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是對職工工傷後勞動能力的鑑定,即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進行受傷等級鑑定的標準。下面是找法網為您整理的工傷傷殘鑑定標準。1 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以下1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