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專用紙管理辦法

2021-03-04 00:25:02 字數 2717 閱讀 4301

發布部門: 中國公證員協會

發布文號:

第一條為規範公證專用紙(以下簡稱專用紙)的管理,保證正確保管、使用專用紙,充分發揮其防偽作用,防止被盜、遺失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用紙是專供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證業務的公證處製作發往外國或者我國港澳台地區的公證書的防偽紙張。公證處製作前款所述公證書的正本、副本的公證證詞頁、公證證詞譯文頁應當使用專用紙。但歸檔的公證書除外。

未經司法部批准不得擴大專用紙的使用範圍或者將專用紙用於非公證書的製作。

第三條對專用紙的管理實行統一生產、統一發放;歸口管理、分工負責;標準明確、責任到處和人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公證員協會負責全國專用紙的聯絡生產、發放和管理工作,並接受司法部的指導、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公證員協會負責本省所需專用紙的訂購、接收、發放、調劑和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公證處對本處購買、驗收的專用紙承擔保管和使用上的管理責任,並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專用紙按年度以省為單位訂購。公證處根據上年度專用紙實際使用量確定其本年度訂購量,並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省公證員協會提出書面訂購申請。省公證員協會對各公證處的訂購申請審核、彙總後,統一向中國公證員協會訂購本省所需專用紙,同時將有關費用通過銀行匯人中國公證員協會指定的賬戶。

第六條中國公證員協會根據全國各公證處對專用紙的實際需要,並綜合其他因素制訂生產計畫,安排生產。

第七條專用紙應當以安全、快捷的方式運輸。

第八條專用紙按成本計價收費,費用由使用公證處負擔,在公證處公證業務費中列支。

第九條省公證員協會接收、發放專用紙應當指派兩名以上人員進行,並對接收、發放情況造冊登記。對購買量較大的公證處,省公證員協會有權視情決定將其專用紙分批發放。分批發放的,未發的專用紙由省公證員協會妥善儲存、保管。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批准,省公證員協會可以對本省購買的專用紙統一增加防偽措施。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批准書和所增加的防偽措施方案應當報中國公證員協會、司法部備案。

第十一條對專用紙的保管和使用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證在各環節上有據可查。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驗收、儲存、保管、發放專用紙;設專室、專櫃儲存專用紙;儲存專用紙的庫房、鐵櫃應當符合儲存專用紙的安全性要求。具體標準由中國公證員協會制定,並報司法部備案。

未達到專用紙保管標準的公證處不得開辦涉外、涉港澳台公證業務。已經開辦的,應當在中國公證員協會規定的期限內達到。仍未達到的,停辦涉外、涉港澳台公證業務。

第十二條公證處應當採取措施,降低損耗,防止浪費。

專用紙自驗收時起至發放出庫止,保管責任人員及其他內部知情人員不得將儲存地點、儲存方法等洩露給外部人員。

第十三條專用紙在運輸、儲存、製作公證書等過程中因破損等原因導致作廢的,以及被盜、遺失後追(找)回的,應當在專用簿冊上詳細登記編號後集中銷毀。銷毀辦法由省公證員協會根據本地實際制訂,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省公證員協會應當儲存部分專用紙以備調劑。

省公證員協會根據申請從其儲備中或者從與缺紙的公證處相鄰近的儲存充裕的公證處調劑。

省公證員協會在調劑不能時,應當盡快向中國公證員協會申請增購專用紙。

各省及各公證處之間不得自行調劑專用紙。

第十五條有關專用紙的申請、情況報告、接(驗)收、發放、銷毀登記專用簿冊等資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應當對公證處專用紙保管和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公證處改進工作。

第十七條被盜、遺失的專用紙,不論其是否追(找)回,一律作廢。

專用紙被盜、遺失的,一經發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應當及時通過省公證員協會報告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中國公證員協會。

中國公證員協會應當及時將被盜、遺失專用紙情況通報有關方面。

第十八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公證處發現偽造的公證書使用了專用紙的,應當查明其所用專用紙的**,並根據結果做出處理。

對非本省公證員協會、公證處所購專用紙的,應當報告中國公證員協會。

第十九條公證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暫停其涉外、涉港澳台公證業務:

(一)專用紙被盜、遺失,隱瞞不報的。

(二)專用紙一次被盜、遺失數量達到200張的。

(三)專用紙保管、使用混亂,可能發生嚴重後果,經司法行政機關或公證員協會檢查和督促,在指定期限內仍不能改進的。

暫停上述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在查明原因、改進工作並對責任人員作出相應處理後,可以繼續辦理上述公證業務。

第二十條公證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其涉外、涉港澳台公證業務:

(一)公證處工作人員倒賣專用紙的。

(二)專用紙一次被盜、遺失達到1000張的。

(三)專用紙被盜、遺失達到兩次的。

第二十一條對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公證處工作人員,應當除名、開除或辭退。倒賣所得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情形之一的公證處,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公證處主任職務;有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證業務資格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其涉外、涉港澳台公證業務資格。

對因過錯造成專用紙被盜、遺失的公證處工作人員,應當視性質、情節及認錯表現,予以處分。對倒賣專用紙數量較大,或者工作人員瀆職,情節惡劣,造成專用紙大量被盜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包括公證員協會和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工作人員,也包括臨時聘用人員。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處分、處罰的決定機關為有處分許可權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公證員協會負責解釋。

中國公證員協會可以制定有關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司法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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