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知識點總結

2021-03-03 23:27:49 字數 3912 閱讀 3684

1、個人獨資企業:乙個自然人投資,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企業名稱: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

出資方式 :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出資,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

申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企業住所證明、(委託書或**人身份證)

成立日期: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

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其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3、個人獨資企業:自行管理或委託或聘用他人 (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個人獨資企業清算人: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財產的清償順序:①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 ②所欠稅款 ③其他

6、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5、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清算人應編制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辦理登出登記

普通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人以上)、法人、其他組織

有限合夥企業:(2——50個)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解散;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企業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合夥人退夥

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得要求其退夥

2、普通合夥人也可用勞務出資: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協議中載明

3、企業名稱:必須有合夥字樣,分別標明「普通合夥」、 「特殊普通合夥」、 「有限合夥」

4、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5、合夥人出資轉讓:①對內:普通合夥人之間轉讓時,應通知其他合夥人

②對外: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按合夥協議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6、事務執行:可以由全體合夥人或委託乙個或數個合夥人執行。

7、合夥人的權利

①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 ②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④不執行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⑤受委託執行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8、合夥人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與本合夥企業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決議辦法:①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②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11、損益分配:①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

②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實繳出資比例 ——合夥人平均分配

③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2、除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無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4、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

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15、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

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16、債權人:合夥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①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體合夥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②也可按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夥人分別追索

17、新合夥人入夥,除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18、協議退夥:(約定合夥期限)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19、通知退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20、當然退夥:①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 ②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被宣告破產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不屬於有限合夥企業當然退夥)④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1、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有異議的,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協議約定的事由

22、退夥應退還其財產份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不願意成為合夥人、不能成為合夥人

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夥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成為普通合夥人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成為有限合夥人

23、退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24、(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該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其他合夥人以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

1、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2、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①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參與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獲取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查閱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④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

⑤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為了企業利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⑥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

①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②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轉變應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5、解散事由:①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②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③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6、清算人:全體合夥人擔任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乙個或數個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鼓勵限制禁止

農業、中西部逐步開放、落後危害破壞

新、提高不利於、保護性的特定不利於土地

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我國特有

節約資源、防治汙染

限制類允許類鼓勵類

第三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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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第三章知識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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