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違約及其處理

2021-03-04 00:34:13 字數 4862 閱讀 4058

一、案例

案例一:

甲公司與乙勘察設計單位簽訂了乙份勘察設計合同,合同約定;乙單位為甲公司籌建中的商業大廈進行勘察、設計,按照國家頒布的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費;乙單位應按甲公司的設計標準、技術規範等提出勘察設計要求,進行測量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設計工作,並在××××年5月l日前向甲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和設計檔案。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甲公司同時與丙建築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了開工日期。

但是,不料後來乙單位遲遲不能提交出勘察設計檔案。丙建築公司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做好了開工準備,如期進駐施工場地。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乙單位遲延36天提交勘察設計檔案。

此時,丙公司已窩工18天。在施工期間,丙公司又發現設計圖紙中的多處錯誤,不得不停工等候甲公司請乙單位對設計圖紙進行修改。丙公司由於窩工、停工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否則不再繼續施工。

甲公司將乙單位起訴到法院,要求乙單位賠償損失。法院認定乙單位應承擔違約責任。

該案中乙單位不僅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交勘察設計檔案,致使甲公司的建設工期受到延誤,還造成丙公司的窩工,而且勘察設計的質量也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建單位丙公司因修改設計圖紙而停工、窩工。根據《合同法》「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檔案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乙單位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給甲公司造成損失,應負賠償甲公司損失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283條,甲公司因圖紙不到位給丙公司造成的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

案例二:

2023年5月,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了乙份工程建設合同。合同規定:由承包方承建該發包方的供水管線工程。

合同對工期、質量、驗收、撥款、結算等都作了詳細規定。2023年6月,供水管線工程進行隱蔽之前,承包方通知該發包方派人來進行檢查。然而,發包方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派人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由於未經檢查,承包方只得暫時停工,並順延工程日期十餘天,該承包方為此蒙受了近5萬元的損失。工程逾期完工後,發包方拒絕承擔承包方因停工所受的損失,反而以承包方逾期完工應承擔責任為由,上訴至法院。

本案的糾紛是因隱蔽工程的驗收而引起的。由於隱蔽工程在整體工程竣工後不便於驗收,而隱蔽工程的質量又至關重要,因此《合同法》專門規定了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本案的關鍵在於承包人是在供水管線工程隱蔽之前通知發包人前來檢查的,而發包人卻遲遲不去檢查,致使承包人被迫停工十餘天,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可見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與工程逾期完工有直接關係。而發包方之所以反訴承包方,是因為承包沒有在通知的時候以書面方式送達至發包方,導致無據可查,不能證明自己盡了通知的義務,而自己的工期拖延也在法院看來於理無據,反而被發包方反咬一口。

正常情形下,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承包人有權要求工期順延並要求發包人承擔其所受經濟損失5萬元。

案例三:

2023年3月18日,××省某建築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按法定程式在××市首個景觀道路×標段工程的投標中競標成功,並在當日與該工程的專案業主××置業公司簽訂了標的達1386.48萬元的承建合同。該合同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合同規定這項工程由市政工程分公司帶資承建,開工當年給付500萬元,其餘由承包方自籌,建設工期為從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4月18日,建成並驗收合格後,由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餘的全部工程款。

2023年11月28日,該工程經過置業公司多次變更設計,提前竣工,並在2023年4月16日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2023年11月28日,由市政工程分公司負責承建的這項工程的結算報告報送到置業公司。根據設計變更(有置業公司工程師的簽證為據)調公升後的結算報告,置業公司應支付給市政工程分公司工程款2467萬元,扣除已支付的500萬元,還應給付1967萬元。但置業公司在收到市政工程分公司提交的結算報告後一直未予以答覆,雙方因此產生了糾紛。

這起糾紛中涉及到乙個癥結問題就是:在承包方如約遞交了工程結算資料,發包方卻遲遲對結算資料不加以審定認可結算款項時,工程款該如何界定?業主、發包人拖延結算不予支付工程款有哪些懲罰措施?

承包方應當怎樣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的結算,向來是很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重點,對此,我們將在風險及其應對部分詳加分析。

二、常見違約情形及其應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包括業主、總包發包人、勞務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協議,其違約由兩個方面構成,發包人違約,其次是承包人違約,在特殊情況下,會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情事變更導致合同履行環境的變化,從而造成合同履行的變化。下面我們將站在承包人的角度具體分析業主違約的各種違約情形以及怎麼應對的的問題:

1、圖紙拖延

圖紙是施工的依據,也是開工的先決條件,圖紙同時也是造價的基礎,是承包方和發包方進行工程結算的依據。

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設計圖紙一拖再拖、大量的設計變更、圖紙多處錯誤是經常發生的事情,而在有的工程中,可能出現施工過程中,業主對主體結構進行大規模的修改,導致原來的施工圖紙無法使用的情形。面對各色各樣的圖紙問題,承包單位不僅面臨技術上的難題,還要面對因圖紙拖延或者變化帶來的工期、質量、造價方面的風險。除此之外,業主還可能通過口頭通知、現場指導等非書面非正式的方式要求施工單位按照業主要求進行施工,對原圖紙進行事實上的修改,使承包單位承受更大的風險。

面對業主的圖紙違約可能給承包商帶來的風險,我們認為承包商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防範和應對:

1、在工程施工前,請求業主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方式提供施工圖紙,同時由承包方、發包方及設計方對設計圖紙共同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以確保圖紙在準確的時間節點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得以提供,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由業主確認無誤;

2、對於業主在施工過程中要求的圖紙修改、變更等,不接受以口頭形式的請求,要求其以書面方式提供,並製作相應的工程簽證及索賠,請求甲方予以確認,對於圖紙的具體變動保留相應的圖紙及書面檔案,並由雙方對最終的施工圖紙進行確認。

3、對於可能因業主圖紙違約發生的費用、可能造成的工期、質量問題對業主進行提示,明確該費用、責任由業主承擔(參見合同法),在徵得業主同意後再按照修改後的圖紙施工,上述費用、問題發生時,製作相應的簽證索賠要求甲方按照承諾確認;

4、最後,根據圖紙修改,及時準確的製作竣工圖,雙方及時依據該圖紙進行竣工結算。另外,妥善保管施工圖、竣工圖,作為將來結算以及發生糾紛時核定工程量和工程造價的依據。

2、隱蔽工程

案例二中,合同雙方就因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發生糾紛,並導致了訴訟。隱蔽工程,通常是指被建築物遮掩的工程,包括地基工程、鋼筋工程、承重結構工程、防水工程、裝修與裝置工程,建築物的地基,供水、供氣、供熱、管線,電氣管線等都屬於隱蔽工程。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根據該條的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通知發包人檢查一般是在承包人自檢合格以後48小時內。發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通知以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或合理時間內,開始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後雙方共同簽署「隱蔽工程驗收簽證」及相應記錄。

發包人沒有按期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的,承包人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檢查,並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同時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材料和構件積壓的損失。如果是『承包人未通知發包人檢查而自行封閉隱蔽工程的,發包人事後有權要求對已隱蔽的工程進行檢查,承包人應當按照要求破壞已覆蓋的工程並於檢查後修復,檢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果承包人已經通知發包人檢查而發包人未及時檢查,事後發包人又要求檢查的,檢查費用的承擔需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隱蔽工程檢查後發現該項工程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二是對隱蔽工程檢查後發現該工程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檢查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對於隱蔽工程及其驗收,承包人應當注意一下三點:

1、隱蔽工程完工後,及時通知業主驗收,以免延誤工期;

2、在隱蔽工程驗收合格雙方簽訂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之前,不要自行將隱蔽工程隱蔽,避免重複施工帶來的損失和麻煩;

3、對於隱蔽工程的業主遲遲不予檢查驗收的,應當及時通知,並保留相應責任承擔方面的證據、資料。

3、工程簽證及索賠

工程簽證是指工程承發包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權代表等在施工過程及結算過程中,對確認工程量、增加合同價款、支付各種費用、順延竣工日期、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內容所達成一致意見的補充協議。

工程簽證有以下幾個要件:

1、簽證主體必須是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雙方,只有一方簽字不是簽證;

2、雙方必須對行使簽證權力的人員進行授權,缺乏授權的人員簽署不能發生簽證的效力;

3、簽證的內容必須涉及工期、質量或費用的變化;

4、雙方必須協商一致,通常表述為雙方一致同意、發包人同意、發包人批准等。

如果發包人簽署意見為「情況屬實」,則只能作為索賠的證據材料,而非真正意義上的簽證。

業主的簽證違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否認簽證事實的存在;

2、否認簽字人員的身份;

3、認為簽證內容在合同價款不予調整範圍內;

4、對簽證的依據提出質疑。

承包單位在對待業主的簽證違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必須注意勤簽證,及時簽證;

2、簽證的時候需要根據合同的約定進行;

3、簽證必須符合工程簽證的四個構成要件;

4、簽證的內容特定化、明確化。

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以主體分,索賠可分為為承包商索賠和業主反索賠。從承包商的角度來說,索賠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

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不管是哪種索賠,承包商必須通過相應的證據、材料請求業主的確認。作為工程款重要組成部分的索賠,至少要有兩個先決條件:索賠依據和索賠的事實。

索賠依據是指承包商和業主通過招投標檔案、合同、協議、洽商、會議紀要、法律法規等檔案確定的什麼情況下可以索賠、怎麼索賠、索賠多少的依據,這個依據必須是雙方事先確定並經雙方認可的或者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索賠事實是指雙方認可的或者法律認定的可以進行索賠的事件、情形。

業主在索賠上的違約,一種對索賠事實的不予認可,其二是對索賠的依據的否定,其三是索賠數量的違約。不管是哪種方式,業主的表現就是拒絕簽字,否認索賠成立。

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摘要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勘察 設計 施工合同。勘察 設計 施工單位一方為承包人,建設單位一方為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訂立的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是雙方在建設實施過程中遵循的最高行為準則。針對我國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意識淡漠 違約行為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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