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所財務核算記帳員工作標準

2021-03-03 20:37:59 字數 1400 閱讀 3435

工作標準

2002-12-01發布2003-01-01實施

集賢縣農電局發布

前言本標準是根據集賢農電局加強科學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標準在編寫格式和規則上執行《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以及《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dl/t600-1996)

本標準由集賢縣農電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局鄉管科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韓為國

本標準審核:康樹華

本標準審定:集賢縣農電局標準化委員會

本標準批准:孟廣森

本標準由局鄉管科負責解釋。

供電所財務核算記帳員工作標準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財務核算記帳員的職責與許可權、工作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各所財務核算記帳員的崗位工作。

2 責任與許可權

2.1 責任與工作內容

2.1.1 在所長的領導下,按照局財務制度完成本部門的日常業務核算以及管理工作。

2.1.2 負責本部門的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局核定的經費計畫進行成本核算與管理,積極搞好成本**,執行費用成本計畫,保證成本費用計畫的完成,不得隨意增加或隱瞞成本。

2.1.3 負責本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確保固定資產的帳、卡、物一致,對購置、調入、內部轉移、租賃、封存、調出的固定資產,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辦理固定資產轉移手續。

2.1.4 負責本部門的材料核算管理工作,認真辦理材料出入庫手續,每月對庫存材料進行盤點,發現盈虧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帳務處理,保證帳物相符。

2.1.5 負責本部門的備用金管理工作,對本部門核定的備用金要正確使用,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條例使用現金,按規定時間報銷,不得截留收入或坐支現金,保證備用金的正常周轉使用。

2.1.6 負責本部門的發票、收據管理工作,按收據使用管理制度,作好收據的使用及保管工作,實行以舊換新,對已用完的收據要及時返還財務審計部和營銷部,嚴禁撕毀、偽造、塗改、補插,如有錯誤應註明作廢,不得缺頁,如有遺失,應上報局宣告作廢,遺失收據造成的後果自負。

2.1.7 負責本部門的檔案管理工作,按局檔案管理工作標準,對帳簿、報表、財務計畫、重要經濟合同、檔案等檔案資料要作好登記及管理,及時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到年末,備用金帳及時上繳局財務科。

2.2 許可權

2.2.1 有權對不符合財經紀律和本局財務管理辦法的問題予以制止。

2.2.2 有權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提供真實、可靠的經濟資料。

2.2.3 有權監督、檢查成本開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對違反規定和超計劃的費用開支有權拒付,及時核對備用金帳和銀行帳。

3 檢查與考核

3.1 本標準由財務科負責檢查與考核,對財務核算記帳員的基礎工作每月檢查一次。

3.2 考核內容為本標準規定的職責和工作內容要求與方法部分。

3.3 考核結果與當月浮動工資掛鉤兌現。

鄉鎮供電所財務核算辦法

一 總則 根據我局撤站並所後農電財務管理的實際情況,為了加強對供電所財務工作的管理,進一步適應農電體制改革的需要,從2009年元月1日起,對供電所內的財務統一會計核算內容,統一記帳方法,統一會計科目,一律採用借 貸記帳法複式記帳,特制定本辦法。各供電所財務核算員要嚴格執行 會計法 認真貫徹 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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