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主要技術規定

2021-03-04 00:37:18 字數 3517 閱讀 5903

(修訂版)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

2023年10月

目錄第一條目的與任務 1

第二條調查週期 1

第三條調查總體 1

第四條總體抽樣精度 1

第五條復位精度 2

第六條調查因子精度 3

第七條土地型別(地類) 3

第八條植被型別 7

第九條濕地型別 8

第十條土地退化 10

第十一條森林分類 13

第十二條區域劃分因子 18

第十三條地形因子 20

第十四條土壤因子 22

第十五條樹種(組)劃分 23

第十六條齡組劃分 24

第十七條森林結構 25

第十八條森林分級 25

第十九條森林健康 28

第二十條地類變化原因 29

第二十一條其它樣地因子 31

第二十二條樣木因子 34

第二十三條其它標準 36

第二十四條基本方法 36

第二十五條面積測定 36

第二十六條固定樣地布設 37

第二十七條固定樣地標誌 37

第二十八條固定樣地調查 37

第二十九條樣地每木檢尺 43

第三十條其它因子調查 44

第三十一條調查記錄檢查 45

第三十二條資料輸入 46

第三十三條邏輯檢查 46

第三十四條立木材積表 47

第三十五條統計資料預處理 47

第三十六條森林資源現狀及精度 49

第三十七條森林資源動態分析 50

第三十八條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統計表 53

第三十九條質量管理 57

第四十條檢查內容 58

第四十一條檢查數量 60

第四十二條檢查方法 60

第四十三條質量評定 61

第四十四條調查成果 62

第四十五條成果使用 63

附件: 1樣地調查記錄表

2成果統計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任務

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簡稱一類清查)是以掌握巨集觀森林資源現狀與動態為目的,以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下簡稱省)為總體,通過對固定樣地進行定期複查的森林資源調查方法。它是全國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綜合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制定和調整林業方針政策、規劃、計畫,監督檢查領導幹部實行森林資源消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依據。

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的任務是及時、準確查清森林資源的數量、質量及其消長動態;了解森林生態系統的現狀和變化趨勢,對全國以及各省的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其主要內容是:

一、制定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技術方案及實施操作細則;

二、進行樣地設定及調查;

三、建立和更新森林資源連續清查資料庫;

四、進行資源統計、分析及評價;

五、提供各省及全國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成果;

六、建立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資訊管理系統。

第二條調查週期

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以省為單位,每五年複查一次。每年開展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的省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安排。要求當年開展複查,當年年底向國家林業局上報複查成果。

第三條調查總體

森林資源連續清查要求以全省範圍為總體進行調查。當省內的森林資源分布及地形條件差異較小時,應以全省為乙個調查總體;當森林資源分布及地形條件差異比較大時,可在乙個省內劃分若干個副總體。但所劃分的副總體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條總體抽樣精度

以全省範圍作為—個總體時,總體的抽樣精度即為該省的抽樣精度(按95%可靠性);乙個省劃分為若干個副總體時,要將各副總體按分層抽樣進行聯合估測得到全省的抽樣精度。

一、森林資源現狀抽樣精度要求

(一) 有林地面積:凡森林覆蓋率10%以上的省為95%以上;覆蓋率10%以下的省為90%以上。

(二) 人工林面積:凡人工林面積佔林地面積5%以上的省為90%以上,其餘各省為85%以上。

(三) 活立木蓄積:凡活立木蓄積量在5億立方公尺以上省份為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市為85%以上,其餘省份為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積量消長動態精度

(一) 總生長量:活立木蓄積量在5億立方公尺以上為90%以上,其餘各省為85%以上。

(二) 總消耗量:活立木蓄積量在5億立方公尺以上為80%以上,其餘各省不作具體規定。

(三) 活立木淨增量,應作出增減方向性判斷。

第五條復位精度

一、固定樣地復位率

要求達到98%以上。樣地復位標準為:樣地四個角樁、坑糟、四條邊界及樣地內樹木編號和檢尺胸徑位置完全復位。

但考慮到有些地區固定樣地在復位時還會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因此,除按上述要求外,還可根據下列標準來確定:

l.復位時能找到定位樹或其它定位物,確認出樣地的乙個固定標樁(或土坑)和一條完整的邊界,分辨出樣地內樣木的編號及胸徑檢尺位置,並通過每木檢尺區別出保留木、進界木、採伐木及枯損木等,可以作為樣地復位。

2.前期樣地內的林木已被採伐並找不到固定標誌,但能確認(如利用前期的***座標)原樣地落在採伐跡地內時,可定為復位樣地。

3.對於落在大面積無蓄積的無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經濟林和非林地內的固定樣地,復位時雖然找不到固定標誌,但仍能確認其樣地位置不變時可以作為復位樣地。

4.對於落在急坡和險坡,不能進行周界測設的固定樣地,複查時能正確判定兩期樣點所落位置無誤,且地類、林分型別的目測也無誤時,視為復位樣地。

二、固定樣木復位率

要求達到95%以上。樣木復位標準為:凡固定樣地內前期樣木的編號及胸徑檢尺位置能正確確定,並經胸徑複測,前期樹種、胸徑均無錯測為復位樣木。

考慮到特殊情況的存在,滿足下列條件時也定為樣木復位:

1.能確認前期樣木已被採伐或枯死者為復位樣木。

2.樣木編號能確認,但因採脂、蟲害、火災因素,引起間隔期內胸徑為負生長的樣木,視為復位樣本。

3.樣木編號已不能確認,但依據樣木位置圖,按樣木與其周圍樣木的相互關係及樹種、胸徑判斷,能確定為前期對應樣木者,為復位樣木。

第六條調查因子精度

1.引點定位:標樁位置在地形圖上誤差不大於lmm,引點至樣地的測量距離誤差小於l%,***座標誤差不得超過10m。

2.周界誤差:新設或改設樣地閉合差小於0.5%,復位樣地周長誤差小於1%。

3.檢尺株數:大於或等於8cm的應檢尺株數不允許有誤差;小於8cm的應檢尺株數,允許誤差為10%,最多不超過3株。

4.胸徑測量:胸高直徑等於或大於20cm的樹木,測徑誤差小於1.5%,胸徑小於20cm的樹木,胸徑測量誤差小於0.3cm。

5.樹高測量:當樹高為10m以下時小於3%,10m以上時小於5%。

6.地類、起源、林種、優勢樹種等因子不應有錯。

第二章技術標準

第七條土地型別(地類)

一、型別劃分

土地型別(以下簡稱地類)是根據土地的覆蓋和利用狀況而劃定的型別,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個一級地類。其中,林地劃分為12個二級地類,25個**地類。見表1。

地類劃分的最小面積為0.067hm2(1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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