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所稽查員崗位工作標準

2021-03-04 03:01:34 字數 1782 閱讀 1578

2002-12-01發布2003-01-01實施

集賢縣農電局發布

前言本標準是根據集賢農電局加強科學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標準在編寫格式和規則上執行《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以及《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dl/t600-1996)

本標準由集賢縣農電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局用電科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瑞時

本標準審核:康樹華

本標準審定:集賢縣農電局標準化委員會

本標準批准:孟廣森

本標準由局用電科負責解釋。

供電所稽查員崗位工作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稽查崗位(營業班長兼)工作人員的職責範圍,工作內容與要求,責任與許可權,檢查與考核。本崗位工作考核分滿分100分。

本標準適用於集賢農電局各供電所。

2 職責範圍

2.1 調查報告書的製成與處理。

2.2 現場用電情況的檢查。

2.3 檢查實抄率。

2.4 營業問題處理傳票的調查處理。

2.5 違章用電、竊電收留器具的登記與保管。

3 工作內容與要求

3.1 每月有計畫地進行現場用電情況檢查,發現使用者違章用電、竊電時要填寫調查報告書並請使用者簽字,按規定計算追補電費和罰金,調查報告書處理期限為26天。

3.2 違約用電、竊電的收留器具要建帳登記,並交有關人員保管。在使用者補交電費及罰金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3.3 處理違約用電、竊電的調查報告書,必須經所長審核蓋章。

3.4 按規定填報查違約用電、竊電獎金發放統計表。

3.5 臨時用電管理、施工電工管理等有關用電事宜的調查及處理。

3.6 按例日檢查實抄率並按月統計本所的實抄率,每月25日上報用電科。

3.7 經常進行用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8 《營業問題處理傳票》的現場調查處理。

3.9 負責對稽查區內有表無卡、有卡無表、零電字卡片的調查處理。

3.10 抽查稽查區域內使用者欠費情況。

3.11 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及電業部門規定向使用者宣傳,解釋辦電用電常識。

3.12 為使用者代辦授權以內的簡便用電登記手續;對授權以外的用電事宜,應請使用者去視窗辦理。

3.13 追補電費(罰金)超過1千元的案例,第二天以書面形式上報用電科。

4 責任與許可權

4.1 稽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工作失職責任:

a 超期處理或損失、丟失調查報告書;

b 不按規定計算追補電費及罰金;

c 實抄率檢查統計不認真;

d 收留的違約用電、竊電器具任意借用或沒有妥善處理。

4.2 稽查員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a 按有關規定停止對違約用電、竊電使用者的供電;

b 對填寫不符合規定的調查報告書進行檢查、改正。

5 檢查與考核

5.1 調查報告書超期處理(每件每天)扣1分。

5.2 違反規定計算罰金及追補電費等(每筆)扣20分。

5.3 調查報告書填寫錯誤、計算錯誤,字跡不工整扣2分;並重新填寫。

5.4 調查報告書丟失(每張)扣20分。

5.5 查收留器具帳,收留器具不按規定處理扣10分。

5.6 收據填寫錯誤,字跡不清扣10分,並取**據,重新開據。

5.7 實抄率檢查不認真,謊報實抄率,按局制定的實抄率考核辦法執行。

5.8 未按例日檢查統計上報實抄率(每天)扣10分。

5.9 追補電費(罰款)超過1千元未按規定上報(每天)扣20分,情節嚴重者轉為待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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