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所諮詢員工作標準

2021-03-03 20:37:59 字數 1229 閱讀 7661

2002-12-01發布2003-01-01實施

集賢縣農電局發布

前言本標準是根據集賢農電局加強科學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標準在編寫格式和規則上執行《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以及《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dl/t600-1996)

本標準由集賢縣農電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局鄉管科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韓為國

本標準審核:康樹華

本標準審定:集賢縣農電局標準化委員會

本標準批准:孟廣森

本標準由局鄉管科負責解釋。

供電所諮詢員工作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諮詢員的職責範圍,工作內容與要求,責任與許可權,檢查與考核。本崗位工作考核分滿分100分。

本標準適用於各供電所諮詢員崗位的工作。

2 職責範圍

2.1 負責為老弱病殘等(或抄表員代辦的)特殊使用者辦理購電儲蓄。

2.2 受理使用者諮詢和投訴。

2.3 宣傳有關用電常識,為使用者代辦簡便用電登記手續。

3 工作內容與要求

3.1 熱心接待使用者,嚴格使用文明用語,提高服務質量,力求服務實效,促進增供擴銷。

3.2 對使用者諮詢、來訪、申訴要有記錄、有結果。

3.3 對需協調處理的問題,要及時轉交有關人員並催促落實。留下使用者的位址或**,及時將結果通知使用者,時限7天。

3.4 為使用者代辦簡便用電變更手續:

a 憑購電證或介紹信代辦變名、事故換表手續;

b 憑使用者收據代辦分割收據業務。

3.5 對抄表質量、抄表例日檢查、管理。

3.6 指導使用者使用用電查詢設施。

4 責任與許可權

4.1 使用者諮詢服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工作失職責任:

a 對使用者解釋不耐心,頂撞使用者,造成影響;

b 對使用者提出的問題在約定時間內未及時處理;

c 空崗。

4.2 使用者諮詢服務員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a 有權調閱所有資料,到使用者進行檢查核實;

b 有權對各崗位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和處罰意見。

5 檢查與考核

5.1 接待使用者記錄不全(每次)扣10分。

5.2 在工作中使用服務忌語(每次)扣5分。

5.3 與使用者發生過激行為的,責令向使用者賠禮道歉,寫出書面檢查,發生三次調離本崗位。

5.4 未按約定時間向使用者反饋問題處理結果(每件)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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