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的管理制度

2021-03-04 00:32:37 字數 524 閱讀 8810

5.4 在全年生產工作中,輕傷事故率沒有超標,但發生一起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且年終安全考核為合格(含合格)以下的單位,不給予安全獎勵。

5.5 在全年生產工作中,輕傷事故率超標的單位,年終不給予安全獎勵。

5.6 在全年生產工作中,發生重傷及以上的人身傷害事故或發生一次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對單位和主要責任者按照公司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5.7 嚴格執行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在生產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火災、**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安全負責人和主管領導,並做好傷員的搶救和事故現場的保護工作。對隱瞞不報、有意拖延不報、漏報、不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保護事故現場的,對發生事故單位和主要責任者按照公司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5.8 結合單位的工作特點,凡接觸危險作業或發生事故可能性較大的單位,根據作業情況和操作頻率,確定不同的工作危險程度係數,在年終安全獎勵時,根據考核分數、單位人數及危險係數,經安委會決定獎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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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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