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的通知

2021-05-06 14:17:43 字數 1305 閱讀 4583

各科室: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鑑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也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檔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 開具醫師必須是對患者親自進行診治的我院相應專科的註冊執業醫師,不得跨科開具證明。

三. 各科室醫生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必須使用我院印製的正式的證明書,嚴禁使用其它紙張代替。

四、 空白的《門診疾病診斷證明》在門診部辦公室領取(己蓋騎縫章,記錄編號並簽名);空白的《出院疾病診斷證明》從醫務科領取,由各臨床科主任負責科室內部的診斷證明書調配領取(已蓋騎縫章,記錄編號並簽名)和管理。診斷證明書為同一編號的兩聯,醫生必須在兩聯上按內容同時詳細書寫,不得缺項。證明聯交付患者,存根聯由各科室暫行保管,證明書使用完後再次領取時,須交回上次領取證明存根。

五、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診察病人。疾病證明必須依據充分,與病歷記載內容相符,如尚待確診,必須註明。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應客觀、全面,必須遵照相應專科的診療規範;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但不應涉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病假證明的休息時間,須客觀、真實,符合疾病的診療需要,休息時間在病歷中須註明。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其內容負法律責任。

六、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檔案;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檔案。凡用於因病退休、因病休學、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等診斷證明,由科室正、副主任審簽後方可蓋章。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鑑定、生育等特殊診斷證明,需經醫務科審核後,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

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後,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七、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相關部門及科室公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儲存。對過期、先休後補或有其他疑問的疾病診斷證明一律不予蓋章。

八、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九、一經發現有開具證明不規範(包括存根)、跨科或跨執業範圍開具證明、濫開病假、塗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及管理混亂等情況,對相關科室或責任人作扣款100至100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醫務科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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