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合資經營協議書

2021-03-03 23:27:49 字數 2975 閱讀 6525

合夥經營協議書

合夥人: 甲方身份證號碼

法定居住地現居住地

合夥人 : 乙方身份證號碼

法定居住地現居住地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經營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合夥經營的店鋪名稱為:***陶瓷專賣店

經營場所位於面積平方。

存貨庫房位於面積平方。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以***為主的陶瓷銷售

第三條合夥期限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

2. 甲方姓名)出資人民幣萬元,佔股份比例51%

3. 乙方姓名)出資人民幣萬元,佔股份比例49%

4.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五條合夥負責人的義務和權利

本合夥企業由甲方姓名)負責辦理工商登記。甲方為該企業的營運負責人。

合夥負責人(營運負責人)的具體義務和權利如下:

1. 決定公司(店鋪)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2. 制訂公司(店鋪)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 制訂公司(店鋪)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 決定公司(店鋪)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5.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店鋪)內經理、財務負責人、導購、業務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6. 制定公司(店鋪)的基本管理制度;

7.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9. 支付合夥債務;

10.兼職出納。

第六條其他合夥人的義務和權利

1. 組織公司(店鋪)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2. 擬定訂公司(店鋪)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店鋪)內經理、財務負責人;

4. 聘任或者解聘庫房管理負責人;

5. 檢查公司(店鋪)財務;

6.對負責人和經理執行公司(店鋪)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7. 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8. 義務協助公司(店鋪)處理外界糾紛、複雜賬務。

第七條增加出資與債務承擔

1. 增加出資: 本合夥企業如需增加出資,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出資。

2. 債務承擔: 本合夥企業內外債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負擔。

3. 任何一方增加出資或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提交該份額資金。

第八條盈餘分配及營運負責人的薪資報酬

1. 每季度拿出淨利潤80%按比例分配。其餘20%作為該公司/店鋪的運作資金。(除去前後季度的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

2.經甲乙雙方同意,在每次盈餘分配時,不參與經營的一方合夥人讓出自己所佔股份的28.6%(合總股份的14%),獎勵給負責經營的股東。即甲方領取該次盈餘的65%,乙方領取該次盈餘的35%。

3. 營運負責人按每月叄仟元人民幣的標準領取工資。

4. 特殊情況下,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時,報酬按本企業的財務制度執行。

第九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

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 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三個月告知另一方合夥人並經其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在一方退夥的情況下,另一方合夥人有權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3.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該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十條合夥人禁止事項

1.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償賠;

2.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雙方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5. 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本合夥單位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3. 合夥事務已經完成或無法完成;

4. 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十二條合夥終止後的清算

1. 即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 清算如有贏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

在**相等的情況下,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 清算後如果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如一方違反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其它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當地法院。

第十五條其他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二)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貳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各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甲方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乙方簽字或章)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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