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所兼職保管員工作標準

2021-03-03 20:37:59 字數 2734 閱讀 6182

工作標準

2002-12-01發布2003-01-01實施

集賢縣農電局發布

前言本標準是根據集賢農電局加強科學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標準在編寫格式和規則上執行《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以及《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dl/t600-1996)

本標準由集賢縣農電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局鄉管科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韓為國

本標準審核:康樹華

本標準審定:集賢縣農電局標準化委員會

本標準批准:孟廣森

本標準由局鄉管科負責解釋。

供電所兼職保管員工作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各供電所兼職保管員職責、工作內容要求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各供電所兼職保管員的工作,是檢查與考核其工作的依據。

2 責任

2.1.1 保管員在所長的領導下,負責物資的入庫、發料、保管、保養、帳務處理、庫容庫貌以及庫存盤點工作。

2.1.2 對驗收入庫後物資質量、數量負責。

2.1.3 對錯發、誤發物資而影響生產和基建或造成損失負責。

2.1.4 對倉庫內所有物資和設施的保管保養狀況負責。

2.1.5 對庫容的整潔和物資的有序負責。

2.1.6 對分管庫房的防火、防盜、防潮等工作負責。

2.1.7 對帳務處理的正確性和記帳憑證的準確性、檔案資料完整性負責。

2.2 許可權

2.2.1 對不符合手續的憑證有權拒絕發放。

2.2.2 對下列情況之一者,保管員有權拒絕驗收。

a) 到貨品種、規格、型號與入庫單所列不符;

b) 應附而未附產品合格證或化驗單及有關技術資料不全;

c) 外觀檢查發現損壞、嚴重鏽蝕或零部件不全;

d) 限時使用的產品已變質、超過有效期或沒有註明失效期限;

e) 錯發給本部門的物資或委託加工物資與圖紙不符。

2.2.3 有權對超儲積壓物資提出處理意見。

2.2.4 有權對未辦理退庫手續的物資重新入庫。

3 崗位人員基本技能

3.1 熟悉電力物資的名稱、型號、規格、技術標準的含義,新舊型號對照及主要物資的效能和用途。

3.2 熟悉定置管理標準,會換算、會識別本庫常用標記符號。

3.3 熟悉物資堆垛、存放、保養等業務知識,熟悉出入庫等物資儲運規定。

4 工作內容要求與方法

4.1 物資的驗收入庫程式。

4.1.1 根據到貨預報,安排好卸貨驗收場所。

4.1.2 對到庫物資按時填報《物資到庫報檢單》及《暫到貨物記錄單》。

4.1.3 驗收合格的物資必須按品名、規格分批登記保管明細帳和登記貨卡,並在上架定位進行複查。

4.2 物資的發放和退庫程式。

4.2.1 物資的發放必須憑符合手續的領料單或提貨單,但下述情況例外:

4.2.1.1 遇有事故檢修或需緊急處理的情況,可在事後24小時內補辦手續。

4.2.1.2 特殊情況經所長批准,可在日後辦理手續。

4.2.2 事故備品的領用,必須經主管局長批准。遇有特殊事故領用後,事後必須上報主管局長。

4.2.3 物資出庫必須按照先進先出或易壞先出的原則發貨。

4.2.4 必須遵循專料專用的原則,不同資金**的物資不得串發。

4.2.5 成套裝置未經所長或主管局長批准,不得拆散發出。

4.2.6 物資退庫必須辦理退庫手續,填寫退料單,並對退貨物資進行驗收。

4.2.7 發料時應雙方共同檢斤、檢尺、點數和檢查質量,避免事後責任不清。

4.3 物資的保管保養。

4.3.1 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進行倉庫的防雨、防火、防盜、防潮、防破壞、防腐蝕和防腐爛工作。

4.3.2 根據物資保管保養規程,結合存放物資的性質和特點,採取各種相當的維護保養措施,做到無盈虧、無腐蝕、無霉爛變質、無損壞事故、無帳外物資。

4.3.3 為便於管理,依據物資的屬性,對庫存物資進行分庫、分割槽、分架存放、實行「四定位」、「五五化」擺放,做到存放標誌明顯,擺放合理,整齊清潔,取用方便,易於清潔。

4.4 庫存物資核算。

4.4.1 物資保管明細帳和物資卡片,必須按照資金的不同**、物資類別和物資編碼順序分別裝訂成冊,不得將不同類的物資混在一本帳內。

4.4.2 保管員必須根據各種手續完備的憑證逐日逐筆登記帳卡,並同時計算出結存數量,做到日清月結。

4.4.3 帳、卡、報表必須用墨水筆填寫,不得用鉛筆和原子筆,書寫必須正規,字跡必須清楚,不得塗改和撕毀。

4.4.4 年度建新帳,原有帳必須存放置妥當,新帳第一頁須加蓋「上年結存」照轉原數,續接新帳頁,舊帳面末行和新帳頁首行分蓋「過次頁」、「承上頁」照轉當月收發存數額。

月末結帳加蓋「月計」章,彙總全月收、發、存數額,並在其下劃線,以示分月。

4.4.5 物資辦理退料,在帳卡的支出欄中紅登記,不得記入收入欄。

4.5 物資盤點程式。

4.5.1 必須保證庫存物資的安全,做到帳、卡、物相符。

4.5.2 每月對庫存物資20%-30%的品種進行盤點,年中、年末對全部物資盤點,任何形式的盤點均需作出盤點記錄,並按省局要求,帳、卡、物相府率達到98%以上。

4.5.3 發生盈虧破損,必須按合理儲耗和磅差、盈虧、調整報廢、事故等填造清冊,報所長處理。

5 檢查與考核

5.1 各供電所兼職保管員由各所所長檢查與考核。

5.2 考核內容為本標準規定的職責和工作內容要求與方法部分。

5.3 考核結果與當月浮動工資掛鉤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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