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約定時應如何確定

2021-03-04 00:34:13 字數 1270 閱讀 8107

作者:劉小庚黃靜

發布時間:2014-07-14 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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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1月15日,王某向謝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約定借款時間為10個月,月利息2.4分,後王某就款項本金和利息都未歸還分文。2023年1月1日,謝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歸還100萬元的本金及從2023年1月15日起至還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

4分計。另,2023年1月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4.86%。

【分歧】

本案因借貸雙方對借款10個月後的逾期利息沒有約定,故在審理時對逾期利率的確定,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理由是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二種意見:與借款期內利率相同計算,理由是依當然解釋方法,借款期限內尚需支付約定利息,借款逾期後更應按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種意見: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計算,理由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逾期利息屬違約金性質,應依法擇高計算。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違背國家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案借貸關係發生時,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4.86%,四倍利率為:

4.86%÷12×4=1.62%。

即月息為1.62分,現原被告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2.4分,超過0.

78分,對超過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護,故本案借款期內的利息應確定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屬違約金性質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超期罰息。逾期利息相對於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給貸款人款項的行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其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給付債權人款項的行為,同逾期借款一樣是違約行為,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約定給付款項的超期罰息。對借款合同來說,逾期借款與逾期付款內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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