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 14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2021-05-11 03:20:59 字數 1397 閱讀 3329

***x中心人民醫院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並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檔案精神,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檔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註冊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三、門診醫學診斷證明書診斷專用章由醫務處門診辦公室監管。住院醫學診斷書及醫學出生、死亡證明書有醫務處監管。

四、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並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後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否則,不予蓋章。

五、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後方能簽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上報醫務處。

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六、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七、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檔案,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檔案。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於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鑑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處審核後,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後,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儲存。對不符合規定的醫學診斷證明書予以扣留並及時上報醫院醫務處。

九、填寫醫學診斷證明書時要求診斷明確,簽字清楚,不能缺項、漏項,嚴禁塗改、偽造。醫學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應與門(急)診病曆及出院記錄相符。門診疾病診斷書與住院疾病診斷書不能混用。

十、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確有特殊情況的,要以事實為依據,核實後並經醫務處批准才能補辦,補辦落款日期必須書寫為補辦當日日期,同時註明「補辦」二字。

十一、凡不負責任違反上述規定亂開證明或提供偽證或出具假醫學診斷證明的醫務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嚴懲,責任自負。

***x中心人民醫院醫務處

2023年1月7日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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