緯一路各工種操作規程

2021-03-04 00:38:51 字數 4892 閱讀 1901

緯一路改造工程各工種操作

規程土石方機械基本要求

第一條:機械進入現場前,應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涵洞是上部淨空和下部承載能力,保證機械安全通過。

第二條:機械通過橋梁時,應採用低速檔慢行,在橋面上不得轉向或制動。承載力不夠的橋梁,事先應採取加固措施。

第三條:作業中,應隨時監視機械各部位的運轉及儀表指示值,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修。

第四條:機械執行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修。在修理(焊、鉚等)工作裝置時,應使其降到最低位置,並應在懸空部位墊上墊木。

第五條: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並應按照本規程的規定留出安全距離。

第六條:作業前,應根據建設方提供的資料,實地踏勘施工場地明設或暗設的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等設定物的及走向,並採用明顯記號表示。嚴禁在離電纜溝槽1m距離以內作業。

第七條:在施工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工,待採取措施並符合作業安全條件時,方可繼續施工:

(1)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發生坍塌危險時;

(2)氣候突變,發生暴雨、水位暴漲或山洪暴發時;

(3)在爆破警戒區內發出爆破訊號時;

(4)地面湧水冒泥,出現陷車或因雨天發生坡道打滑時;

(5)工作面淨空不足以保證安全作業時;

(6)施工標誌、防護設施損毀失效時。

第八條: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應在機械迴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迴轉半徑以內工作時,應停止機械迴轉並制動好後,方可作業。

第九條:雨期施工,機械作業完畢後,應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地面上。

第十條:當挖土深度超過5m或發現有地下水以及土質發生特殊變化等情況時,應根據土的實際效能計算其穩定性,再確定邊坡坡度。

第十一條:當對石方或凍土進行爆破作業時,所有人員、機具應撒至安全地帶或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單鬥挖掘機操作規程

第一條:單鬥挖掘機的作業和行走場地應平整堅實,對鬆軟地面應墊好枕木或墊板,沼澤地區應先作路基處理,或更換濕地專用履帶板。

第二條:輪胎式挖掘機使用前應支好支腿並保持水平位置,支腿應置於作業面的方向,轉向驅動橋應置於作業面的後方。採用液壓懸掛裝置的挖掘機,應鎖住兩個懸掛液壓缸。

履帶式挖掘機的驅動輪應置於作業面的後方。

第三條:平整作業場地時,不得用鏟斗進行橫掃或鏟斗對地面進行夯實。

第四條:挖掘岩石時,應先進行爆破。挖掘凍土時,應採用破冰錘或爆破法使凍土層破碎。

第五條:挖掘機正鏟作業時,除鬆散土外,其最大開挖高度和深度,不應超過機械本身效能規定。在拉鏟或反鏟作業時,履帶距工作面邊緣距離應大於1.

0m,輪胎距工作面邊緣距離應大於1.5m。

第六條:作業前重點檢查專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訊號及報警裝置等齊全有效;

(2)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符合規定。

(3)各鉸接部分連線可靠;

(4)液壓系統無洩露現象;

(5)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第七條:啟動內燃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1)啟動前,應將主離合器分離,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有減壓裝置的柴油機,應先開啟減壓閥。

(2)用搖柄啟動汽油機時,由下向上提動,嚴禁向下硬壓或連續搖轉。用手拉繩啟動時,不得將繩的一端纏在手上。

(3)用小發動機啟動柴油機時,每次啟動時間不得超過5min。

第八條:啟動後,接合動力輸出,應先使液壓系統從低速到高速空載迴圈10~20min,無吸空等不正常雜訊,工作有效,並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運轉,順序操縱各工作機構並測試各制動器,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第九條:作業時,挖掘機應保持水平位置,將行走機構制動住,並將履帶或輪胎楔緊。

第十條:遇較大的堅硬石塊或障礙物時,應待清除後方可開挖,不得用鏟斗破碎石塊、凍土或用單邊鬥齒硬啃。

第十一條:挖掘懸崖時,應採取防護措施。作業面不得留有傘沿及鬆動的大塊石,當發現有塌方危險時,應立即處理或將挖掘機撤至安全地帶。

第十二條:作業時,應待機身停穩後再挖土,當鏟斗未離開工作面時,不得作迴轉、行走等動作。迴轉制動時,應使用迴轉制動器,不得用轉向離合器反轉制動。

第十三條:作業時,各操縱過程應平穩,不宜緊急制動。鏟斗公升降不得過猛,下降時,不得撞碰車架或履帶。

第十四條:鬥臂在抬高及迴轉時,不得碰到洞壁、溝槽側面或其他物體。

第十五條:向運土車輛裝車時,宜降低挖鏟斗,減小卸落高度,不得偏裝或砸壞車廂。運土汽車未停穩或司機未離開駕駛室前,鏟斗不得越過駕駛室裝車。

第十六條:作業中,當液壓缸伸縮將達到極限位時,應動作平穩,不得衝撞極限塊。

第十七條:作業中,當需制動時,應將變速閥置於低速位置。

第十八條:作業中,當發現挖掘機突然變化,應停機檢查,未查明原因前嚴禁擅自調整分配閥壓力。

第十九條:作業中不得開啟壓力表開關,且不得將工況選擇閥的操縱手柄放在高速擋位置。

第二十條:反鏟作業時,鬥臂應停穩後再挖土。挖土時,斗柄伸出不宜過長,提鬥不得過猛。

第二十一條:作業中,履帶式挖掘機作短距離行走時,主動輪應在後面,鬥臂應在正前方與履帶平行,制動住迴轉機構,鏟斗應離地面lm。上、下坡道不得超過機械本身允許最大坡度,下坡應慢速行駛。

不得在坡道上變速和空檔滑行。

第二十二條:輪胎式挖掘機行駛前,應收回支腿並固定好,監控儀表和報警訊號燈應處於正常顯示狀態、氣壓表壓力應符合規定,工作裝置應處於行駛方向的正前方,鏟斗應離地面lm。長距離行駛時,應採用固定銷將迴轉平台鎖定,並將迴轉制動板踩下後鎖定。

第二十三條:當在坡道上行走且內燃機熄火時,應立即制動並楔住履帶或輪胎,待重新發動後,方可繼續行走。

第二十四條: 作業後,挖掘機不得停放在高邊坡附近和填方區,應停放在堅實、平坦、安全的地帶,將鏟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所有操縱桿置於中位,關閉操縱室和機棚。

第二十五條: 履帶式挖掘機轉移工地應採用平板拖車裝運。短距離自行轉移時,應低速緩行,每行走500~1000m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檢查和潤滑。

第二十六條:保養或檢修挖掘機時,除檢查內燃機執行狀態外,必須將內燃機熄火,並將液壓系統卸荷,鏟斗落地。

第二十七條:利用鏟斗將底盤頂起進行檢修時,應使用墊木將抬起的輪胎墊穩,並用木楔將落地輪胎楔牢,然後將液壓系統卸荷,否則嚴禁進入底盤下工作。

挖掘裝載機操作規程

第一條:挖掘裝載機的挖掘及裝載作業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第二條:挖掘作業前應先將裝載鬥翻轉,使斗口朝地,並使前輪稍離開地面,踏下並鎖住制動踏板,然後伸出支腿,使後輪離地並保持水平位置。

第三條:作業時,操縱手柄應平穩,不得急劇移動;動臂下降時不得中途制動。挖掘時不得使用高速檔。

第四條:迴轉應平穩,不得撞擊並用於砸實溝槽的側面。

第五條:動臂後端的緩衝塊應保持完好;如有損壞時,應修復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移位時,應將挖掘裝置處於中間運輸狀態,收起支腿,提起提公升臂後方可進行。

第七條:裝載作業前,應將挖掘裝置的迴轉機構置於中間位置,並用拉板固定。

第八條:在裝載過程中,應使用低速檔。

第九條:鏟斗提公升臂在舉公升時,不應使用閥的浮動位置。

第十條:在前四閥工作時,後四閥不得同時進行工作。

第十一條:在行駛或作業中,除駕駛室外,挖掘裝載機任何地方均嚴禁乘坐或站立人員。

第十二條:行駛中,不應高速和急轉彎。下坡時不得空檔滑行。

第十三條:行駛時,支腿應完全收回,挖掘裝置應固定牢靠,裝載裝置宜放低,鏟斗和斗柄液壓活塞桿應保持完全伸張位置。

第十四條:當停放時間超過1h時,應支起支腿,使後輪離地;停放時間超過ld時,應使後輪離地,並應在後懸架下面用墊塊支撐。

推土機操作規程

第一條:推土機在堅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帶作業時,應先進行爆破或用鬆土器翻鬆。在沼澤地帶作業時,應更換濕地專用履帶板。

第二條:推土機行駛通過或在其上作業的橋、涵、堤、壩等,應具備相應的承載能力。

第三條:不得用推土機推石灰、菸灰等粉塵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塊的作業。

第四條:牽引其他機械裝置時,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牽引鋼絲繩的連線應牢固可靠。在坡道或長距離牽引時,應採用牽引杆連線。

第五條:作業前重點檢查專案應符合下列要求:

(l)各部件無鬆動、連線良好;

(2)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等符合規定;

(3)各系統管路無裂紋或洩漏;

(4)各操縱桿和制動踏板的行程、履帶的鬆緊度或輪胎氣壓均符合要求。

第六條:啟動內燃機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

第七條:推土機行駛前,嚴禁有人站在履帶或刀片的支架上,機械四周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開動。

第八條:採用主離合器傳動的推土機接合應平穩,起步不得過猛,不得使離合器處於半接合狀態下運轉;液力傳動的推土機,應先解除變速桿的鎖緊狀態,踏下減速器踏板,變速桿應在一定檔位,然後緩慢釋放減速踏板。

第九條:在塊石路面行駛時,應將履帶張緊。當需要原地旋轉或急轉彎時,應採用低速檔進行。當行走機構夾人塊石時,應採用正、反向往復行駛使塊石排除。

第十條:在淺水地帶行駛或作業時,應查明水深,冷卻風扇葉不得接觸水面。下水前和出水後,均應對行走裝置加註潤滑脂。

第十一條:推土機上、下坡或超過障礙物時應採用低速檔。上坡不得換檔,下坡不得空檔滑行。

橫向行駛的坡度不得超過10°。當需要在陡坡上推土時,應先進行填挖,使機身保持平衡,方可作業。

第十二條:在上坡途中,當內燃機突然熄滅,應立即放下鏟刀,並鎖住制動踏板。在分離主離合器後,方可重新啟動內燃機。

第十三條:下坡時,當推土機下行速度大於內燃機傳動速度時,轉向動作的操縱應與平地行走時操縱的方向相反,此時不得使用制動器。

第十四條:填溝作業駛近邊坡時,鏟刀不得越出邊緣。後退時,應先換檔,方可提公升鏟刀進行倒車。

第十五條:在深溝、基坑或陡坡地區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 其垂直邊坡高度不應大於2m。

第十六條:在推土或鬆土作業中不得超載,不得作有損於鏟刀、推土架、鬆土器等裝置的動作,各項操作應緩慢平穩。無液力變矩器裝置的推土機,在作業中有超載趨勢時,應稍微提公升刀片或變換低速檔。

第十七條:推樹時,樹幹不得倒向推土機及高空架設物。推屋牆或圍牆時,其高度不宜超過2.5m。嚴禁推帶有鋼筋或與地基基礎連線的混凝土樁等建築物。

第十八條:兩台以上推土機在同一地區作業時,前後距離應大於8.0m;左右距離應大於1.5m。在狹窄道路上行駛時,未得前機同意,後機不得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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