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證明檔案出具制度5月31日

2021-05-06 01:18:48 字數 1209 閱讀 6894

綿陽市中醫院

關於進一步規範出具醫學證明檔案相關規定的通知。

各科室、分院:

為了進一步規範出具《住院病人出院證明書》、《醫學死亡證明書》、《醫學出生證明書》和門診病人的《疾病診斷證明書》以及醫學鑑定等檔案的行為,經醫院領導同意,現將醫師出具醫學證明檔案的行為作如下規定,請各科室組織學習,並貫徹執行。

醫學證明檔案出具制度

1、本通知所指的醫學證明檔案是指住院病人的《住院病人出院證明書》、《醫學死亡證明書》、《醫學出生證明書》和門診病人的《疾病診斷證明書》以及醫學鑑定書或報告。

2.凡在我院註冊從事臨床工作旳執業醫師可為自己診斷**或鑑定的患者出具疾病診斷、**、出院、流行學、因病休息等證明檔案或者有關出生、死亡、健康或傷病殘鑑定等證明或報告檔案。

3.醫師出具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患者,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證明檔案。

4.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業務工作範圍無關或者與業務工作範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5.醫學證明檔案所填寫的內容要具體、真實、完整,符合規定。出具醫學證明的醫師應對其內容負責,必須有相關的病歷、門診日誌及**資料支撐,以備查驗。

6.所有醫學證明檔案須經門診辦公室或醫務科簽章後生效。門診患者的醫學證明書應在就診當日出具,住院患者的醫學證明檔案應在出院時出具。原則上過期或遺失均不補辦。

7.醫師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醫學死亡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的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書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應委託具備資格的醫師對屍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後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8.門診出具因病情需要休息證明檔案,門診病人一般休息時間為:急性病不超過3天,慢性病不超過7天,結核、肝病、心臟病和腫瘤等不超過1月。

住院患者出院休息時間,一般疾病或急性病不超過7天,慢性病不超過1月,腫瘤、結核和嚴重的骨折等不超過3月。休息時間到期,可視病情再出具休息建議。

9.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檔案及有關資料。

10.進修生、實習生、以及未在我院註冊的、非從事臨床工作旳醫師,不得出具任何醫學證明檔案。

11.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三月至六月醫師工作:情節嚴重者報經市衛生局批准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未經親自診查、調查、出具診斷、**、出院、流行病學、因病休息等證明檔案或者關出生、死亡、健康或傷病殘鑑定等證明檔案的。

(2) 隱名﹐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證明檔案及有關資料的。

12.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實施。

2023年7月1日

出具醫學證明檔案服務指南

一 事項名稱 二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三 受理單位及辦理地點 患者就診醫療機構相關業務科室。四 辦理條件 患者 或委託其 人 到就診醫療機構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業務。5 申請材料 一 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2.門診或住院病歷及相應檢查結果。二 申請人為患者...

醫學證明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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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出具優先權證明檔案

3.申請人為港澳台或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所屬地區或國家的登記證件影印件。外國企業在華的辦事處 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證影印件無效。上述檔案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 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檔案。4.申請人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辦理的,應當提交通行證影印件 申請人為國外自然人且自行辦理的,應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