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所內線員工作標準

2021-03-04 03:01:34 字數 2269 閱讀 8136

2002-12-01發布2003-01-01實施

集賢縣農電局發布

前言本標準是根據集賢農電局加強科學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標準在編寫格式和規則上執行《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以及《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dl/t600-1996)

本標準由集賢縣農電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局生技科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唐喜臣

本標準審核:楊寶巨

本標準審定:集賢縣農電局標準化委員會

本標準批准:孟廣森

本標準由局生技科負責解釋。

供電所內線員工作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內線崗位工作人員的職責範圍,工作內容與要求, 責任與許可權,檢查與考核。本崗位工作考核分滿分100分。

本標準適用於集賢農電局各供電所客戶服務中心。

2 職責範圍

2.1 低壓電力與照明工程竣檢驗收,裝表接電。

2.2 低壓電能表的定期輪換、事故換表。

2.3 反竊電及違約用電檢查。

2.4 低壓計量裝置的防竊電改造。

2.5 低壓電力與照明使用者安全用電的監察工作。

2.6 防竊電工程的監督、檢查和對違約用電的處理。

3 工作內容及要求

3.1 執行「低壓電氣安裝技術規程」和「低壓安全工作規程」,按工作定額完成任務。

3.2 在受理轉來的登記書,要檢查填寫專案是否齊全、正確,在傳達簿內註明登記契約書的受理和返回日期,並相互蓋章。

3.3 事故換表期限為(接到事故換表登記書後):

a 鄉鎮內三天內完成;

b 鄉鎮以遠五日內完成。

3.4 按計畫完成低壓電能表及電流互感器的定期輪換。

3.5 發現違章、竊電行為應立即取締,並填寫調查報告書,由使用者簽字後按規定處罰。

3.6 低壓動力和照明使用者的定期檢查內容:

a 裝置、配線安全運**況及主要裝置、電阻和重複接地線的定期測試記錄;

b 核對裝置容量、台數,安裝位置,是否與使用者裝置原簿相符;

c 室內佈線、配電室(箱、櫃) 配線及用電裝置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威脅人身裝置等不安全因素;

d 核對計量裝置接線、引數是否正確,迴轉情況是否正常,封印是否齊全,使用者每種資訊是否正確;

e 使用者暫停、全撤裝置的電源是否已切斷;

f 燈、力分算和執行電價情況;用電與無功補償情況。

g 使用者用電單耗情況。

3.7 負責建立並保管低壓電力定檢卡片;定檢卡片專案應填寫齊全,字跡清晰並蓋章。

3.8 發現裝置缺陷應通知使用者限期改修,對危及人身、裝置安全或隨時可能發生火災的裝置,應立即停止供電。

3.9 安全施工文明服務,確保使用者正常用電。

4 責任與許可權

4.1 內線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負工作失職責任:

a 電能計量裝置產生誤接線;

b 不按規定期限裝表接電造成後果;

c 未執行防竊電工程標準;

d 由於監察工作失誤造成經濟損失;

e 將封印鉗子丟失。

4.2 內線員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a 不符合驗收標準和沒有防竊電措施工程,不予裝表接電;

b 對違反供電部門規定的施工工程,停止其施工並提出處理意見;

c 對竊電使用者給予停電處理;

d 吊銷有竊電行為電工的執照。

5 檢查與考核

5.1 不按規定填寫登記書或填寫專案不全、字跡不清、擅自塗改(每份)扣2分。

5.2 丟失登記書,照明(每張)扣10分,動力(每張)扣20分。

5.3 積壓登記書(每張每天)扣5分。

5.4 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換表任務(每超期1戶)2分。

5.5 未按規定期限完成定檢換任務(每超期1戶)扣5分。

5.6 未按規定期限完成裝表接電任務(每超期1戶)扣2分。

5.7 發現委託他人封鉛印者扣10分,封后遺留竊電線路,立即下崗3個月。

5.8 一次性封鎖未按要求使用(每處)扣20分,使用記錄和現場使用情況不相符每處扣10分,封后遺留竊電線路立即下崗3個月。

5.9 定檢卡片填寫專案不齊全、資料不正確、字跡不清,無經手人章(每筆)扣2分。

5.10 未按規程施工(每件)扣10分,並重新施工,損失自負,情節嚴重轉為待崗。

5.11 到使用者處未按規程驗收指導(每戶)扣10分。

5.12 違章操作施工,按安全法規處罰。計量裝置誤接線(每件)扣20分。

5.13 將封印鉗子丟失者下崗叄個月,丟失兩次者,調離本崗並下崗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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