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22-12-27 12:42:03 字數 3936 閱讀 3660

合同備案編號:

( 正本)

工程名稱

發包人承包人

簽定日期: 年月日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建設規模、結構特徵等

投資計畫或工程立項批准文號資金**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1款的規定一致。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專用條款》中沒有具體約定的事項,均按《通用條款》執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後生效,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總則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工程所訂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條款第2.1款所列的檔案組成。

1.2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檔案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如果雙方在專用條款中沒有具體約定,均按通用條款執行。

1.3 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檔案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4 發包人: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人選和職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承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9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 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其具體人選和職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1 造價諮詢企業: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造價諮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 造價工程師: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造價諮詢的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或者發包人委託的負責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或者發包人自己委派的造價工程師。

1.13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4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各地、市、縣建設局(建委)。

1.15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6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7 追加(或減少)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或減少)的合同價款。

1.18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9 工程量清單:指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專案、措施專案、其他專案、規費專案和稅金專案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

1.20 綜合單價:指完成乙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專案或措施清單專案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

1.21 計價依據:指工程估算指標、概算定額(概算指標)、計價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補充定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施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計價定額單位估價表、人工單價、材料和裝置**以及有關工程造價調整規定等。

1.22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23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4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5 分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並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26 分包工程: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

1.27 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檔案,竣工後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組成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範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

1.28 工程內容:指反映工程狀況的一些指標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設規模、結構特徵等,如建築面積、結構型別、層數、長度、跨度、容量、生產能力等。

1.29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30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31 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於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於或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裝置。

1.32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33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34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6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

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37 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組織。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檔案是乙個合同整體,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本合同協議書;

(2) 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等檔案;

(3) 本合同專用條款;

(4) 中標通知書;

(5) 投標書(**書)及其附件;

(6) 本合同通用條款;

(7)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8) 圖紙;

(9) 工程量清單;

(10)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檔案。

2.2 當合同檔案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

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6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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