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查專案質量管理辦法

2021-03-03 23:21:45 字數 5099 閱讀 859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規範、有效地開展地質勘查專案質量管理工作,保證地質勘查專案的優質、高效實施,根據我院地質勘查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煤田地質勘察院(以下簡稱「院」)組織實施的地質勘查專案。

第三條地質勘查專案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為院屬各勘探隊和機關相關科室。

第四條地質勘查專案管理原則

(一)地質勘查專案質量管理以院質量管理體系為主,各項規章制度為補充,不斷提高質量管理體系執行質量;

(二)地質勘查專案實行實施單位負責制;

(三)地質勘查專案實行分級管理,分類指導。

第五條地質勘查專案質量管理貫穿設計書的審批、工作質量檢查、野外原始資料檢查驗收、成果報告的評審、地質勘查成果資料匯交等地質勘查專案工作全過程。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院主要管理職責

(一)負責組織地質勘查專案立項建議書初審;

(二)負責組織地質勘查專案設計書審批;

(三)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勘查專案進行質量檢查和監控,查處重大質量事故;

(四)負責組織地質勘查專案野外原始資料驗收工作;

(五)負責組織地質勘查專案成果報告的評審;

(六)按規定接收地質勘查專案原始資料和成果資料。

(七)院總工辦為職責履行的職能部門。

第七條實施單位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地質勘查專案立項建議書;

(二)組織編寫地質勘查專案設計書;

(三)組織地質勘查專案具體實施和日常質量管理工作;

(四)組織編寫地質勘查專案成果報告;

(五)組織地質勘查專案成果報告的初步審查;

(六)保管地質勘查專案的原始資料和實物資料,匯交地質勘查專案成果資料及規定的原始資料。

第三章設計書審批

第八條審批工作分級實施

凡單專案工作經費(合同額)大於20萬元的勘查專案由院總工辦統一組織審批;凡單專案工作經費(合同額)小於20萬元的勘查專案由專案實施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查,將審查記錄報院總工辦核准。

第九條審查依據

(一)設計審查依據的有關標準必須是現行的國家標準,有關部門頒布的行業標準以及專案委託單位(如油田)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二)專案任務書(或合同)等檔案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條審查程式及要求

(一)施工單位(專案組)自收到專案任務書(或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按規定向院總工辦提交專案設計書(或年度工作方案)的送審稿一式三份(和電子文件),並附專案任務書(或合同書)。凡提交院總工辦審查的設計書送審稿,應在送審之前交實施單位技術負責人審閱。

(二)院總工辦自收到設計書之日起10日內(一般情況控制在5日內)完成設計的審批工作。

(三)設計評審採取會審或函審形式

會審形式,評審組通過聽取設計編寫人員的介紹、提問和答辯,並經認真討論,提出存在的問題、修改意見和建議,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在委託方施工時間安排較緊的情況下採取(電子郵件)函審形式,函審專家成員應認真審閱設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設計書進行評審,提出存在的問題、修改意見和建議,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四)院總工辦根據評審工作情況和專家審查意見,負責整理形成審查意見,並向提交設計書單位反饋審查意見,規定修改和再提交時間。

第十一條

評審組人員構成

(一)院總工辦應聘請熟悉相關專業(如安全、經濟等)領域及專案情況的專家參加設計評審。評審組一般由3—5名人員組成。

(二)評審組成員對設計評審質量負責,並對設計專案的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評審主要內容

目的任務,以往資料的收集和綜合研究情況,工作部署,技術路線,工作方法及技術要求,監視和檢驗活動的規定,實物工作量,經費預算,組織管理和質量、安全保證措施,施工安排,預期成果,資源配置,質量目標,驗收準則等。

第十三條

設計審批

(一)設計評審工作結束後,設計提交單位自收到設計審查意見之日起5日內,根據設計評審意見完成設計書(送審稿)的修改,並將設計書(修改稿)報送院總工辦。

(二)院總工辦對設計書的修改情況驗證合格後,編制最終設計審查意見書(格式1)報審查組長簽批,並將簽批過的意見書及時下發專案實施單位。

(三)設計審批後,設計提交單位向院總工辦提交專案設計書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各一套。

第十四條

未經院審查批准的設計書不得提交委託方審批和實施。

第四章專案工作質量檢查

第十五條

專案分級檢查

(一)凡國家、省級勘查專案院總工辦必須進行中間過程檢查;

(二)市場專案中單專案合同額大於100萬元、工作週期大於6個月以及國外勘查專案(單專案合同額大於50萬元、工作週期大於1個月)院總工辦必須進行中間過程檢查;

(三)其他勘查專案:由承擔專案施工的分院進行中間過程檢查並保持檢查記錄,院總工辦進行不定期抽查。

(四)院總工辦組織檢查的工作專案比例一般不低於全院當年地質勘查專案總數的30%,專案實施單位必須對當年本單位實施的所有地質勘查專案進行100%檢查。

第十六條

檢查的時間安排

(一)對所有勘查專案,在專案野外工作開始後,完成總工作量1/3~1/2時段必須進行一次檢查;

(二)對於工作週期大於6個月的勘查專案,每完成總工作量的1/3時必須進行一次檢查。

(三)專案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根據專案實施進度及時安排檢查,並根據需要報請院總工辦組織進行質量檢查。

第十七條

檢查的內容及要求

(一)資源(包括人力、裝置、檔案資料等)的配置是否符合策劃及合同要求;

(二)質量意識教育是否符合院管理體系的相關要求;

(三)質量管理組織是否健全,質量管理措施的可操作程度以及質量管理崗位職工對管理措施的認知程度;

(四)質量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質量交底記錄內容是否全面正確;

(五)儀器裝置的效能試驗的時機、方法的正確性以及試驗結果是否符合策劃及相關規範要求;

(六)工作進度是否符合策劃及合同要求;

(七)各級檢查驗收的時機、方法、檢查工作量是否符合策劃及相關規範要求;

(八)各項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策劃及相關規範要求;

(九)檢查工作必須保持記錄(參照格式2),做出當次檢查工作的書面結論。對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其輕重程度提出相應的整改書面要求,並進行關閉驗證。

(十)原始資料的檢查記錄或專題報告等作為技術資料歸檔儲存。

第十八條

**檢查驗收

(一)「**」是指方法組(或生產大組)、實施單位(隊)和科,各方法的日常驗收以及委託方的檢查驗收均不包含在內。

(二)實施單位對所承擔的工作專案野外原始資料,組織進行方法組(或生產大組)自檢(100%)或互檢(100%)和實施單位(或專案組)的抽檢(30%),院級檢查以抽檢(10%)方式為主。

(三)野外質量檢查須結合野外實地抽查,實地抽查工作量分別要求達到5%、3%和1%。

第十九條

實施單位按照院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把質量檢查工作納入質量體系執行過程中,嚴格執行質量檢查制度。

第五章野外原始資料驗收

第二十條

有野外實物工作量的地質勘查專案原始資料驗收工作應在野外工作現場進行,驗收的依據是專案設計書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野外原始資料驗收工作分級實施。凡單專案工作經費(合同額)小於20萬元的勘查專案,委託實施單位總工程師組織驗收,驗收意見報院總工辦核准;單專案工作經費(合同額)大於20萬元的專案,野外原始資料驗收必須由院總工辦組織進行。

第二十二條

實施單位在專案野外工作結束前10—15天,向院總工辦提出專案野外原始資料驗收申請。院總工辦收到野外驗收申請5日內,確定驗收專家組成員,並與實施單位協商確定驗收時間、地點。野外驗收組人員應覆蓋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專業。

第二十三條

申請野外驗收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設計規定的野外工作;

(二)原始資料齊全、準確;

(三)原始資料(含實物資料)已經進行了整理,並進行了質量檢查和編目造冊;

(四)進行了必要的綜合整理,編寫了專案工作總結。

第二十四條專案提供野外驗收的資料報括:

(一)全部野外原始資料

1.野外原始圖件(實際材料圖等);

2.儀器效能試驗資料;

3.野外記錄本、野外原始記錄卡片、原始資料記錄、相簿、**等;

4.野外各類原始編錄資料,及相應的圖件;

5.樣品鑑定、分析、測試送樣單;

6.各類典型實物標本;

7.過渡性綜合解釋成果資料和綜合整理、綜合研究成果資料;

8.其他相關資料。

(一)質量檢查記錄(包括原始資料各級檢查驗收記錄)。

(二)工作總結,包括:任務完成情況(含工作量)、初步地質成果、工作質量、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等。

第二十五條

野外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原始資料是否齊全、準確;

(二)是否完成了規定的目標、任務;

(三)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四)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各類規範、規定要求;

(五)地質資料綜合整理、初步研究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六)質量體系運**況是否正常、有效;

(七)工作總結是否系統、全面;

(八)野外實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二十六條

野外驗收要求

(一)野外驗收過程中被驗收單位應提交全部資料,回答質疑,提供驗收組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野外驗收應對該專案野外工作原始資料質量劃分等級。根據資料質量情況參照《物化探生產技術管理(地礦部1983)》和中國地質調查局質量管理制度中相關要求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三)野外原始資料等級評定後,驗收組形成野外驗收意見書(見格式3),並及時通知被驗收單位。

(四)被驗收單位收到野外驗收意見後,應按意見的要求完善各項工作;需補充野外工作的,還應及時補充和完善野外工作;驗收組驗證認可後,方可撤離野外工作現場。

第二十七條

未經院級驗收(或經分院驗收,院總工辦核准)的原始資料不得提交委託方驗收和用於成果報告的編寫。

第六章成果報告的評審

第二十八條

成果報告的評審依據專案任務書(或合同)、設計書、設計審查意見書、任務變更和工作調整批覆意見書、野外驗收意見書,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

第二十九條

成果報告應全面、系統、客觀地反映專案的工作情況和工作成果,應力求文字簡練、流暢,附必要的圖表、冊、附件,附圖要清晰、美觀。成果報告完成編寫並通過實施單位總工程師初審後,提請院總工辦評審。

提請評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全面完成了設計書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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