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師聘任實施方案

2021-03-04 00:26:36 字數 2522 閱讀 2551

為加強幼兒師資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幼兒教師隊伍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引入競爭上崗機制,建設具有良好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幼兒教師隊伍,促進我鎮幼兒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市教育局對自聘教師聘任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幼教隊伍的現狀,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幼兒教師聘任條件:

聘任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

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樂於奉獻,熱愛幼兒教育事業,熱愛幼兒,立志於幼兒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心態。

(二)幼兒園教職工的學歷要求:

1、幼兒園園長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及以上學歷,從事幼教工作三年以上,同時須持有幼兒教師資格證和園長培訓上崗證。

2、幼兒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及以上學歷,並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必須持有幼兒教師資格證書;新聘任教師普通話考核等級原則上須二甲及以上。

3、保健教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學歷,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4、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學歷,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5、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學歷,並受過幼兒保育員上崗培訓(中心幼兒園的保育員應具備高中畢業程度學歷)。

(三)幼兒園教職工的身體條件:

幼兒園教職工應身體健康,能適應各個崗位的工作。所有人員必須持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方可上崗。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四)幼兒園教職工的年齡規定:

新招聘幼兒教師年齡須在30周歲以下,退教年齡為50周歲,原則上年齡45周歲以上教師不安排一線教學工作。

新聘職工年齡不得大於50周歲,保育員、保健員、食堂工作人員退崗年齡為55周歲;新聘門衛不得大於55周歲,門衛退崗年齡為60周歲。

聘任的選備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任何六條及以上的可優先考慮聘用(必須是教育部門組織的活動):

1、個人被評為鎮級及以上先進教師(或先進班集體的班主任);

2、撰寫的教學**、案例或其他文章曾獲鎮級一等獎及以上或在市級以上公開教育刊物上發表;

3、在教師教學基本功競賽、優質課評選中曾獲鎮級二等獎及以上;

4、直接輔導的幼兒參加學科競賽曾獲鎮級一等獎或市三等獎以上;

5、承擔過鎮級及以上公開課;

6、學年度考核曾被評為優秀;

7、承擔支教任務一年以上並經考核為合格及以上;

8、擔任中心村幼兒園園長三年以上;

9、取得大專畢業學歷且專業對口;

10、取得計算機考核省**以上合格證書;

11、取得幼教一級及以上教師職稱證書;

12、取得心理健康教育合格證書。

二、幼兒教師聘用程式:

1、教師本人申請聘任。每年7月3日前,由求聘人書面向鎮中心學校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證件(畢業證書、身份證、教師資格證書、普通話測試等級證書、健康證、符合選備條件的證明等影印件)。

2、鎮中心學校組成幼兒教師考評領導小組,材料初審後對符合聘任基本條件的求聘人發出通知,進行全面考核(不符合基本條件的求聘人無考核資格)。

3、鎮中心學校結合考核結果進行擇優聘用;符合選備條件六項及以上的,優先予以考慮。聘用結果向全體教職工公示。

4、中心學校向求聘教師發出錄用通知書(此項工作在每年的7月中旬前必須完成)。

5、8月份,被錄用教師和工作人員由鎮中心學校在全鎮範圍內統一調配安排任職任教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三、幼兒教師的考核:

1、對幼兒教師的考核分為月考核、學期考核、學年考核,其中月考核由所在幼兒園本著公正公平的態度負責進行;學期考核由中心幼兒園負責組織,學年考核由中心學校組建考核小組進行。具體操作按原《幼兒園考核制度》執行。

2、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類,並書面告知教師本人。不合格教師直接予以清退;基本合格教師限期整改,如整改無效則提前30天通知教師本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2、新教師任教第乙個月為試用期,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則解除勞動合同。

3、幼兒教師實行職稱評定制,職稱評定工作每年一次,教師基本工資直接與職稱評定掛鉤。

4、教師在工作過程中出現觸犯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師德師風、工作制度的現象,造成不良影響的,中心學校將無條件解聘,並追究相關責任。

四、幼兒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

1、幼兒教師的年收入由四部份構成,即月工資、月考核獎、學期考績獎、節假日福利。月工資參照原結構工資方案執行,月考核及學期考績獎的金額及分配由幼兒園視經濟狀況決定,學期考績獎按考核結果分檔次發放。

2、幼兒教師的養老保險參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凡被中心學校正式聘用的幼兒教師和工作人員均須辦理養老保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養老保險金全額由本人負責繼續繳納。

中心學校為每位聘任的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辦理大病及意外傷害保險。

3、幼兒教師的培訓:

幼兒教師必須積極參加各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進修、繼續教育等在職培訓和學習,在合理解決工學矛盾的基礎上,學校將鼓勵參加高學歷進修。

4、幼兒教師的其他待遇:

幼兒教師享受與在職教師等同的婚、喪假等權利。其他福利待遇由中心學校決定。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與上級規定矛盾時以上級規定為準,解釋權隸屬於鎮中心學校,自2008學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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