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工作考核細則

2021-03-04 09:59:33 字數 4657 閱讀 845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公司環保工作,有效控制汙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改善廠區、生活區的環境質量,依據國家相關環保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合於公司所屬各單位環保設施、環保管理、環境監測和汙染物排放的考核。

第三條公司所屬各單位對本單位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要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適合實際的環保考核細則,加大力度進行環保考核。

第二章環保設施

第四條環保設施的管理,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制定和完善環保設施巡檢、日常維護、計畫檢修、臨時故障處理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必須把環保設施納入固定資產管理,按照生產裝置管理的要求管好、用好環保設施,使現有環保設施的處理效果得到充分發揮;要進一步完善環保設施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做好環保設施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做到嚴格按章操作,詳細記錄環保設施執行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和執行工況(狀態)。

(一)主體設施計畫檢修時,未把所屬的環保設施納入檢修計畫實施檢修,扣5000元/次。

(二)環保設施執行過程中未按要求對環保設施的執行工況(狀態)、引數進行記錄,未將環保設施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上一級管理部門(人員)報告並留下相關記錄,按環保違章處理扣2000元/次。

(三)未按裝置管理的要求對環保設施進行日常巡檢,按環保違章處理扣2000元/次。

(四)在環保設施日常維護、臨時故障處理過程中,因制度不完善、責任不落實,延誤環保設施的維護和檢修,扣5000元/次。

(五)對所屬的環保設施未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扣10000元/次。

第五條因環保設施維護、檢修需要停止執行的,必須提前24小時向公司安環處提交書面報告;緊急情況致使環保設施停止執行的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對無故停止環保設施執行或未按要求上報的,每台(套)扣10000元。在預定檢修期內未完成檢修,或檢修後環保設施仍不能正常執行的,每台(套)每次扣10000元。

第六條環保設施計畫檢修時,必須首先對設施內的汙染物去向做出妥善的安排,對在檢修過程中隨意排放設施內的廢水、汙泥、煙(粉)塵等汙染物的,按二級汙染事故處理,扣10000元/次。

第三章環保管理

第七條各單位要把環保工作納入生產經營管理之中,做到環保工作有主管領導,有專(兼)職環保管理人員;每月對環保工作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總結。未達到要求的,扣5000元/次。

第八條加強環保基礎管理,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根據環保管理的要求,建立臺帳對環保設施及運**況、環保檢查、環保考核、工業用水重複利用、危險廢物、放射性及射線裝置、危險化學品等相關基礎資料按月進行記錄,並按規定上報環保月報表,未做到的扣2000元/項·次。

第九條禁止大量用水沖洗地面打掃衛生的行為,各單位少量的地面沖洗水在進入公司總排水口之前,必須設定沉澱池進行沉澱並做倒達標排放,否則按環保違章處理,扣2000元/次。

第十條為了有效控制重點汙染源的異常排汙現象,公司設定重點汙染源監控點(詳見附件一),由安環處負責對各重點汙染源實施監控。

(一)煙(粉)塵排放點異常排汙行為的判斷標準以產塵點排塵時間大於2分鐘(含)為界,2分鐘≤排塵時間<5分鐘按環保違章處理,扣2000元/次;5分鐘≤排塵時間<10分鐘按三類汙染事故處理,扣5000元/次;10分鐘≤排塵時間<15分鐘按二類汙染事故處理,扣10000元/次;排塵時間≥15分鐘按一類汙染事故處理,扣20000元/次。

(二)廢水排放點異常排放行為是指:閉路迴圈設施發生廢水溢流;汙水處理設施發生汙水直排或泥漿外排,各類含油、酚、cod、nh3-n、ss、酸、鹼汙染物的廢水發生溢流;單位廢水排放口超標外排等;閉路迴圈設施發生廢水溢流扣5000元/次;汙水處理設施發生汙水直排按二類汙染事故考核,扣10000元/次;汙水處理設施發生泥漿外排按一類汙染事故考核,扣20000元/次;超標外排(溢流)的各類廢水,汙染物濃度超標3倍(含)以上的按二類汙染事故考核,扣10000元/次,超標5倍(含)以上的按一類汙染事故考核,扣20000元/次。

(三)對於一類、二類、三類汙染事故,各單位要按事故分析程式的要求,及時組織進行分析,並將分析和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公司安環處。

第十一條對公司下達的環保整改指令(工作安排)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未達到要求的扣3000-5000元/次。

第十二條各放射源及涉源單位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程式》的要求,做好在用、備用放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對在用放射源未按規定做好交**記錄的,按環保違章處理,扣2000元/次。

(二)對備用放射源未按規定做好治安保衛工作,沒有定期檢查記錄的,按環保違章處理,扣2000元/次。

(三)對發生放射源失控現象的按一類汙染事故進行考核,扣20000元/次。

第十三條各主要排汙單位要按照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工藝、技術、設施及排汙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並做好培訓演練工作,避免汙染事故的發生。

(一)凡發生本辦法認定的一類、二類、三類汙染事故的,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考核。

(二)凡發生超出本辦法汙染事故認定範圍內的汙染事故,按上級部門的分析結果進行處理,並根據事故及造成後果的大小扣責任單位50000-80000元/次,並核減單位領導正職年薪10%,副職按正職考核的75%進行核減,扣罰金額累計不超過年薪的50%。

第十四條對因工作不力,在上級部門各類檢查中受到通報批評的,扣罰責任單位10000元/次;受到上級部門罰款的,全部由責任單位獎金承擔,並核減單位領導正職年薪罰款額的10%,副職按正職考核的75%進行核減,扣罰金額累計不超過年薪的50%。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配合檢測中心做好汙染源的監測、取樣工作;檢測中心要按公司下達的監測任務按時、公平、公正地做好監測工作,對超標資料必須在2小時內向公司安環處報告。為了保證監測資料的公平、公正性,監測時應記錄主體設施的工況條件。

(一)由於被監測單位不配合,未為汙染源監測配備必要的工作條件,導致監測工作無法開展的,該汙染源一律按超標考核。

(二)對已具備監測條件的汙染源,檢測中心未按時完成監測任務或出具與事實明顯不符的監測資料,每個資料扣罰檢測中心2000元。

(三)對監測出的超標資料,檢測中心未在2小時內報安環處,每個資料扣罰檢測中心5000元。

第十六條體系工作考核

(一)環境因素識別不充分,重要環境因素識別漏項、缺項,扣2000元/項。

(二)未對重要環境因素制定適用的控制措施,扣2000元/項。

(三)日常作業過程中,員工不明了本崗位存在的環境因素、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相關內容,扣500元/人。

(四)對體系環保專項審核或日常檢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項或問題項,扣500元/項;對不符合項或問題項,未按要求整改或控制的,扣2000元/項。

第十七條二級單位對待公司環保檢查時,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一經查實扣5000元/項。

第十八條各單位未按本辦法的要求,制定環保考核細則,並按月對單位環保工作進行考核,扣5000元/項。

第十九條各單位每年至少組織員工進行二次環保管理制度、環境體系檔案、環境因素識別、環保設施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環保專業知識的學習、培訓和考試,每少一次,扣5000元。

第四章汙染源

第二十條各單位廢氣汙染源所配備的電除塵器、布袋除塵器、文氏管除塵器外排煙(粉)塵濃度在例行監測中出現超標現象,按以下計算公式扣獎:

實測濃度(mg/nm3)

2000元(實測濃度≥執行標準)

執行標準(mg/nm3)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廢氣汙染源所配備的其他除塵設施外排煙(粉)塵濃度在例行監測中出現超標現象,按以下計算公式扣獎:

實測濃度(mg/nm3)

1000元(實測濃度≥執行標準)

執行標準(mg/nm3)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廢水汙染源在例行監測中出現超標現象,按以下計算公式扣獎:

實測濃度(mg/l)

1000元(實測濃度≥執行標準)

執行標準(mg/l)

當外排濃度超標3倍(含)以上時,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執行。

ph值超標扣獎:ph<6時(6-實測值)×1000

ph>9時(實測值-9)×1000

第二十三條同一廢水排汙口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汙染因子超標的現象,環保考核時,按累計計算。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要按裝置管理的要求,嚴格控制裝置、設施的跑、冒、滴、漏,對裝置、設施出現明顯跑、冒、滴、漏的現象(包括運輸車輛物料灑落),扣2000元/臺(次)。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工業用水要嚴格遵循清、汙分流的原則,對清環水、濁環水混用或不按清、濁分流的要求回水,引起廢水外排的扣5000元/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重點汙染源監控點見附件一,由公司安環處以現場檢查、拍照的形式進行監控;各單位汙染源的考核因子、執行標準見附件二,由檢測中心負責監測。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安環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的考核辦法同時作廢。

附件1—(2):

公司重點汙染源監控點

1、第一煉鋼廠:1#、2#、3#轉爐排氣筒及廠房房頂;轉爐二次除塵;混鐵爐除塵;lf爐除塵;所屬除塵器放灰系統;轉爐汙水處理系統汙水外排口;連鑄廢水處理系統過濾器反沖洗水外排口,轉爐風機葉輪沖洗水。

2、第二煉鋼廠:新系統1#、2#轉爐排氣筒及廠房房頂,轉爐二次除塵;lf爐除塵;脫硫扒渣場地,中間包鑄余渣場地。

3、第一煉鐵廠:9#、10#高爐噴煤;9#、10#高爐礦槽;9#、10#高爐出鐵場;9#、10#高爐衝渣水,s1轉運站。

4、第二煉鐵廠: 6#、7#、8#、11#高爐出鐵場;6#、7#、8#、11#高爐礦槽、出鐵場除塵放灰系統;6# 8#、11#高爐噴煤;10#轉運站;6#、7#、8#、11#高爐瓦斯灰放灰點。

5、燒結廠:1#公路旁的兩個裝車點; 4#-8#燒結機機頭、機尾除塵器;成品、原料系統除塵;新系統石灰消化二次揚塵。

6、焦化廠:焦爐荒煤氣放散口;焦爐無菸裝煤煙塵排放點;新焦爐裝煤出焦除塵;篩焦樓除塵;幹熄焦除塵;所屬除塵器放灰系統;各類廢水(溢流)外排;新系統廢水外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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