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定義及確認條件

2021-03-03 23:44:53 字數 884 閱讀 9704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使用壽命超過乙個會計年度。

(1)資產的持有目的不同,分類也可能不同,比如房屋,對於一般企業來說,大都用於生產經營,屬於固定資產,而對於房地產企業持有的將用於**的商品房,則屬於存貨;

(2)「出租」僅限於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機器裝置;如果是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資產,則其在租賃期內不屬於出租方的資產;如果是出租房屋建築物等,則一般應該做投資性房地產處理;

(3)使用壽命也可以用該固定資產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來表示;

(4)必須是有形的資產,以與無形資產相區分。

此外,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再強調「單位價值標準」,因為統一的單位價值標準不適用於所有企業。當然,企業在實務中還是要運用職業判斷,適當考慮單位價值標準,以便將低值易耗品等與固定資產區分開來。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①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②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可靠地計量」在某些情況下也可基於合理的估計,比如,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未辦理竣工手續的固定資產,應按暫估價入賬,即其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且應計提折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46號)的規定: (一)任職、受僱於報刊、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因任職、受僱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9注會考試固定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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