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與書證的區別

2021-03-03 23:15:51 字數 795 閱讀 4326

在刑事訴訟法學中,書證與物證兩種型別的證據被規定為同一種表現形式,因為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絡,但如果再具體細化的對刑事證據進行分類,物證和書證則可以區分開來,因為兩者之間也有著一定的區別。

物證被定義為,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物品和痕跡。而書證則是指用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證據。兩者之間存在著四點區別:

第一,兩者的證明方式不同。物證的證明方式是以其自身屬性、外部特徵或存在狀況來證明案情,而書證的證明方式則是以文字、符號、影象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情。乙個是具體的,乙個是抽象的,這是兩者最為顯著的區別。

第二,物證具有易變、易失性,而書證具有穩定性。物證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響,由於風吹、日曬、雨淋、沙埋、水淹、車碾等等或者時過鏡遷,物證很容易變形、變質甚至滅失。書證則內容明確,其載體通常也比較輕薄,相對來說易於儲存,因而書證的穩定性較強。

第三,物證是間接性的,而書證是直接性的。任何乙個物證所包含的資訊內容都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某個片段,而不能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實。而書證則是以記載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情,它與案件事實的聯絡往往是直接的。

第四,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真實性,而物證則具有一定的人為主觀想法,物證就是強調其自身的客觀的外在狀態,不用人為的加以猜想,書證是強調其表達的思想內容,就必然需要人為的聯想與揣摩,物證的客觀真實性強於書證。

以上四點,就是物證與書證兩者之間的區別。物證和書證雖有著一定的區別,但也有著不可忽視的聯絡。聯絡即物質性,兩者都需要一定的物質載體,這也正是將兩種證據歸為一類的原因。

兩者作為正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的事實根據,都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的,最重要、最實際的問題,與刑事訴訟法德本質、任務緊密聯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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