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具醫學證明的規定

2021-03-03 23:32:38 字數 945 閱讀 6361

一、擁有處方權的我院臨床醫師可按規定開寫診斷證明、病假證明,經醫務處(門診部)蓋章有效。進修、實習醫師無權開具醫學證明。

二、臨床醫師要嚴格按照病情實事求是地開寫診斷證明、病假證明,並完整的書寫門診病歷。嚴禁開假診斷、假證明,不允許補開病假證明。

三、病假證明建議休息時間為:門診病人一般不超過七天;慢性病人,主治醫師最長不超過半個月,副主任醫師以上者最長不超過乙個月。

四、證明蓋章時須持門診病歷在假期時間內有效。無門診病歷或門診病歷書寫不完善,超過專業許可權、第三條中規定的時間許可權以及各種證明影印件一律不蓋章。

五、各類診斷證明均須由本院相應專業組醫師開寫。住院病人要寫清住院號,診斷應與住院病歷一致。涉及到民事糾紛的證明必須有交警或司法部門介紹信,在病員診斷明確後出具。

六、計畫生育證明(證明男方或女方無生育能力或兒童病殘),須持單位及鄉以上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本院相關專業組主治醫師檢查並確定診斷後出具。

七、轉院證明:須轉院檢查**者,由專業組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填寫轉診病歷、證明,經科主任簽字同意後,醫保處登記蓋章。轉診醫院必須是上級醫院或縣以上專科醫院(傳染病、精神病等)。

八、出生醫學證明:一般不予補開。特殊情況須持當地派出所及鄉鎮以上計畫生育部門介紹信,經婦產科主任查實,憑當時住院病歷影印件,經分管院長簽字同意後蓋章。

九、繼續**費用及人身損害的休息時間證明:一般不允許出具。特殊情況(指我院住院**病員較單純的二次手術費用或公檢法處理案情需要),須持交警大隊或公安局、法院、檢察院介紹信,到醫務處辦理備案手續,由經治專業組負責人參照目前我院同類情況所需要費用及病人實際情況開寫,並經科主任簽字同意。

**費用過大(超過一萬元)或涉及整形、美容、**費用不予出具。

十、各級醫師均不得開寫外出購藥證明。如有缺藥可與藥劑科聯絡或用其它藥品代替。

十一、各級醫師不准以出具醫學證明謀取私利,不准違犯規定出具虛假證明,由此造成不良後果時,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並按醫院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關於出具水果產地供貨證明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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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醫學證明檔案服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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