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管理制度及目錄修改版

2021-03-04 00:41:53 字數 4786 閱讀 7720

氧氣、乙炔氣瓶管理制度

1. 氧氣、乙炔氣瓶的存放要有專用的廠房,並分別存放,不能跟其他材料混存。

2.氧氣、乙炔氣瓶在運輸過程中要分裝分運,不能混裝混運,瓶嘴要保證密封完好,不能有漏氣現象,防震圈完好無缺,出現漏氣防震圈缺損及時維修更換。

3.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瓶與瓶之間要保持10公尺以上的距離,不能將氧氣、乙炔瓶放在一起開啟使用;在使用期間瓶周圍不能有其他易燃、易爆品存在。

4.乙炔瓶在運輸及存放過程中要立放,不得平放。

5.氣瓶在裝卸過程中要輕拿輕放,避免瓶與瓶相互碰撞或與其他堅硬物發生碰撞,造成**事故。

6.空瓶和充滿氣體的瓶要分開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油脂庫管理制度

1. 所有油脂入庫前必須按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

2. 所有油脂必須入庫,不准露天存放。

3. 所有油脂必須分類碼放,並有醒目的標誌牌,標明名稱、規格、型號。

4. 油脂庫必須在醒目處懸掛「油庫重地,嚴禁煙火」的標誌。

5. 油脂庫必須有專人管理,其消防器材必須按規定配齊並經常檢查,失交、損壞的及時更換。

6. 油脂庫周圍要保持清潔衛生,確保無雜草,無易燃物,無有礙交通,影響安全救護的設施、雜物,確保道路暢通。

7. 嚴禁攜帶煙火進入油脂庫。

8. 空油桶應選擇合適的固定地點,碼放整齊。

裝置的前期管理制度

1.動力科根據裝置需求,做好裝置規劃,購置和驗收工作,加強前期管理.

2.礦需要增加主要生產裝置時,應有使用單位會同動力科提出增加裝置的技術效能,可靠性和維修性的要求,在機電礦長主持下,由戰略部、動力科、財務、使用單位參加,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作出購置決策.

3.裝置的選型應注意通用化, 標準化, 選購的裝置應經過鑑定, 有生產許可證, 非淘汰型產品, 購置計畫應由動力科會同各部門共同編制, 經機電礦長審批後執行. 裝置到貨後, 應由動力科組織驗收.

4.驗收合格裝置, 應及時安裝, 除錯後使用, 暫時不用的裝置, 零部件必須入庫妥善保管, 定期維護保養, 防止日曬, 灑淋鏽蝕, 損壞和丟失, 並做好防火、 防盜工作, 裝置嚴禁拆套使用.

5. 動力科要建立健全裝置的驗收交接, 建檔管理. 並將全部圖紙,、使用維護說明書、 質量檢查、 試驗驗收報告等技術資料交由動力科檔案室統一管理。

裝置改造更新與報廢管理制度

1.一般裝置的改造更新計畫由動力科根據礦發展規劃提出方案, 由機電礦長審批, 對主要裝置的改造更新, 應由總工程師組織技術論證, 報礦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2. 裝置的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理進行, 改造費用可列入大修費或其他費用.

3. 裝置更新的原則是: 用技術效能先進的裝置更換技術效能落後、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舊裝置,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 可以報廢更新.

3.1 裝置老化, 技術狀態落後, 耗能高, 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裝置.

3.2 通過修理, 雖然能恢復精度和效能, 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置價值80%, 須更新並作報廢處理.

3.3嚴重汙染環境, 危害人身健康, 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3.4遭受意外災害, 損壞嚴重, 無法修復的.

3.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裝置.

3.6裝置報廢可結合裝置清查, 作為動力科日常工作進行, 每年進行一次, 由主管礦長、副礦長、動力科、財務組成鑑定小組, 提出報廢意見, 按規定批准後執行.

3.7凡是已提完折舊的老舊裝置由礦長審批,報集團備案。

3.8 凡未提完折舊的老舊裝置. 需提前報廢時,由礦呈報. 經上級審批, 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3.9待報廢裝置在未批准前, 應妥善保管好, 已批准報廢的裝置應將其中可利用部分, 折價入帳, 入庫保管.

3.10 已批准報廢的裝置, 應辦理報廢的財務手續, 報廢裝置的殘值收益, 必須用於裝置改造和更新費用.

機電裝置使用、維護、檢修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我礦機電裝置管理, 合理使用有限的修理資金, 做到正確使用, 精心維護, 提高裝置完好率, 降低事故率,充分發揮機電裝置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 裝置大.中.小修的劃分及實施

1.工作任務的劃分

1.1日常檢修(小修)由裝置使用單位自己承擔.

1.2 一般檢修(中修)由機修廠承擔.

1.3大修原則上均由機修廠承擔, 機修廠無能力檢修裝置可外委修理.

2.檢修專案劃分

2.1 日常檢修(小修):按定期維修的內容或針對日常自檢和安全大檢查.

抽查發現問題, 部分拆卸零部件進行檢查修正, 更換或修復少數易磨損件, 基本上不拆卸裝置的主體部位, 通過檢查, 除錯緊固機件等技術手段恢復裝置使用效能.

2.2 一般檢修(中修), 根據裝置的技術狀態, 對裝置精度, 功能達不到要求的專案按需要進行針對性的檢修, 一般要部分解體, 修復或更換磨損機件, 必要時進行區域性刮研, 更換油質, 校正座標以恢復裝置精度和效能, 更換電機個別線圈和部分絕緣, 進行塗漆, 烘乾, 在檢修過程中充分利用鍍. 噴.

鑲. 粘. 焊等技術手段恢復其精度.

2.3 大修理: 對裝置進行全面修理, 使裝置完全恢復精度和額定動力, 要對裝置進行全面解體, 對所有零部件進行清洗檢查, 更換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 恢復裝置應有的精度和效能.

調整機械和電氣作業系統, 處理裝置基礎或更換裝置外殼, 配齊安全裝置或必要的附件, 重新噴漆或電鍍, 按裝置出廠的部頒大修標準進行驗收.

3. 業務管理規定

3.1 日常檢修的費用均由裝置使用單位自己承擔, 費用從本單位限額或經修配件費中出,並經主管領導審批。

3.2待修裝置大. 中.小修必須嚴格按《靈新煤礦安全管理制度彙編》中第4.3.11條例規定, 由動力科簽訂。

3.3動力科負責全礦大、中修理費的使用,認真編寫月度大、中修理計畫,上報戰略部,在礦生產經營計畫中安排。

3.4大、中修理任務根據裝置效能,由機修廠或外委修理,礦機修廠不能進行修理可外委修理,但必須由動力科及礦主管領導與外委單位簽定合同,按合同履行。

3.5機修廠必須嚴格按照礦下發的大、中修理計畫,認真編制檢修工序,檢修需用配件、材料等計畫,須經機電礦長審批後由**採購。

3.6動力科應及時採購大、中修理所需材料配件,因材料影響檢修任務的,由動力科承擔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處罰。

3.7承擔檢修任務的單位嚴格按照計畫及標準檢修好裝置,並做好檢修記錄、臺帳,每月末將檢修記錄報動力科存檔。

3.8檢修後的機電裝置,必須由動力科和承擔修理的單位共同驗收簽字,記錄建帳,防爆裝置必須由礦專職防爆檢查員驗收簽證。

3.9驗收的裝置一律交動力科保管、發放,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完好裝置上的零配件。

機電裝置保管、發放、**管理制度

(一)、裝置的保管

1、 全礦機電裝置(包括電纜、五小電器、配件)一律由動力科統一管理,建帳、立卡,做到帳、卡、物相統一。

2、 設相應的裝置、配件庫房,並有專人負責。裝置、電纜數目清晰,並統一編號。

3、 機電裝置、五小電器、電纜等應分類存放,妥善保管,確保其質量不受影響。

4、 動力科必須做好防濕、防火工作,以免機電裝置損壞。

(二)、裝置的發放、**

1、 各單位領取裝置、電纜時,必須由該單位負責人和礦有關領導簽字到動力科辦理相關手續,攜本單位裝置手冊辦理領用,動力科應做好裝置檔案、註明用途、使用地點、裝置名稱、編號,否則不予發放。

2、 動力科發放的裝置必須有裝置發放簽證,簽證可貼在裝置內腔或可開啟的蓋子內側,簽證內容有:發放人、發放時間、使用地點。

3、 發放的裝置必須是完好的,入井的裝置必須要有礦專職防爆檢查人員的簽證,否則使用單位不得接收使用。

4、 各使用單位交回的裝置,須有使用單位負責人與動力科和機修廠聯絡,交回到指定地點,由動力科、機修廠和使用單位現場驗收。動力科將完好裝置與待修裝置分類存放,機修廠將損壞,丟失的裝置配件、零部件做詳細記錄,並出據裝置進廠驗收單,由三方簽字後方可作為檢修和考核依據。

5、 使用單位**裝置時,不得隨意將裝置碼放在工業廣場和本單位庫房,不得拆除零配件留用,動力科一經發現後應及時通知和下發裝置**通知單,責令該單位按期交回,逾期不交者除按原值賠償和裝置逾期不交回有關規定執行外,並處以加倍的罰款。

6、 機電裝置的調撥一律由主管機電的副礦長審批,動力科統一辦理,各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互相借用。閒置裝置和指定**的裝置必須按照動力科下放的裝置**通知單及時**,逾期不交者,動力科及時考核並反饋到戰略管理部。

7、 全礦各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靈新煤礦裝置管理辦法》,對所使用的裝置情況每月檢查核對一次,並於每月25日前到動力科對帳。

電纜、電纜鉤、五小電器管理制度

一、 電纜

1、4平方公釐(包括4平方公釐)以上的電纜由動力科統一管理。

動力科負責計畫編制、出票、建帳、編號,各使用單位需用電纜時需經動力科審核認定,由礦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2、動力科與電纜使用單位建立保管手冊,使用單位不得將電纜保管手冊丟失、塗改、缺頁等,電纜領取單位由專人負責,雙方在保管手冊上簽字後方可領取,交回後及時登出。

3、使用單位領取的電纜,由於管理不善而被損壞的,按損壞程度和數量的100%賠償,丟失電纜按原值賠償;電纜做頭時必須按實際需用長度剝皮,不得隨意截割,實際做頭損失率按年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4%,如超過電纜頭所限的長度,按每公尺電纜的原值進行罰款,不經請示隨便割斷一次罰款200-500元,超過兩次以上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損壞的電纜機修廠修補後,由動力科驗收後,方可領取。

4、各單位需用電纜時,必須提供用途,使用地點、負荷、長度,動力科管理員核算後,方可發放使用,各單位不得私自存放電纜,閒置電纜及時交回,違者經查出後三日內不交者,給予200-500元處罰。

5、使用裝置及電纜單位必須提前3天到動力科辦理審批手續。由於工作面地點變動需要交接裝置和電纜的必須有移交單位、接受單位、動力科三對面進行現場交接簽字,及時辦理轉帳手續。

6、電纜要進行編號、壓號,實行帳、卡、圖牌闆管理。

7、移動變電站出來的低壓饋電二次側電纜,由使用單位維護,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單位共用一條電纜時,由用電負荷大的單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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