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案例員工停薪留職單位仍應為其繳保險

2021-03-04 00:29:41 字數 727 閱讀 1491

河南省鄭州市民吳女士辦理停薪留職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此,她將原單位鄭州華聯商廈告上法庭。1月31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華聯商廈退還吳女士自己繳納的養老統籌金,並報銷其在停薪留職期間的醫療費。

吳女士原是華聯商廈的營業員,2023年12月被華聯商廈招收為全民合同制工人,並且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23年2月,她因生孩子休了半年產假,由於沒有人幫她照顧孩子,她於2023年9月和2023年7月兩次與單位簽訂了停薪留職的合同書。吳女士稱,在此期間,本該由單位繳納的養老統籌金,華聯商廈卻讓她自己繳納。

2023年12月20日,吳女士和華聯商廈解除了勞動合同,華聯商廈一次性支付吳女士經濟補償金11966元。吳女士覺得自己停薪留職期間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2023年12月28日,她向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該委員會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書。無奈之下,她一紙訴狀將華聯商廈告上了法庭,要求華聯商廈支付其「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共計57000元;要求華聯商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統籌金、住房公積金及相應補償和報銷其在停薪留職期間的醫療費。

對此,華聯商廈認為自己並沒有逼迫吳女士簽訂停薪留職合同書,並且吳女士的請求已經超過了仲裁申訴時效,應該不予受理。

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吳女士一直向相關部門主張權益,並沒有超過仲裁申訴時效。吳女士在停薪留職期間未有參加勞動,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不支援她要求支付其在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及補償金的要求。吳女士雖然停薪留職,但她仍是華聯商廈的職工,單位應該為其繳納養老統籌金及報銷其在停薪留職期間的醫療費。

停薪留職規定

停薪留職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公司對停薪留職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1 久病不癒超過乙個月者 2 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上班者。第三條凡屬第二條第1款情況的,由分管領導填寫 停薪留職通知單 經人力資源部核准報送公司領導審批後呈送本人。第四條凡屬第二條第2款...

停薪留職合同

甲方代表人職務 乙方性別 出生年月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條停薪留職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月 日止,共為 年。第二條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第三條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

停薪留職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單位 代表人職務 乙方性別出生年月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 號 關於企業職工要求 停薪留職 問題的通知 的檔案精神,為合理安排企業過剩人員,准許部分職工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從事有益於社會的勞動 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停薪留職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